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禮法規

舊約律法書對猶太人的獻祭禮儀所作一系列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祭禮法規
  • 外文名:Laws and regulationsonthe Sacrificial Rites
主要如下:
1、必須每日兩次獻上火祭(民28:3)。
2、在逾越節的7日內,需每日獻上火祭(利23:36)。
3、大祭司必須每日兩次獻上素祭(利6:14);七七節莊稼初熱時,需以初熟之物獻上素祭(民28:26,27)。
4、每逢安息日必須額外獻上祭禮(民28:9);在七月一日,即吹角的日子(吹角節),也要額外獻祭(民29:1,2)。
5、每月初一要加一祭禮(民28:11)。
6、在逾越節的第二天,需將初熟的莊稼收割起來獻給神(利23:10)。
7、在安息日的次日,需將兩個搖祭的餅當作初熟之物獻給耶和華(利23:11)。
8、在七月初十,即贖罪日,需另外獻祭(民29:7,8);在這日,還必須執行潔淨的祭禮(利16)。
9、在住棚節的第一日和第八日,均需獻上火祭(民29:13,36)。
10、每個以色列男丁每年需三次到聖殿朝見上帝(出23:14);他們必須遵守除酵節、七七節和住棚節(或收藏節)的祭禮(出34:23;申16:16);民眾應在節期中歡樂(申16:14)。
11、每年的正月14日,民眾應宰殺逾越節的羔羊(出12:6);該羔羊需用火來烤,隨後在正月15日晚上吃掉(出12:8)。
12、在逾越節期間不潔淨的人,應在2月14日宰逾越節的羔羊(民9:11);當晚羊肉要與無酵餅和苦菜同吃(出12:8;民9:11)。
13、祭禮開始或災難降臨時,要吹號角(民10:10)。
14、畜類必須至少降生8天后方可屠宰(利22:27);被宰的畜類必須全無殘疾(利22:21)。
15、所有祭物必須用鹽調和(利2:13)。
16、要執行火祭的儀式(利1:2-17);獻贖罪祭(利6:18)、贖愆祭(利7:1)、平安祭(利3:1);素祭(利2:1;6:7)也是如此。
17、會眾集體犯的過失也需獻上贖罪祭(利4:13);祭物需由誤犯了罪的人獻上(利4:27)。
18、若犯了罪的人懷疑自己是否犯了罪,需獻贖愆祭(利5:17,18);偷盜的、發假誓的,或是其他類似的罪,也必須獻上贖愆祭(利5:15;19:20;21-25)。
19、在特殊情況下,贖罪祭的祭物可按獻祭者的經濟能力而定(利5:11)。
20、在上帝面前,人必須承認自己的罪並悔改,且以公羊獻祭贖罪(民5:6-8)。
21、男人或女人若患了漏症,第8天要獻祭(利15:13-15,28,29)。
22、女人產後、麻風病患者痊癒後,必須獻祭(利12:6;14:10)。
23、一切從杖下經過的畜類,每第十隻都歸上帝所有(利27:32)。
24、天生潔淨的畜類是聖潔的,應獻給上帝(出13:2)。
25、頭生的兒子必須贖出來,歸耶和華為聖(出22:28-30;民18:15)。
26、頭生的驢,要用羊羔代贖(出34:20);若不代贖,就要打折其頸項(出34:20;13:13)。
27、凡選出來作祭物的畜類,必須立刻帶到聖所,不可遲延(申12:5,6)。
28、祭物只能在聖殿內獻上(申12:14)。
29、在以色列地區以外的祭物也可帶到聖殿(申12:26)。
30、潔淨了的動物若變為不潔淨,必須用挽回祭贖回(申12)。
31、用作祭品更換的牲類也可成聖(利27:33)。
32、祭司應吃素祭餘下的東西(6:9);也需吃贖罪祭、贖愆祭餘下的物品(出29:33)。
33、若祭禮所用的肉變為不潔淨,需把它燒掉(利7:19)。
34、未在指定時間吃完的肉,也需燒掉(利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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