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在國產原油銷售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時,國家按一定比例從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中徵收的特別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別收益金
- 外文名:Special oil gain levy
- 意義:特別收入
- 類型:經濟
- 時間:從2006年3月26日起
內容,時間,
內容
從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水面,油品定價體系雛形初現。
國際慣例告訴我們,特別收益金又名“暴利稅”,但有關方面此前卻很少提“暴利稅”只言特別收益金,倒是媒體不斷以“暴利稅”來詮釋,以便讓公眾有更形像化的理解。
這種用詞上的“講究”有沒有什麼特別值得玩味之處?
在看完《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之後,筆者才如夢方醒,有關部門之所以只提特別收益金避談“暴利稅”,原來:此特別收益金非彼“暴利稅”!
《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石油特別收益金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對特別收益金的解釋也非常值得玩味:“本辦法所稱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的收益金。”
特別收益金與“暴利稅”的區別並非僅僅稱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收益金是以“非稅收入”的形式出現的,而“暴利稅”則是稅。兩者直接決定了收益金最終去向的不同。
徵收“暴利稅”的目的是為了將企業的一部分超額利潤收歸政府,作為公共開支,由政府去完善公共事業,讓公眾從中受益。這種安排幾乎是所有徵收“暴利稅”國家的共同選擇。而且,稅收的用途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從納稅人角度看,稅收是其享受社會公共產品而向政府支付的價格;從政府角度看,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以滿足公共需要的經濟來源。我國每年的財政收入90%以上來自稅收收入,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來自於民,用之於民”。
但是,“非稅收入”就不一樣了,“非稅收入”涵蓋著行政性收費,它與稅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稅收的用途具有強制性,而“非稅”性收費就相對比較“靈活”。這就意味著,特別收益金難以保障被用於公共產品的支出,難以確保讓公眾從中受益,三石油巨頭上繳近300億元特別收益金,公眾可能只是空歡喜一場。
有關部門何以只提特別收益金避談“暴利稅”,刻意淡化“稅”的微妙之處正在這裡。
而且,從操作的層面來看,以“非稅”的形式徵收特別收益金,也比以“稅”的形式來得方便得多。說得再直接點,以“非稅”的形式徵收特別收益金既繞開了授權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避免了法律障礙。
我國遵循“依法治稅”(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即在稅權集中、稅法統一的前提下,單位和公民依法納稅,政府依法徵稅,社會各方面協同配合和監督依法納稅和徵稅。“依法治稅”是稅收和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它有助於稅收征管活動的法治化,減少稅收執法隨意性,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開徵新的稅種必須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徵未徵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在我國,“決定稅收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其他人無權開徵新稅種。
特別收益金的特點,從本質上講,它就應該是一種新稅種,而且,開徵的國家幾乎都是以“暴利稅”的形式徵收的。何以刻意迴避“暴利稅”而以“非稅收入”的形式徵收特別收益金?特別收益金能否像稅收那樣被用於公共開支?對於公眾的困惑,有關方面或許應該給予詳細說明。
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徵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國發[2006]13號),現將我們制定的《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石油價格機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範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的收益金。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第四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開採企業向財政部申報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地方石油開採企業向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繳納;合資合作企業應當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由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代扣代繳。
第六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第七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比率按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為便於參照國際市場油價水平,原油價格按美元/桶計價,起征點為40美元/桶。
具體徵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數見下表(計算公式見附表):
┌─────────┬─────┬──────────┐
│原油價格(美元/桶)│ 徵收比率│速算扣除數(美元/捅)│
├─────────┼─────┼──────────┤
│ 55~60(含) │ 20% │ 0 │
├─────────┼─────┼──────────┤
│ 60~65(含) │ 25% │ 0.25 │
├─────────┼─────┼──────────┤
│ 65~70(含) │ 30% │ 0.75 │
├─────────┼─────┼──────────┤
│ 70~75(含) │ 35% │ 1.5 │
├─────────┼─────┼──────────┤
│ 75以上 │ 40% │ 2.5 │
└─────────┴─────┴──────────┘
第八條 計算石油特別收益金時,原油噸桶比按石油開採企業實際執行或掛靠油種的噸桶比計算;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每日公布的中間價按月平均計算。
第九條 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多家石油開採企業的,石油特別收益金以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為單位匯總繳納。
第十條 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石油開採企業,應當如實填寫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見附表),各集團公司匯總後,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財政機關對石油開採企業集團公司上報的特別收益金申報表進行認真審核,並以書面形式確認石油開採企業應繳石油特別收益金金額。石油開採企業應在接到書面確認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繳入中央金庫。
第十二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繳庫一律使用財政部統一監製的“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填寫第71類“其他收入”中第7113款“石油特別收益金專項收入”。
第十三條 石油開採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由財政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 財政機關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徵石油開採企業應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
第十五條 石油特別收益金列入企業成本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 石油開採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由財政機關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時間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