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防控動物疫病,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的辦法。

2022年5月,農業農村部發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該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內容解讀,辦法公布,辦法全文,制定經過,辦法問答,

內容解讀

根據即將施行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和畜禽產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經檢疫、檢驗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因自然災害、應激反應、物理擠壓等因素死亡的;屠宰過程中經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動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撲殺或銷毀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對病死水產養殖動物和病害水產養殖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可參照該《辦法》執行。
《辦法》要求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貯存、清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明確了殼試循委託處理應當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暫存點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還要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實行備案管理,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毒、衛生防護等措施。
《辦法》規定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應當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屠宰、隔離場(廠)內自行處理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糊捆故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自行處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術規範。《辦法》還鼓勵依法依規對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辦法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3號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唐仁健
2022年5月11日

辦法全文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芝永灑櫻加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防控動物疫病,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戲祖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過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收集、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防控要求開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
第三條 下列畜禽和畜禽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經檢疫、檢驗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災害、應激反應、物理擠壓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過程中經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動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撲殺或銷毀的;
(七)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第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臭雅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多臭驗喇。
運輸過程中發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檢疫不合格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貨主,配合做好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棄置和處理。
第六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
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
第七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相關技術規範, 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傳播動物剃辨煮疫病。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疫病發生、畜禽死亡等情況,編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鼓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政策和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優先保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用地、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保險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應當及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貯存和清運。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委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取必要的冷藏冷凍、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輸出通道;
(三)及時通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進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點。
第十二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暫存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封閉的貯存區域,並且防滲、防漏、防鼠、防盜,易於清洗消毒;
(二)有冷藏冷凍、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
(三)設定顯著警示標識;
(四)有符合動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備專用運輸車輛,並向承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通過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車輛所有權人的營業執照、運輸車輛行駛證、運輸車輛照片。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相關材料信息,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時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人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二)車廂密閉、防水、防滲、耐腐蝕,易於清洗和消毒;
(三)配備能夠接入國家監管監控平台的車輛定位跟蹤系統、車載終端;
(四)配備人員防護、清洗消毒等應急防疫用品;
(五)有符合動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對車輛、相關工具及作業環境進行消毒;
(二)作業過程中如發生滲漏,應當妥善處理後再繼續運輸;
(三)做好人員防護和消毒。
第十六條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相關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通報緊急情況,落實監管責任。
第三章 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以集中處理為主,自行處理為補充。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的設計處理能力應當高於日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處理量,專用運輸車輛數量和運載能力應當與區域內畜禽養殖情況相適應。
第十八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並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在本場(廠)內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處理本場(廠)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在本場(廠)外自行處理的,應當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委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財政進行補助或者由委託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於邊遠和交通不便地區以及畜禽養殖戶自行處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組織制定相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暫存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銷售無害化處理產物的,應當嚴控無害化處理產物流向,查驗購買方資質並留存相關材料,簽訂銷售契約。
第二十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管。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本辦法第三條之外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應當要求委託方提供無特殊風險物質的證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監控平台,加強全程追溯管理。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及病死畜禽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要求填報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審核,加強數據運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調查評估。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規模、設施裝備狀況、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以下制度:
(一)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二)清洗消毒制度;
(三)人員防護制度;
(四)生物安全制度;
(五)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台賬,詳細記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種類、數量(重量)、來源、運輸車輛、交接人員和交接時間、處理產物銷售情況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出)場、交接、處理和處理產物存放等進行全程監控。
相關台賬記錄保存期不少於二年,相關監控影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三十天。
第三十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運輸車輛和環境清洗消毒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或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分別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運輸的車輛,未經備案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分別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賬或者未進行視頻監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是指《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範圍內的畜禽,不包括用於科學研究、教學、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畜禽。
(二)隔離場所,是指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或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畜禽進行隔離觀察的場所,不包括進出境隔離觀察場所。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是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以及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內的無害化處理區域。
第三十八條 病死水產養殖動物和病害水產養殖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經過

2022年5月,農業農村部發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辦法問答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國家高度重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這不僅是阻斷重大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有效手段,還是維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加快構建處理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政策支持,推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我們在工作實踐中發現,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處理體系不健全、處理方式不規範、監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隨意丟棄病死畜禽等情況還時有發生,既造成動物疫病傳播隱患,也存在著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入食品鏈條、污染環境等風險。
針對這些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在系統總結無害化處理成效和經驗,認真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生產經營主體、廣大民眾意見建議基礎上,專門制定本《辦法》,力求進一步完善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機制,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問:《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規定和農業農村部職能,《辦法》適用於《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明確的畜禽種類範圍,覆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過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收集、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辦法》明確規定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和畜禽產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經檢疫、檢驗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因自然災害、應激反應、物理擠壓等因素死亡的;屠宰過程中經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動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撲殺或銷毀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對病死水產養殖動物和病害水產養殖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辦法》重點明確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分為總則、收集、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39條,是今後一段時期指導做好相關工作的重要依據和指南。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健全責任機制。《辦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細化明確了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責任等三方責任。
二是進一步加強收集運輸管理。《辦法》要求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貯存、清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明確了委託處理應當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暫存點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還要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實行備案管理,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毒、衛生防護等措施。
三是進一步規範無害化處理。《辦法》規定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應當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屠宰、隔離場(廠)內自行處理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自行處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術規範。《辦法》還鼓勵依法依規對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問:《辦法》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什麼處罰規定?
答:《辦法》的處罰規定主要涵蓋四個方面。
一是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等未按規定貯存、清運、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以及集中暫存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未按規定配備專門人員,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
二是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沒有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三是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運輸的車輛,沒有向承運人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不符合《辦法》規定的要求,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罰。
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建立管理制度,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未建立台賬或者未進行視頻監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問:《辦法》什麼時候施行?下一步如何貫徹落實?
答:《辦法》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認真抓好《辦法》的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重點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強《辦法》解讀宣傳。組織做好《辦法》主要條款的細化解讀,分級分類對從事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管理和業務人員開展系統培訓,切實提高監督管理、行業指導、依法行政等能力;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辦法》的宣傳,引導畜牧獸醫行業廣大從業者知法懂法守法。二是抓緊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組織制定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研究推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分級管理制度,務求實用和可操作。三是強化全程信息化監管。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監控平台,加快實現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各環節信息互聯互通、相互印證,形成全鏈條可追溯管理,提升監督執法工作效能。四是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要求。進一步強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嚴厲打擊隨意拋棄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同時,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推動解決《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切實將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七)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第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運輸過程中發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檢疫不合格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貨主,配合做好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棄置和處理。
第六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
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
第七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相關技術規範, 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傳播動物疫病。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疫病發生、畜禽死亡等情況,編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鼓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政策和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優先保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用地、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保險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應當及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貯存和清運。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委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取必要的冷藏冷凍、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輸出通道;
(三)及時通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進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點。
第十二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暫存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封閉的貯存區域,並且防滲、防漏、防鼠、防盜,易於清洗消毒;
(二)有冷藏冷凍、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
(三)設定顯著警示標識;
(四)有符合動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備專用運輸車輛,並向承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通過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車輛所有權人的營業執照、運輸車輛行駛證、運輸車輛照片。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相關材料信息,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時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人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二)車廂密閉、防水、防滲、耐腐蝕,易於清洗和消毒;
(三)配備能夠接入國家監管監控平台的車輛定位跟蹤系統、車載終端;
(四)配備人員防護、清洗消毒等應急防疫用品;
(五)有符合動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對車輛、相關工具及作業環境進行消毒;
(二)作業過程中如發生滲漏,應當妥善處理後再繼續運輸;
(三)做好人員防護和消毒。
第十六條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相關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通報緊急情況,落實監管責任。
第三章 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以集中處理為主,自行處理為補充。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的設計處理能力應當高於日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處理量,專用運輸車輛數量和運載能力應當與區域內畜禽養殖情況相適應。
第十八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並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在本場(廠)內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處理本場(廠)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在本場(廠)外自行處理的,應當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委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財政進行補助或者由委託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於邊遠和交通不便地區以及畜禽養殖戶自行處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組織制定相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暫存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銷售無害化處理產物的,應當嚴控無害化處理產物流向,查驗購買方資質並留存相關材料,簽訂銷售契約。
第二十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管。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本辦法第三條之外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應當要求委託方提供無特殊風險物質的證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監控平台,加強全程追溯管理。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及病死畜禽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要求填報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審核,加強數據運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調查評估。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規模、設施裝備狀況、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以下制度:
(一)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二)清洗消毒制度;
(三)人員防護制度;
(四)生物安全制度;
(五)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台賬,詳細記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種類、數量(重量)、來源、運輸車輛、交接人員和交接時間、處理產物銷售情況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出)場、交接、處理和處理產物存放等進行全程監控。
相關台賬記錄保存期不少於二年,相關監控影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三十天。
第三十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運輸車輛和環境清洗消毒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或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分別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運輸的車輛,未經備案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分別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賬或者未進行視頻監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是指《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範圍內的畜禽,不包括用於科學研究、教學、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畜禽。
(二)隔離場所,是指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或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畜禽進行隔離觀察的場所,不包括進出境隔離觀察場所。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是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以及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內的無害化處理區域。
第三十八條 病死水產養殖動物和病害水產養殖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經過

2022年5月,農業農村部發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辦法問答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國家高度重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這不僅是阻斷重大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有效手段,還是維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加快構建處理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政策支持,推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我們在工作實踐中發現,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處理體系不健全、處理方式不規範、監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隨意丟棄病死畜禽等情況還時有發生,既造成動物疫病傳播隱患,也存在著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入食品鏈條、污染環境等風險。
針對這些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在系統總結無害化處理成效和經驗,認真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生產經營主體、廣大民眾意見建議基礎上,專門制定本《辦法》,力求進一步完善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機制,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問:《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規定和農業農村部職能,《辦法》適用於《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明確的畜禽種類範圍,覆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過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收集、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辦法》明確規定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和畜禽產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經檢疫、檢驗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因自然災害、應激反應、物理擠壓等因素死亡的;屠宰過程中經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動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撲殺或銷毀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對病死水產養殖動物和病害水產養殖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辦法》重點明確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分為總則、收集、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39條,是今後一段時期指導做好相關工作的重要依據和指南。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健全責任機制。《辦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細化明確了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責任等三方責任。
二是進一步加強收集運輸管理。《辦法》要求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貯存、清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明確了委託處理應當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暫存點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還要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實行備案管理,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毒、衛生防護等措施。
三是進一步規範無害化處理。《辦法》規定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應當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屠宰、隔離場(廠)內自行處理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自行處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術規範。《辦法》還鼓勵依法依規對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問:《辦法》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什麼處罰規定?
答:《辦法》的處罰規定主要涵蓋四個方面。
一是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等未按規定貯存、清運、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以及集中暫存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未按規定配備專門人員,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
二是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沒有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三是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運輸的車輛,沒有向承運人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不符合《辦法》規定的要求,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罰。
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建立管理制度,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未建立台賬或者未進行視頻監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問:《辦法》什麼時候施行?下一步如何貫徹落實?
答:《辦法》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認真抓好《辦法》的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重點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強《辦法》解讀宣傳。組織做好《辦法》主要條款的細化解讀,分級分類對從事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管理和業務人員開展系統培訓,切實提高監督管理、行業指導、依法行政等能力;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辦法》的宣傳,引導畜牧獸醫行業廣大從業者知法懂法守法。二是抓緊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組織制定全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研究推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分級管理制度,務求實用和可操作。三是強化全程信息化監管。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監控平台,加快實現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各環節信息互聯互通、相互印證,形成全鏈條可追溯管理,提升監督執法工作效能。四是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要求。進一步強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嚴厲打擊隨意拋棄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同時,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推動解決《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切實將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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