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產法庭預重整案件辦理規程(試行)

《上海破產法庭預重整案件辦理規程(試行)》是2022年5月上海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破產法庭預重整案件辦理規程(試行)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內容全文
為充分發揮破產制度保護功能,及時挽救困境企業,滿足市場主體司法需求,更好地服務保障上海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指導意見,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規範指引(2021)》(以下簡稱《上海高院指引》)基礎上,結合上海破產法庭實踐,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基本理念】在重整程式前開展預重整,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與司法指引功能,儘早挽救困境企業。鼓勵陷入困境的尚有重整價值企業及其相關利益主體,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進行協商談判,促進重整可行性提高,減少企業直接進入重整程式可能面臨的重整失敗而轉入破產清算的不可逆風險。
第二條【功能和基本模式】債務人或債權人可在正式啟動重整程式前,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債務人在專業中介機構引導和輔助下開展各項事務,與相關利益主體開展自主談判。法院給予相應指導、監督和必要司法協調,推動各相關利益主體積極協商形成重整計畫草案,保障庭外重組與重整程式順利銜接。
第三條【適用條件】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在進入重整程式前具有下列情形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申請預重整:
(一)企業及所在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價值;
(二)企業治理結構完備、運作正常;
(三)具有基本自主談判能力;
(四)債務人、主要債權人均有重整意願;
(五)重整可行性尚需進一步明確。
第四條【申請材料】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預重整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預重整申請書;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被申請人符合本規程第三條的相關材料;
(四)法院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債務人提出預重整申請的,還應提交同意申請預重整的符合法律規定決策程式的決議。
第五條【申請的審查】對預重整申請,法院按上述第三條、第四條內容進行審查。
法院審查一般採用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通過談話、聽證等方式,聽取相關市場主體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政府職能部門或行業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第六條【案號與受理】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預重整,材料齊備且符合預重整條件的,法院立“破申”案號,出具《受理預重整通知書》。
第七條【臨時管理人的確定】債務人或債權額合計占已知總債權額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書面提名臨時管理人人選。被提名人選已編入管理人名冊,且不存在不宜擔任臨時管理人情形的,法院確定其為臨時管理人。
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可以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銀保監發〔2020〕57號)的相關規定,代表成員機構向法院推薦臨時管理人。
數名提名人提名的臨時管理人不一致的,法院應組織提名人協商,協商一致的,確定為臨時管理人。
無人提名或數名提名人無法協商一致的,法院參照《企業破產法》重整程式的規定指定臨時管理人。
法院對確定的臨時管理人應出具《預重整臨時管理人確定書》。
第八條【臨時管理人職責】 臨時管理人參照《企業破產法》有關管理人職責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核實債務人基本情況、資產和負債情況。調查債務人是否有影響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的情形,必要時可選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工作;
(二)引導和輔助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三)引導和輔助債務人與相關各利益主體進行協商,推動各方就重整計畫草案達成共識;
(四)接受債權人債權申報,對收到的債權申報材料登記造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
(五)組織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以及重整計畫草案表決;
(六)定期向各相關利益主體書面通報臨時管理人履職情況和預重整工作進展,及時通報重大事項;
(七)按法院要求書面報告履職情況、預重整工作進展和結果;
(八)法院要求臨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債務人完成的事務】債務人在預重整期間完成以下事務:
(一)維持經營管理,維護企業重整價值;
(二)協助臨時管理人調查,接受臨時管理人的引導和輔助;
(三)及時向各相關利益主體通報預重整期間工作;
(四)積極與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協商並製作重整計畫草案;
(五)其他應完成的相關事務。
第十條【信息披露和保密】債務人應當依法依規、準確、及時地向相關利益主體進行信息披露。
各相關利益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對商業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通知與公告】臨時管理人經法院確定後,應就法院受理預重整事項予以公告,並及時通知已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名稱;
(二)法院受理預重整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方式、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四)臨時管理人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五)第一次預重整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債權申報與審核】法院受理預重整後,債權人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一般在受理預重整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
申報的債權經臨時管理人審核,提交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由臨時管理人進行覆核。
預重整程式終止、法院受理破產重整案件的,已在預重整期間申報的債權無需重新申報。
第十三條【債權人會議】預重整期間的債權人會議由臨時管理人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就議事事項發表意見和進行表決。債權尚未確定但能夠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債權人,可以參加表決。
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的議事內容可包括:
(一)核查債權;
(二)聽取臨時管理人工作報告,監督臨時管理人工作;
(三)了解債務人情況以及與重整計畫草案相關的信息;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會議主席或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申請法院更換臨時管理人;
(六)對重整計畫草案等需表決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債委會】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代表債權人會議參與、監督、推動預重整程式。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的債權人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債委會】金融機構債權人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銀保監發〔2020〕57號)等有關規定,設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積極參與預重整程式,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集體協商機制的作用。
第十六條【重整計畫草案的內容】重整計畫草案內容可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一般包括:
(一)債務人陷入困境的原因;
(二)債務人預重整期間持續經營與管理的情況;
(三)債務人未來經營發展前景;
(四)債權分類、調整與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畫預計的執行和監督期限;
(六)有關重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重整計畫草案表決】預重整期間重整計畫草案表決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分組進行。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畫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已知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畫草案。
重整計畫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預重整期間重整計畫草案效力的延伸】注重預重整與重整程式的銜接,以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預重整期間已經表決通過的重整計畫草案,與重整程式中的重整計畫草案一致的,已同意的債權人和出資人表決意見為重整程式中重整計畫草案的同意意見。
重整程式中重整計畫草案進行了修改且對相關債權人利益有影響的,受到影響的債權人有依法重新表決權;對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了修改且對出資人利益有影響的,受到影響的出資人有依法重新表決權。
第十九條【預重整期限】預重整期限按照《上海高院指引》的相關指導意見計算。
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影響預重整工作開展的,法院可依申請,參照有關規定將受影響時間不予計入預重整期限。
第二十條【預重整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預重整程式終止:
(一) 申請人請求撤回預重整申請的,法院審查後可以裁定準許;
(二) 預重整期間未有重整計畫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或提交的重整計畫草案未能按照本規程第十七條表決通過的,法院裁定預重整程式終止,不再轉入破產程式。但債務人仍存在重整可能性、且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申請條件,有申請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請的,法院應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
(三) 重整計畫草案按照本規程第十七條表決通過,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請的,法院應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終止預重整程式。
第二十一條【附則】本規程由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程自2022年6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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