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的法定機構。在中國,依據國務院1999年1月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 定義:負責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的法定機構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的法定機構。在中國,依據國務院1999年1月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的法定機構。在中國,依據國務院1999年1月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
社會保險費,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職工和企業(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也可以認為是社會...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進一步理順社會保險征繳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機構簡介 衡陽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處正式成立標誌著衡陽市勞動...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十六...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並受市勞動保障局的委託,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稽核。第五條 (工作原則)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定期與有關部門對賬;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反饋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參與社會保險費徵收計畫和清欠計畫的研究制定,負責社會保險費清欠工作;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
8.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分賬工作,並定期向各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情況;9.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的工作。業務流程 (一)社會保險登記業務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征繳處登記部申請...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核算和管理;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八條 銀行應當將徵收機關徵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時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第九條 徵收機關、財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銀行等單位須...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以及徵收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按月編制社會保險費各險種征繳計畫,向地稅部門傳遞相關征繳數據並協助地稅部門徵收社會保險費;負責向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機構提供徵收數據等;負責指導各縣(市)區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業務。
2020年2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和實施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多措並舉穩企業穩就業。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概念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秘、檔案檔案管理、財務、行政事務和後勤保障,及時為局領導協調各部門的工作關係。負責規章制度的制訂、落實及各項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社保宣傳及網路開發、升級、維護等工作。計財科 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基金...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登記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的規定,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登記工作。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於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後(2000年起),參保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負責追收。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前(1999年底前),參保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催繳,並提供欠費單位詳細資訊,...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以及已參加當地社會統籌的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系統負責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徵收。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原則。但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直企業...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的通知 (遼政發〔2000〕21號)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為全面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提高基金的收繳率,加快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
第四條 各部門在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中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負責社會保險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社會保險費年度征繳計畫,統一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社會保險費年度征繳清冊;負責牽頭...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基金髮放等社會保險事務。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監督工作。審計、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門和經辦銀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受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負責社會保障費的征繳工作。第四條國有企業、...
參與相關收入的政策制定和法律法規調整。司領導 鄭文敏、陳居奇、杜志農、王發運 內設處室 綜合處、社會保險費一處、社會保險費二處、社會保險費三處、非稅收入一處、非稅收入二處、統計分析處、征管服務處。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註銷登記,應當自辦理登記、變更、註銷登記手續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第四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年6月20日前將核定的各繳費單位下年度的綜合徵繳比例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按上款的綜合徵繳比例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按月將所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按險種、按級次劃入相應級次的財政...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的登記工作,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經辦銀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有...
武漢市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可由市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自行確定。國家今後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有新規定的,按國家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到所在地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
一個繳費單位在同一統籌層次內只向一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只向一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或者地方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二章 繳費單位登記 第六條 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繳納社會...
第十一條 非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同級財政部門應納入年度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對該繳不繳或逾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