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是2022年6月6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
  • 發布單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6月6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公布試行《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

內容解讀

該指引全面聚焦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圍繞“培育製造名城、建設幸福株洲”的目標,為最佳化株洲市營商環境,充分發揮司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職能作用,提出了25條具體工作規範。指引通過對預重整主體、啟動、府院聯動、識別、管理人選任、效力、銜接、終結等全方位的規定,探索構建具有株洲特色的“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相銜接”困境公司解救機制,維護債務人、利害關係人多元化利益,打造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的株洲模式,以司法引領和保障現代化新株洲建設。
預重整是在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係人就債務人重整事項進行談判並形成預重整方案,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的破產重整模式。預重整制度是我國現行破產法律中的新生事物,目前僅在國內幾個試點城市探索運行。
株洲中院借鑑採用深圳模式,法院收到重整申請後,先進行預立案,經聽證作出初步判斷,認為有重整價值和希望的,在受理重整申請前先行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將重整程式應進行的部分工作提前到預重整階段,由法院主導預重整,管理人負責具體事務。該模式結合了法庭外債權債務人意思自治自行協商,與法庭內法院主導流程規範嚴謹的優點,搭建了債權人、債務人互信互利的“橋樑”,降低了各方談判成本,暢通了投資渠道,盤活了“沉睡”資產。
在適用主體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了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型企業、占據行業龍頭的大型企業、涉及眾多購房者權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金融和準金融機構性質的企業等六類直接受理重整申請可能對債務人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或者產生重大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主體。
在府院聯動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對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預重整,法院接到預重整申請後應向當地黨委匯報,與政府協調,可以由屬地政府主導法院協助配合,法院與政府信息共享、問題共商、措施共舉、共同推進。
在預重整識別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破產合議庭應從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否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進行重整的意願是否強烈、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和挽救希望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在管理人選任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進行預重整應當同時指定預重整臨時管理人,管理人採取搖號、競爭、推薦等方式選定。
在預重整效力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進入預重整後,暫緩受理以債務人為被告的訴訟,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暫停對債務人的執行,根據申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全面披露重整有關的信息等。
在預重整終結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債務人明顯缺乏重整價值和挽救可能,存在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情形,債務人不配合履行義務且不予糾正三種情形,經臨時管理人申請,合議庭可以決定終結預重整,並及時對是否受理重整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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