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是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肖金泉、劉紅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產重整
- 作者:肖金泉、劉紅林
-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 定價:37 元
- ISBN:9787208073593
《破產重整》是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肖金泉、劉紅林。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
重整是指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概念 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重要內容。是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式下確立企業重整立法的現實意義及應採取的立法原則。和解制度和整頓制度是相互連線、有機結合的,是避免企業破產並給以復興的機會。基本...
破產重整,又稱企業再生或破產保護,是世界各國公認的挽救企業、預防破產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於英國,由美國立法發展至典型與極致。該制度的確立旨在防止瀕臨危困的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以積極挽救危困債務人使其擺脫困境為主要目的。它在債務人經營發生困難和最終清盤之間設定了緩衝地帶,給債務人一個起死回生...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重要內容。是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即對...
重整期間,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與營業事務的執行,可以採用債務人自行管理方式,也可由管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同時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內容 一、重整期間的法律認定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
重整計畫的執行是對重整計畫的具體實施,是重整程式的最終落腳點,也是是否能達到重整目的的關鍵,是破產重整程式的執行人又是決定重整程式執行效果的決定性因素。一、重整計畫的執行人。重整計畫由債務人負責執行。管理人在重整期間主持營業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畫後,將其接管的財產和營業事務移交債務人。二...
1當我們從程式層面上看重整時,它便是我們將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式。基本特徵 從重整制度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債務清償法與企業復興法的結合,社會利益與私權保護相調和的產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徵:程式啟動主體多元 在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程式中,程式的啟動主體只包括債權人及債務人。與此相對而言,重整程式的...
重整申請權人指的是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由破產清算程式轉為重整程式的法律主體。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破產清算程式轉入重整程式的申請人可以有兩種不同的法律主體,即債務人或者出資額為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具備條件 (一)重整申請權人應在債務人的重整程式中享有合法權益...
企業重整是指對已經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式。企業重整介紹 在股份公司里,當公司因財務困難而停止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時,也就是當公司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已到清償期的債務不能支付致使停止營業,或者如果繼續支付已到清償期的債務將有停業之虞時,公司...
此外,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其破產重整或者清算。商業銀行法第71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合夥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這些也屬於單一...
《 破產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復興新視野》是2010年11月1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郭毅敏。內容簡介 《破產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復興新視野:以審判實務研究為中心》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總結歸納深圳和全國其他地區二十多家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外相關理論學說及國外成熟立法經驗,對...
申請重整,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請求。申請重整是有時間限定的,即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且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重整申請是獲得重整的關鍵一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重整原因的種類 一、積極原因 並非所有希望實施重整的債務人都能得到重整,除了債務人具備消極原因之外,法院在受理申請後還要根據重整原因的積極原因判斷債務人是否有重整價值即具有挽救希望,能否再建是積極原因的關鍵。在確立債務人是否具備挽救希望的標準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債務人的範圍:由於破產重整歷時...
此外,我國企業破產重整在實踐中還衍生出一種拯救債務危機企業的“在企業進入重整程式之前”進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銜接”的破產預重整模式(以下簡稱“預重整”)。從近幾年的實踐情況來看,預重整對具有拯救價值的債務危機企業起著一定“起死回生”的作用,但因預重整尚缺乏法律規範,各地在實踐中都在“摸著石頭...
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是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肖金泉、劉紅林。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多數情況下,破產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而人們有時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經營也叫作破產。詞語含義 1.經濟意義上的破產...
破產案件歸法院審理,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稱為破產法院。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破產程式基本相同。種類 破產程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我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破產...
預重整是在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係人就債務人重整事項進行談判並形成預重整方案,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的破產重整模式。預重整制度是我國現行破產法律中的新生事物,目前僅在國內幾個試點城市探索運行。株洲中院借鑑採用深圳模式,法院收到重整申請後,先進行預立案,經聽證作出初步判斷,...
重整機構按其所代表利益群體及其在重整中的地位不同可劃分為重整意思機構、重整執行機構、重整監督機構以及法院。並且它們各自權利的行使主要圍繞重整計畫而展開的。縱觀現有破產重整的立法,各國對重整機構的設定可謂形態各異。1.重整意思機構。企業的重整始終是圍繞重整計畫而展開的,對重整計畫享有表決權的機構自然就成為...
《破產重整實務指南》是2019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夏紅。內容簡介 破產重整作為企業破產程式中的精華要義,其本身的成功率和效率一直為所有苦心孤詣、殫精竭慮的破產執業者的執業重點與難點。本書通過危機與轉機、實踐操作與學術理論、舒懷過往與展望未來等方面,形成思維碰撞之火花,深入剖析破產重整制度...
第十二條【債權申報與審核】法院受理預重整後,債權人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一般在受理預重整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的債權經臨時管理人審核,提交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由臨時管理人進行覆核。預重整程式終止、法院受理破產重整案件的,...
至於清算中的企業法人,如遇資不抵債,清算責任人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在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還可提出和解申請,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自然,重整或和解失敗的,均可轉換為破產清算案件。管轄範圍 1、概述 破產案件的法院管轄因各國司法體制而異...
《破產重整:中國企業新的再生之路》是上海人民出版社在2007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肖金泉,劉紅林。內容簡介 《破產重整-中國企業新的再生之路》從如何挽救經營困境企業的角度,在比較研究已開發國家破產重整制度並結合中國實際的基礎上,對破產重整制度進行了系統研究。《破產重整-中國企業新的再生之路》認為,破產重整是破產...
2013年3月20日,尚德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尚德電力”)發布公告稱,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尚德電力在國內的子公司、全球四大光伏企業之一的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下稱“無錫尚德”)將實施破產重整。2012年8月15日施正榮辭任尚德CEO職務,仍繼續擔任董事長;金緯擔任CEO職務。2012年9月24日尚德發...
《企業破產重整價值評估研究》規定了強制批准的6個條件,但其中“債務入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如何衡量?人民法院作為裁判機關,主要履行法律程式,而程式中的相關商業判斷如何操作?有鑒於此,欒甫貴等選擇了企業破產重整價值評估這一研究課題,形成了《企業破產重整價值評估研究》的內容,以期對破產重整的實施提供可資...
公司重整制度的特徵:1、重整制度採取社會本位的立場。與重組中往往,只考慮重組雙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實施考慮到公司、債權人、股東、職工等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以社會為本位。2、公司重整起因僅限於有破產原因出現,侵害到債權人利益。3、重整參與人更為廣泛。重整提起人...
《破產重整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研究》是2010年8月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海征。內容介紹 《破產重整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研究》以英國、美國和中國比較分析為視角(英文)內容簡介:破產制度萌芽於古羅馬《十二銅表法》中的“債法”。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地中海沿岸和西歐國家紛紛開始進行破產立法,以達到公平清理債權...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計畫法律問題研究》是2014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丁燕。內容簡介 重整計畫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式的核心內容,其本質是對債務人持續經營價值的重新分配。本書以我國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反思實務問題,剖析因果、利弊,以利益平衡為目標,以制定、表決、批准、執行重整計畫...
企業重整是指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定,制定重整計畫,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一般來說,只要破產保護的申請一經提出和被批准,債務人即可以免於債權人(包括有擔保債權人)的一切訴訟和要求。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