福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福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福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於202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福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閩都歷史文脈,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調查、認定、建檔、傳承、傳播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本市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福州方言八音等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壽山石雕、軟木畫、茶亭十番音樂、閩劇、福州伬藝、福州評話等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福州脫胎漆器髹飾技藝、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藝、聚春園佛跳牆製作技藝、六神經絡骨通藥製作工藝、林氏骨傷療法等傳統技藝、醫藥;
(四)畲族服飾、陳靖姑信俗、馬尾—馬祖元宵節俗等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詠春拳等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財政、工業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資源、民族與宗教、衛生健康、體育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發現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七條 本市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保護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認定的基礎上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市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包括國務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內容認定的代表性項目。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代表性項目名錄信息共享平台,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相關檔案以及數據應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八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實施一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真實、系統、全面記錄其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並依法徵集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將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等送交所在地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
第九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對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確定負責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履行保護職責情況和項目傳承情況。
第十條 以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的,應當取得相應的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保護單位資格。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保護監測預警機制,每兩年組織一次對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履行傳承義務等情況的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作為對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資助、補助、獎勵的主要依據。
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經評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
(二)因保護不力、保護措施不當或者違反合理利用原則,導致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失去真實性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國家級、省級代表性項目,應當編制專項保護規劃,設立展示場所、傳承基地,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保護、研究、傳承和展示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二)對市、縣(市、區)級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按照本級保護規劃實行保護。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對代表性項目實行分類保護:
(一)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應當組織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檔案庫,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臨消失的、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搶救性保護所需經費以及技藝展示場所,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及時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後繼人才、提供必要場所、培育或者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四)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或者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等有關部門,每年組織代表性傳承人進入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或者科研機構進行研修、研習和培訓,提高其文藝素養、技能水平、項目運營管理能力。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和保護單位應當通過向社會招募學員等方式,推廣實施家族傳承、師徒傳承與現代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傳承人培養模式。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後繼人才:
(一)將體現民族精神和民間特色的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列為中國小教育的內容;
(二)支持有條件的學校通過開發代表性項目校本教材、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示範學校、邀請代表性傳承人進校園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宣傳和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活動;
(三)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按照規定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者減免學費等資金保障;
(四)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院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通過建立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
(五)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後繼人才培養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創建軟木畫、脫胎漆器髹飾技藝等傳統工藝美術傳承保護基地,用於生產、傳習以及展示,並給予場地、資金、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支持。
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軟木畫、脫胎漆器髹飾技藝等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產業政策,促進行業轉型升級、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布局,保護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真實性。
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工藝美術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軟木畫、脫胎漆器髹飾技藝等傳統工藝美術。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範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以及相關資源資料庫,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多媒體等形式,對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實施數位化保護。
第十八條 對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彰顯閩都文化的特定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保持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應當協調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關係。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
(一)設立研究機構和傳習場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活動,或者開展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化藝術創作;
(二)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志願服務;
(三)收藏、展示、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資料和實物。
保護工作機構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料和實物,應當向捐贈者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非遺進古厝”活態傳承,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表演、作品展示、特色文化體驗等,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挖掘和弘揚古厝文化內涵,植入文化產業,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無償提供公共場地或者協調減免場地租金等形式,合理利用歷史建築、工業遺址、公共文化設施等,為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交流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建設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並根據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開展傳承活動的實際情況,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曇石山文化、三坊七巷文化、船政文化、壽山石文化、福州古厝等閩都地域特色文化為重點內容,結合陳靖姑信俗、拗九節等民俗、節慶,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展演、體驗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冒用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改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的,由文化、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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