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餐飲業衛生管理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餐飲業衛生管理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餐飲業衛生管理的決定》在2006.07.03由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餐飲業衛生管理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7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03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經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為了加強我市餐飲業衛生管理,規範餐飲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餐飲業食品安全和環境衛生,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衛生部《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要建立統一領導、職責明確、綜合治理的長效管理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衛生管理的領導,建立綜合治理長效管理機制。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餐飲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業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的註冊登記和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油煙、廢水、噪聲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取締餐飲業的占道經營行為;
(五)愛國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餐飲業的除“四害”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責任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餐飲業衛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要落實行政許可制度,查處無證、照經營行為。
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照有關餐飲業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餐飲業經營許可規定,做好餐飲業證照的許可發放工作。各相關主管部門對未依法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查處。
房屋出租人知道承租人從事無證照餐飲業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終止租賃契約,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房屋出租人明知經營者從事無照餐飲業經營活動而繼續出租房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要依法經營,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餐飲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每年的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做好生產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採取消除老鼠、蒼蠅、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有效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城市建成區內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燃煤。
餐飲業生產經營者採購的食品及原料、輔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定,並索取採購發票;批量採購的,還要索取該批產品的衛生許可證和檢驗報告或者檢疫合格證明。
禁止採購、銷售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爛變質、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化學品泡發的水產品及動物內臟;
(三)病死牲畜、家禽及其製品;
(四)超過保質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標籤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五)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食品。
餐飲業食品加工操作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規範,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加工、分別存放。禁止將廢棄油脂、有毒有害的防腐劑、防蟲劑和添加劑用於食品加工。
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規定,禁止使用非食品用包裝物包裝食品。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在專用水池洗刷消毒,並存放在保潔設施內。禁止使用未經洗淨、消毒的餐飲具和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要加強對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的管理。
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防疫措施,指定食堂衛生管理責任人。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單位應當將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契約的重要內容。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開辦的食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要求,必須落實衛生防疫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指定施工現場食品衛生管理責任人。
五、要建立食物中毒報告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物中毒報告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主管的行政部門報告。
經營者應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食物中毒原因未查明之前,經營者不得繼續經營。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六、要加強執法檢查,認真糾正違法經營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實施本決定,檢查督促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規範並減少收費項目,維護餐飲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執法和愛國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業衛生管理日常檢查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餐飲業違法經營行為予以處罰,並可以將檢查結果向周邊單位、居民通報或在媒體上進行公布。
對餐飲業的違法經營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執法和愛國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經核查屬實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執法和愛國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業衛生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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