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 編號:第31號
- 施行時間: 二○○○年八月一日
- 市長:王小青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西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31號
《西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年八月一日
市 長 王小青
二○○○年八月一日
西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 、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職工。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自收支的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六條 西寧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西寧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七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五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八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辦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十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保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貸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基本人工資中代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章 征繳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第十六條 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在辦理調動、退休、契約鑑證手續時,對於不依繳費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5%的市屬登記繳費單位進行審計,並將欠費大戶列為重點審計對象。
第十八條 計畫部門應當將社會保險費繳納工作納入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工商部門在辦理企業年檢手續時,應當查驗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並將查驗結果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
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驗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對於欠繳企業不予審核證照,並督促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部門及交通運輸部門在辦理車輛年檢及個體營運手續時,應當查驗單位或車主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對於欠費單位或個人,不予辦理年檢和營運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國有商業銀行應當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征繳工作。結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予貸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社會保險費委託收款憑證後,銀行應當及時辦理劃款。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企業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向職代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審議、監督,並把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評優、個人評模的條件, 有權據此予以否定。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不參保、欠費的單位,有關部門不予辦理下列手續:
(一) 審批、審核工程項目;
(二) 發放土地使用權證;
(三) 核發衛生許可證、文化許可證;
(四) 審批、年審協會、學會證照;
(五) 辦理、年審收費許可證;
(六) 審批出國;
(七) 戶籍、出入境手續;
(八) 產品合格證書。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前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有關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時,應當依法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的委託。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在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辦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於在社會保險費征繳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勞動、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更、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辦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繳費單位或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三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西寧市勞動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基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旅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 、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職工。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自收支的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六條 西寧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西寧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七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五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八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辦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十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保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貸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基本人工資中代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章 征繳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第十六條 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在辦理調動、退休、契約鑑證手續時,對於不依繳費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5%的市屬登記繳費單位進行審計,並將欠費大戶列為重點審計對象。
第十八條 計畫部門應當將社會保險費繳納工作納入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工商部門在辦理企業年檢手續時,應當查驗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並將查驗結果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
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驗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對於欠繳企業不予審核證照,並督促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部門及交通運輸部門在辦理車輛年檢及個體營運手續時,應當查驗單位或車主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對於欠費單位或個人,不予辦理年檢和營運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國有商業銀行應當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征繳工作。結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予貸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社會保險費委託收款憑證後,銀行應當及時辦理劃款。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企業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向職代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審議、監督,並把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評優、個人評模的條件, 有權據此予以否定。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不參保、欠費的單位,有關部門不予辦理下列手續:
(一) 審批、審核工程項目;
(二) 發放土地使用權證;
(三) 核發衛生許可證、文化許可證;
(四) 審批、年審協會、學會證照;
(五) 辦理、年審收費許可證;
(六) 審批出國;
(七) 戶籍、出入境手續;
(八) 產品合格證書。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前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有關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時,應當依法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的委託。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在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辦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於在社會保險費征繳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勞動、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更、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辦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繳費單位或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三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西寧市勞動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基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