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轄

破產管轄,是指法律關於破產案件應當由哪一個法院審理的規定。各國破產法確定破產案件管轄法院的原則大體有三種形式:(1)由特別法院管轄,如美國專門設立破產法院審理破產案件;(2)依破產者為商人或非商人劃定不同管轄法院,如法國規定商人破產案件由商事法院管轄,非商人破產案件由民事法院管轄,但通常只有歷史上採取商人破產主義的國家才用這種方式。

由普通法院管轄,如日本、聯邦德國等。各國破產立法的通例,破產案件由破產人營業所所在地和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此確定管轄者,由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普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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