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在1999.05.2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在1999.05.2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在1999.05.2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
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統一徵收、集中管理的原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財政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
2003年12月4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12月8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經撫順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4日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2001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7號令)。
1、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實施處罰。2、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依照《撫順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實施處罰。...
《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征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而制定的規定。通知發布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業經2000年6月26日遼寧省第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是為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經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於同年1月2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根據2019年3月24日《...
《撫順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撫順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八條 養老保險費由個人交納和集體補助兩部分組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名投保人建立個人帳戶,將個人交納和集體補助部分,分別記在個人名下。第九條 養老保險費的交納採取月繳和躉繳兩種辦法。按月交納,一般分為5元、10元、20元...
撫順市職工工傷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醫療和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及其它物質幫助,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撫順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3月19日發布並實施。政策全文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其他參保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務院1999年1月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
3、1999年,國務院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遼寧省具體情況 1997年,地稅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率先在盤錦、營口、瀋陽三市展開。2000年,省人民政府第116號令《...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的通知 (遼政發〔2000〕21號)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為全面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提高基金的收繳率,加快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修訂)》及《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審核結算。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與...
城鎮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手續可隨著工作的變化而進行轉移,其繳費年限可隨著繳費的延續而連續記載。第二十六條 1994年4月1日以後因工致殘達到1-4級的職工,不再辦理退休手續,均按《撫順市職工工傷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四)單位不如實申報和不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五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
該《規定》分總則、社會保險費申報、社會保險費繳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4條,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予以廢止。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們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
第十六條實行個人帳戶以後,因工致殘1--4級的人員,繼續按照《撫順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其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工殘撫恤金,不足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七條個人帳戶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人員...
第三十一條 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應在本人離退休後或者喪失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領取,或者依法繼承。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根據本人意願領取,或者依法繼承。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省...
第六條 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水平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徵收,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和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
《為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3月19日發布並實施。2019年4月30日,人社部印發關於廢止《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決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
第三十一條 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應在本人離退休後或者喪失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領取,或者依法繼承。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根據本人意願領取,或者依法繼承。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
第一條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用)負擔畸輕畸重問題,增強企業的生機和活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撫順市(不含清原縣、新賓縣)註冊等級內的建築安裝企業,均按本辦法實行勞保費用統籌。第三條 建築企業...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