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為了全面推進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頒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的要求,遵循“屬地負責、統籌規劃,政府監管、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積極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力爭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實現全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全覆蓋,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運行機制,實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規範化、常態化、制度化。
二、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明確屬地管理責任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制定實施方案,統一領導、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組織收集處理的同時,要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並向上級政府報告。在完成調查並按法定程式做出處理決定後,要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的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各地要根據本地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科學測算無害化處理場的輻射範圍,因地制宜地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與當地養殖、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依託養殖場、屠宰場、專業合作組織和鄉鎮畜牧獸醫站等,加快建設病死畜禽收集網點、冷貯設施,配備冷藏運輸車輛和必要的消毒防護設施。無害化處理優先選擇炭化焚燒、高溫生物降解、高溫化制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鼓勵跨行政區域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合作共建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在完善防疫設施的基礎上,利用已有的垃圾發電、醫療廢棄物處理企業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新建規模養殖場、定點屠宰廠必須同步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五、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鈎的財政補助機制。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確保無害化處理場所正常運營。市縣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依託發展規劃,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支持無害化處理體系。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範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生豬散養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給予一次性獎勵或運行經費補助。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年度計畫,優先予以保障。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可以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
六、實行保險聯動政策
認真落實好畜禽保險政策,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鼓勵保險機構與無害化處理單位合作,將保險查勘與病死畜禽定點收集、轉運同步開展,簡化理賠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工作局面,增強畜禽養殖者抵禦風險能力的同時,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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