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的通知》是遼寧省人民政府2000年5月25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遼寧省政府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0]21號
【發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2000-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的通知
(遼政發〔2000〕2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提高基金的收繳率,加快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省政府決定調整我省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徵收範圍的確定
從2000年7月1日起,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逐步交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按規定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各類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均應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徵收計畫的制定
各級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地方稅務部門編制年度社會保險費徵收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准後,下達給同級地方稅務部門執行,並報上級政府備案。徵收計畫下達後,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報請上級政府批准。
三、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
繳費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雙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由繳費單位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手續,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徵收繳款書。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個人繳費情況,記好個人帳戶的個人累計及當期交費金額的明細帳,同時負責個人繳費查詢服務。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過程中,發現單位和個人應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要責令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四、籌集資金的管理
實行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後,各商業銀行要根據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將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匯報當期基金收入情況。
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參保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責令其限期繳納,並進行處罰。要利用稅務稽查手段對欠費單位進行檢查,對欠繳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社會保險費款,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配套規章的制定
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基金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社會保險費徵收的具體業務規則,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下發。
七、有關工作要求
實行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是一項重大的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推進難度大,各級政府必須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的頭等大事抓緊抓好。
一是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的移交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將社會保險登記、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基金徵收計畫、繳費工資總額及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等,儘快移交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二是搞好部門間的相互協調配合。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在工作中要充分協商,相互銜接,既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支持,確保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工作的穩步推進。
三是抓好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宣傳工作。各市要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重要意義,使機關、企業和職工都了解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主要支持地方稅務機關的徵收工作。
四是做好地方稅務機關徵收隊伍的業務培訓工作。要使徵收人員儘快掌握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了解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熟悉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程式和方法,確保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工作的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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