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2〕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城市園林設施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內容
石家莊市城市園林設施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設施的保護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園林設施的功能和作用,依據《
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石家莊市城區河系公園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市)、區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設施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園林設施是指城市綠地內配置的各種設施。園林設施主要包括:甬路、圍牆、橋樑、亭台樓榭、雕塑小品、路椅、果皮箱、標識牌、警示牌、護欄、花池、燈具、電力設施、地下管線、泵站、噴灌、水栓、井蓋等城市綠地內的設施。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園林設施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園林設施的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第六條城市園林設施管理工作應當貫徹注重管理、精心維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保證城市園林設施狀態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條城市園林設施保護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園林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園林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根據職責具體負責本單位園林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園林設施保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當將城市園林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管護和年度目標管護責任制考核內容,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經常加強對園林設施養護、維修和管理。
園林綠化監察人員負責做好責任範圍內園林設施的保護工作。
公園、廣場管理單位的治安保衛人員負責做好責任範圍內園林設施的保護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保護社區公園、居住綠地內園林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在建或竣工後未移交的城市綠地內的園林設施,由施工單位負責保護管理。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委託園林綠化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園林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園林設施上刻、塗、劃、張貼的;
(二)侵占園林設施的;
(三)損毀園林設施的;
(四)遷移、拆除園林設施的;
(五)偷竊園林設施的;
(六)其它損壞園林設施的。
第十二條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發現園林設施受到破壞時,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查處。園林設施遭受嚴重破壞和偷盜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向公安部門報警進行處置;破壞、盜竊設施現象為事後發現的,應向轄區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立案後,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到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門查問處理結果,並向破壞、盜竊人提出經濟賠償。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建立園林設施保護登記和報告制度,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登記應註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案件來源、事實依據、調查人的意見、主管領導意見。
第十四條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它原因造成城市園林設施損壞的,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園林綠化管理單位對損壞城市園林設施進行恢復處理。
第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園林設施保護管理有明顯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舉報破壞城市園林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經核實後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依據《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屬於城區河系公園管理範圍的按《石家莊城區河系公園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對盜竊、非法收購或故意破壞城市園林設施且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領導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失的,由上級行政機關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的治安保衛和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失的,追究治安保衛和管理人員的責任,並按照園林設施的損壞、破壞程度予以經濟賠償。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