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

《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是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
  • 性質規定
正式印發,主要內容,全文,

正式印發

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幹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自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認真遵照執行《規定》,確保國家監察權規範和正確行使。

主要內容

通知指出,黨中央高度重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規定》制定過程中對堅持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監察機關依規依法開展監督執法工作,特別是對規範行使調查措施權提出嚴格要求。《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嚴格監督執法程式,對監察機關開展日常監督、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調查的審批程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各項調查措施的使用條件、報批程式和文書手續;落實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要求,明確互涉案件的管轄原則,以及與檢察機關在案件移送銜接、提前介入、退回補充調查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強化法治思維,在措施使用、證據標準上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強化自我約束,自覺接受監督,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規定》作為監察法的實施辦法,與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貫通,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銜接,將發揮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的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打鐵必須自身硬,監督者更要自覺遵紀守法、接受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把學習、掌握、遵守、運用《規定》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與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結合起來,強化監督制約,防範風險隱患,防止濫用權力,保證國家監察權正確行使。紀檢監察幹部要增強法治思維、程式意識,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行使權力,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零容忍”。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堅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合署辦公,規範和正確行使國家監察權,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
第三條 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應當發揮合署辦公優勢,促進執紀執法貫通,實現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 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執紀審理和執法審理的融合:有效銜接司法,在事實認定、程式環節、法律適用上符合法律法規的標準和要求,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協調。
第四條 監察機關及監察人員應當始終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樹立法治思維和程式意識,強化自我約束,自覺接受監督,忠誠乾淨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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