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在國內原油銷售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時,國家按一定比例從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中徵收的特別收入。從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
從價定率的方式,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按月計算、按季繳納,徵收比率為20%至40%。
特別收益金國際慣例被稱為“
暴利稅”。
自2011年11月1日起,國內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將從40美元/桶上調至55美元/桶,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2014年12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表《關於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通知》(財稅〔2014〕115號),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將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點提高后,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仍實行5級超額累進
從價定率計征。具體徵收比率及
速算扣除數見下表:
原油價格(美元/桶)
| 徵收比率
| 速算扣除數(美元/桶)
|
65~70(含)
| 20%
| 0
|
70~75(含)
| 25%
| 0.25
|
75~80(含)
| 30%
| 0.75
|
80~85(含)
| 35%
| 1.5
|
85以上
| 40%
| 2.5
|
規定
石油特別收益金
與暴利稅的關係
國際慣例告訴我們,
特別收益金又名“
暴利稅”,但有關方面此前卻很少提“暴利稅”只言特別收益金,倒是媒體不斷以“暴利稅”來詮釋,以便讓公眾有更形像化的理解。這種用詞上的“講究”有沒有什麼特別值得玩味之處?
徵收始末
2005年5月26日,中國石化工業協會副會長
潘德潤26日在“中國能源戰略高層論壇”上透露,
國家稅務總局正在進行可行性調研,中國擬徵收資源
暴利稅。
2005年11月14日,國家
財政部副部長
樓繼偉在一次會議上指出,2006年起國家將考慮向石油公司開徵“
利潤稅”或“暴利稅 ”。
2005年11月26日,中國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表示,2006年起國家將考慮向石油公司開徵“
特別收益金”(也就是俗稱的“
暴利稅”),以考慮石油資源的長期可持續成本。
2011年12月29日,財政部發布《關於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通知》,指出該調整從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2012年3月28日,
財政部發布《關於調整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方式的通知》。
徵收範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起征點
經國務院批准,
財政部決定從2011年11月1日起,將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提高至55美元。起征點提高后,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仍實行5級超額累進
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具體徵收比率及
速算扣除數見下表(計算公式見附表):
原油價格(美元/桶)
| 徵收比率
| 速算扣除數(美元/桶)
|
55~60(含)
| 20%
| 0
|
60~65(含)
| 25%
| 0.25
|
65~70(含)
| 30%
| 0.75
|
70~75(含)
| 35%
| 1.5
|
75以上
| 40%
| 2.5
|
據財政部網站12月27日訊息,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將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點提高后,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仍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
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石油價格機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範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的收益金。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開採企業向財政部申報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地方石油開採企業向財政部駐所在地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繳納;合資合作企業應當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由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
代扣代繳。
第六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第七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比率按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為便於參照國際市場
油價水平,原油價格按美元/桶計價,起征點為40美元/桶。
第九條 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多家石油開採企業的,石油特別收益金以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為單位匯總繳納。
第十條 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石油開採企業,應當如實填寫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各集團公司匯總後,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財政機關對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上報的特別收益金申報表進行認真審核,並以書面形式確認石油開採企業應繳石油特別收益金金額。石油開採企業應在接到書面確認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繳入中央金庫。
第十二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
繳庫一律使用
財政部統一監製的“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
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填寫第71類“
其他收入”中第7113款“石油特別收益金
專項收入”。
第十三條 石油開採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由財政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 財政機關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徵石油開採企業應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執行。
作用和意義
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徵收是協調石油
行業內部上下游利益、推動成品油價格機制改革的一塊重要階石。
石油特別收益金的作用是調節上下游部門之間的利益。因為,
壟斷企業掌握著國家的資源,利用其壟斷地位獲取高收益。但下游煉油企業面臨巨大的成本壓力,消費者承擔著很重的成本。
通過對上游徵收
特別收益金對下遊行業和
弱勢群體進行
補貼是必然。特別收益金主要是針對生產原油的企業,因為漲價因素帶來的那一部分收益,應該通過特別收益金收到國家去,把這部分利潤調節給下遊行業,利益會均衡一些。
通過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利潤來源能詳細、明確地分辨,使得政府與企業的權利與責任的界定和分配進一步明晰化,朝著更好、更明確的考核方向又向前邁進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