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口與出境許可證

文物出口與出境許可證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向出口文物的單位和攜帶文物出境的個人發放的,允許其出口文物和攜帶文物出境的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並發給許可出口憑證。文物出境必須從指定口岸運出。

經鑑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國家可以收購。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不持有文物出口與出境許可證,任何單位不得出口文物,任何個人不得攜帶文物出境,否則海關不予放行。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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