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法律協助條約是指一種涉及國際證券監管(但不局限於證券監管) 的雙邊條約,依此條約,應締約一方的請求,除特殊情形外,締約另一方有義務在約定的民事、刑事等法律事務方面提供協助。
相互法律協助條約是指一種涉及國際證券監管(但不局限於證券監管) 的雙邊條約,依此條約,應締約一方的請求,除特殊情形外,締約另一方有義務在約定的民事、刑事等法律事務方面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義大利共和國,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而締結的關於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條約於1991年5月20日簽訂,於1995年1月1日生效。 [1]
一、雙方應當根據本條約的規定,在刑事調查、起訴或者其他訴訟方面相互提供協助。二、第一款所述“刑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系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所規定的與犯罪有關的調查、起訴或者其他訴訟;在紐西蘭...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發展並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友好合作,決定添加此條約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外文名 Treaty...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友好關係,實現司法領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權和互惠原則的基礎上,願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議定的條約。 [1] ...
一、雙方應當根據本條約,在刑事偵查、起訴和訴訟方面相互提供最廣泛的合作。二、“刑事”亦包括與觸犯涉及稅收、關稅以及其他財稅方面法律的犯罪有關的事項。三、此類協助應當包括:(一)調取證據或者獲取人員的陳述;(二)提供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五章 編輯 語音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交換法律情報 一、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提供在各自境內有效的法律以及有關實踐的情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願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外文名 People...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以下稱“締約雙方”)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的友好合作關係,願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締結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國家 ...
第六條司法協助的費用 締約雙方應相互免費提供本協定規定的司法協助,但鑑定費用除外。第七條司法協助的拒絕 如果被請求的締約一方認為司法協助的請求有損於本國的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認為按照本國法律,該項請求不屬本協定第三條...
二、本條約規定的協助請求應當由請求方中央機關向被請求方中央機關提出。三、為本條約的目的,雙方中央機關應當直接相互聯繫。四、對中央機關指定的變更可以由雙方通過外交途徑書面商定,無須修正本條約。第三條 一、如果被請求方認為有...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致力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
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位於締約一方境內並依該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條司法協助的聯繫途徑 一、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締約雙方的法院及有權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其他機關應當通過締約雙方的中央機關相互進行司法協助。
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亦適用在締約任何一方境內根據其法律成立的法人。三、本條約所指“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經濟、婚姻家庭和勞動案件。第二條 司法協助的聯繫途徑一、除本條另有規定外,締約雙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機關相互請求和提供...
本條約不妨礙雙方依照其他可適用的國際協定或本國法律提供相互協助。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由於本條約的解釋和適用產生的爭議,應當由雙方中央機關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定,則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亦適用於在締約任何一方境內根據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條約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經濟、婚姻家庭和勞動案件。 第二條 司法協助的提供 締約雙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機關根據請求,並按本條約的規定,相互提供民事...
第二十條 交流法律資料 雙方可以根據請求,相互交流各自國家現行的或者曾經實施的與履行本條約有關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的資料。第二十一條 通報刑事訴訟結果 一方應當根據請求,向另一方通報協助請求所涉及的刑事訴訟的結果。第二十二條 輔助...
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亦適用於在締約任何一方境內根據其法律成立的法人。三、本條約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婚姻家庭和勞動案件。第二條 司法協助的聯繫途徑一、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締約雙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機關相互請求和提供...
一、應任何一方要求,雙方或者雙方中央機關應當迅速就本條約實施中的問題展開磋商,不論是一般性問題還是具體案件。二、雙方可以根據請求,相互提供各自國家與履行本條約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資料。第二十二條證明和認證 為本條約的...
(十二)交換法律資料;(十三)不違背被請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協助。三、本條約不適用於:(一)請求引渡人員;(二)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三)刑事訴訟的轉移。四、本條約僅適用於雙方之間的相互司法協助。本條約的規定,不給予任何私人當事...
(2006年07月28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密切合作,決定締結本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並議定下列各條:...
二、如果執行請求明顯地需要超常性質的費用,雙方應當相互協商決定可以執行請求的條件。第十九條 其他合作基礎 本條約不妨礙任何一方根據其他可適用的國際協定或者本國法律向另一方提供協助。雙方也可以根據任何其他可適用的安排、協定或者慣例...
一、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締約雙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機關相互請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應通過雙方各自的中央機關進行聯繫。 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方面系指白俄羅斯共和...
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通報各自國家現行的或者過去實施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的情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二章民事司法協助 編輯 語音 第十四條 協助範圍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賽普勒斯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進一步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決定締結關於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為此目的,締約雙方委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國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有效合作,決定締結本條約,並達成協定如下。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簽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在法律和司法領域的合作,決定締結關於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為此目的,締約雙方各委派全權代表如下:...
本條約規定的協助和程式不妨礙任何一方根據其他可適用的國際協定或者其本國法律向另一方提供協助。雙方也可以根據其他任何可適用的雙邊安排、協定或者慣例相互提供協助。第二十四條 協商雙方中央機關應當在適當時進行協商,以促進本條約的有效...
(四)提供法律資料或司法記錄。第四條 司法協助的聯繫途徑一、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雙方在相互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時,應當通過各自指定的中央機關直接進行聯繫。二、本條約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為法務部,在大韓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