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法律協助條約

相互法律協助條約是指一種涉及國際證券監管(但不局限於證券監管) 的雙邊條約,依此條約,應締約一方的請求,除特殊情形外,締約另一方有義務在約定的民事、刑事等法律事務方面提供協助。

相互法律協助條約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可適用協助舟員多的事項、請求協助的要件、請求執行的方式、所獲信民臭店息的用途以及拒絕請求的情形。 相互法律協助條約雖不是專門針對證券監管問題而簽訂的,但其內容大都明確包含了證籃笑嘗境券法律事務方面拔永灑的協助,特別是涉及證券違法行為如內幕交易的查處事宜。因而,這類洪斷紋條約不僅為有關締漏婆狼姜約方的司法機關而且為其證券只嬸主管機關提供了直接的交流和合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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