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6〕38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決策部署,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考核體系。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全民關愛、標本兼治的原則,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和縣(市)、區政府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部門監督指導責任,構建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家庭盡責的關愛保護體系。2016年7月底之前完成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2017年完成全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平台建設。到2020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機制有效運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實現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顯著改善、農村留守兒童現象明顯減少。
主要任務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到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關係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真正的關愛和保護。
(一)加快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
1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人員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子女保持經常聯繫,採取各種方式多見面交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對不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和受委託監護人,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2落實政府職責。各級政府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內容,實行縣(市)、區和鄉鎮政府屬地管理。縣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導檢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制度,制定關愛保護方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業幹事,在村(居)委會(社區)設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督導員,明確職責和任務,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提供支持;通過黨員幹部上門走訪、駐村幹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特別是困境兒童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並將困境兒童納入重點走訪、排查對象,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監護和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並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於委託監護的,村(居)民委員會應對其監護能力進行評估,不具備監護能力的,要督促父母及時更換監護人。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區建設,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必要的學習、娛樂場所和設施開展託管服務,並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繫溝通提供便利。
3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縣級政府要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完成義務教育。教育部門要做好在校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把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日常管理考核目標;實行義務教育適齡未成年人輟學信息通報制度,學校要將就讀農村留守兒童的輟學信息及時通報家長或監護人,由學校和家長或監護人共同做好輟學兒童的勸學、返學工作;支持和指導中國小(幼稚園)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到2017年底,各義務教育中國小要至少配備一名專兼職心理健康教師;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範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加強公辦寄宿學校(幼稚園)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有寄宿需求的農村留守兒童全部得到滿足。有條件的要逐步改善寄宿環境,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
4建立部門協同聯動關愛保護機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建立政府部門之間、各群團組織橫向協作、資源共享機制,共同構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網路。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好各項關愛保護工作任務,履行好監督指導責任,做好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和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保護力度,及時受理並依法嚴厲打擊各種侵害農村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和協助中國小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周邊治安環境整治。發改部門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發展規劃項目,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農村社區和寄宿學校(幼稚園)等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保障對農村留守兒童開展關愛保護所需經費,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法務部門要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司法保護工作,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司法保護和法律援助。要充分發揮各級工會、婦聯、殘聯、關工委、計生協等群團組織的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後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工會、共青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大學生志願者、少先隊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婦聯、計生協要依託婦女之家、兒童之家、會員之家等活動陣地,積極探索關愛方式,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形式多樣的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託監護人的親職教育指導,引導他們及時關注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疏導、課外輔導等關愛服務工作。
5支持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要依託學校、城鄉社區(村委會)等設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隊伍等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家庭關係調適等專業服務;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舉辦農村留守兒童託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1建立強制報告機制。父母在外出務工前要把留守兒童和委託監護人情況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村(居)民委員會在做好登記並核實委託監護人的資格和能力後,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不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究責任。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2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接到強制報告責任人或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的有關報告,要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採取針對性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要按照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分類區別處置,屬於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屬於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繫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對聯繫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照料,協助聯繫並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對失蹤的農村留守兒童,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對有家庭暴力傾向或屬於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並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鑑定傷情,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實施保護,防止農村留守兒童受到二次傷害。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3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國小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確保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狀況得到保障。對因各種原因陷入困境的農村留守兒童及家庭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4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傾向的,公安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要加強對家庭或受委託監護人監護職責的引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學校要對困難家庭予以幫助,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對於父母或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要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5強化源頭控制。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各項支持外出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政策措施,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便利條件。要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與當前的脫貧攻堅、保障民生結合起來,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家庭脫貧幫扶工作,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政策,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對有意願就業創業的,要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信息或創業項目信息。要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通過鼓勵、支持和幫助有條件的外出農民工帶著子女舉家進城,公安部門對符合落戶條件的要及時辦理落戶手續;住建部門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範圍;衛生計生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要納入當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範圍;社保部門要解決好農民工及子女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問題;教育部門要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簡化農民工子女入學手續,切實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不斷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使長期在外務工的父母能把孩子帶在身邊上學,從源頭上減少或消除留守兒童群體。
6制定措施分類施保。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摸底排查情況,精準採集數據信息,準確掌握幼兒和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構成、特點、家庭狀況、監護、就學等情況,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並對摸底排查的農村留守兒童情況進行認真細緻的總結梳理,精準識別,分類制定具體的關愛保護措施,精準施救。
(三)健全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動態管理機制
1完善信息平台建設。民政部門要依託現有信息網路平台,加強市、縣、鄉三級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信息平台的建設,2017年底前實現三級聯網,並與教育、公安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及時掌握每個農村留守兒童的基本情況。
2建立基礎信息資料庫。要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單位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基礎信息資料庫,一人一檔建立詳實的電子台賬,全面、準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為分類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詳實的基礎信息。
3實行動態管理。要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動態管理機制,教育、公安等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要根據各自職能及時將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變動情況報送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隨時更新農村留守兒童信息,每季度向縣級民政部門報送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縣級民政部門每季度將更新後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匯總報送市民政部門。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發改、教育、公安、司法、人社、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市民政局牽頭建立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調整增加編制,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乾,責有人負。加強部門溝通與協作,做好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督促、檢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落實。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幼稚園和醫療、社會工作、救助管理、福利等機構及志願者在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中的作用,共同關注農村留守兒童的服務需求。
(二)強化督查考核。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調度,認真落實屬地責任。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當地精神文明創建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內容,並把任務和責任逐項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和人員。對因工作不力導致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三)做好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作用,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圍繞關愛農村留守兒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形成人人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共識。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通過開展送法進鄉村、進學校、進家庭等活動,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和教育,增強全社會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制意識。大力挖掘、宣傳農村留守兒童積極向上、自強不息的優秀事跡和關愛保護的先進典型,發出好聲音,凝聚正能量,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