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由來,事件背景,目的初衷,公眾疑惑,法律規定,相關行業,專家建議,
由來
國際慣例告訴我們,特別收益金又名“暴利稅”,但有關方面此前卻很少提“暴利稅”只言特別收益金,倒是媒體不斷以“暴利稅”來詮釋,以便讓公眾有更形像化的理解。這種用詞上的“講究”有沒有什麼特別值得玩味之處?
原來,特別收益金與“暴利稅”的區別並非僅僅稱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收益金是以“非稅收入”的形式出現的,而“暴利稅”則是稅。兩者直接決定了收益金最終去向的不同。
在中國,“暴利稅”指的是中國相關壟斷行業企業,如石油、房地產和股市等行業收取的特別收益金;國家財政部從2006年3月起開始對國內的石油上游開採企業徵收的非稅收入。“暴利稅”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一般說來,按照規定,起征門檻定為40美元/桶。對於40到60美元的部分,徵收比率為20%到35%不等,對60美元以上部分統一按40%的比例徵收。
特別收益金與“暴利稅”的區別並非僅僅稱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收益金是以“非稅收入”的形式出現的,而“暴利稅”則是稅。兩者直接決定了收益金最終去向的不同。
事件背景
按理說,徵收暴利稅後,將相當一部分暴利上繳國家財政,將這些資金用到公共設施以及還利於民上,壟斷企業的利潤得到了有效監控和控制。這種“現代版的殺富濟貧”,遏制了壟斷企業肆意揮霍的可能性,減緩貧富懸殊,民眾對壟斷企業的憤懣情緒會緩解很多。
但是,2006年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於開徵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和財政部下發的《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規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眼下,暴利稅的徵收還僅僅局限在中石油等石油企業,是個案。更多壟斷企業坐享國家政策,坐擁“天上掉餡餅”,卻不繳納暴利稅。而且,繳納暴利稅只是一種個別性的“情緒化動作”,而不是寫在紙上的法制化動作。業內專家透露,目前暴利稅並未被提上國稅總局的日程,僅僅處於一些專家提出相關意見階段。“主要是暴利稅還未引起重視。”
另外,“暴利稅”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公眾受益,為了避免“暴利稅”轉嫁給消費者的情況,實施“報復性漲價”,還應該為暴利稅設計出一套科學、規範、嚴謹的管理和監督制度。
目的初衷
國家之所以徵收石油暴利稅,是因為石油資源屬於公共資源,石油公司在壟斷公共資源賺走高額利潤的同時,卻給下游企業以及公共利益帶來損失,需要特別徵收暴利稅用來彌補各種損失。所以,徵收石油暴利稅,既有經濟意義,也有社會意義。
公眾疑惑
2006年開徵的石油暴利稅,對公眾而言,至今來說既搞不清楚幾大石油公司每年分別上交了多少暴利稅,也不清楚上交的暴利稅究竟用於何處。由於公眾不知情,無法監督,心裡就有不少疑問。
3年一共徵收了多少暴利稅
眾所周知,中國從油源勘探到批發進口,全部由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三大巨頭壟斷,這也意味著三大石油巨頭都要上交暴利稅。但現在專家只披露了中石油、中石化兩家公司上交暴利稅的大概數字。由此公眾要問:三大石油巨頭3年來一共上交了多少暴利稅?
石油暴利稅究竟用於何處
有沒有少交石油暴利稅
2008年9月,有媒體披露,中石油、中石化兩巨頭分別改變了掛靠油種,而這一做法使得兩大公司石油暴利稅的上繳總額有所降低;對於是否涉嫌少繳石油暴利稅的問題,中石化有關負責人並未給予明確表態。直到今天,中石油、中石化的那場逃稅風波,既不見相關企業正面回應,也不見徵收部門的官方說法。
暴利稅的徵收及使用情況詳細披露
暴利稅徵收的這幾年,公眾只看到零散的暴利稅信息,徵收部門財政部每年並沒有完整地向公眾披露暴利稅的徵收及使用情況。在我看來,暴利稅既不涉及國家機密也不涉及商業秘密,理應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關部門理應儘早向公眾交一份有關暴利稅的答卷,以消除公眾的疑慮。
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在反對暴利行為中僅有一部1995年原國家計委出台的《制止謀取暴利的暫行規定》,規定適用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有重大影響的和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係的商品和服務。但近年來鮮見以此規定進行處罰的事例。此規定具有半計畫經濟特徵,14年的社會變革已使其不再適應當今社會的需求,很多條文已不具有可操作性,執法部門難以據此執法。
相關行業
專家建議
目前徵收暴利稅“實際上難以操作”。什麼是暴利?多高的利潤算暴利?界定起來非常困難。而且還得區分行業,例如一些服務業酒水價格翻倍都不能算暴利,而房地產超過10%的利潤很多人就認為屬於暴利了。
除非為此單獨立法。需要立法作出界定,設立標準,按照一定的比例徵收。僅僅通過稅收調節是難以奏效的,不管是降低還是提高稅率,開發商都不可能讓購房者獲益,重稅甚至可能讓開發商猛抬高房價,把負擔轉嫁給購房者。因此他建議,除立法徵收暴利稅外,政府同時要用“看得見的手”干預市場價格,不能讓房價無限制上漲。
暴利稅徵收的是所得稅,屬於價外稅,理論上是難以轉變成價內稅的;但由於房子對民眾而言是必需品,需求量太大,開發商很有可能讓購房者“消化掉”暴利稅,本來徵收暴利稅的意願是好的,結果弄巧成拙。專家認為可以開徵暴利稅,但必須在開徵前設立有效的法律制度,達到預期效果。地方政府並不願意去徵收,因為他們擔心徵收暴利稅會影響房地產業的發展,進而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和GDP增長”。
應當通過立法來反對和打擊房地產的暴利行為,而不是通過立法來讓其合法化,徵收暴利稅恰恰是變相的對暴利行為合法性的認定。因此建議應制訂反暴利法而非暴利稅法。
房地產行業涉及廣大民眾的基本生活和根本利益,民眾已深受暴利導致的高房價所害,有關部門應當以此為契機,制訂反暴利的法律法規。對民眾而言,房地產的暴利流向成謎,很多利益流向了灰色地帶,這樣的暴利更應當立法予以打擊。
比較以往的規定,立法中應明確執法主體;如何認定暴利行為、制約和打擊暴利行為;執法部門不作為如何處罰;受暴利行為侵害者為何維權獲得賠償”四部分內容。反暴利法最終就是要達到不能讓違法者有便宜可占、有利可圖,不能讓守法者或者受害者永遠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