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

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盜運珍貴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珍貴文物是指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重要文物,包括革命文獻及實物;古生物;史前遺物;建築物;繪畫;雕塑;銘刻;圖書;貨幣;輿服;器具等。

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的行為。盜運珍貴文物出口包括:逃避海關監督,運輸、攜帶、郵寄珍貴文物出口;以走私出口為目的而收藏珍貴文物;明知他人走私文物出口,而向其出賣珍貴文物,或者為其介紹收購珍貴文物,或者為其偷運、偷帶、偷寄珍貴文物;將珍貴文物私自賣給外國人或境外居民。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盜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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