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

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

《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防止動物疫病傳播擴散,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規範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操作技術,制定的規範。

2017年7月3日,農業部印發《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

基本介紹

規範發布,規範全文,

規範發布

2017年7月3日,農業部印發《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的通知。規範發布之日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農醫發〔2013〕34號)同時廢止。

規範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防止動物疫病傳播擴散,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規範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操作技術,制定本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屠宰前確認的病害動物、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動物產品,以及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本規範規定了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技術工藝和操作注意事項,處理過程中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包裝、暫存、轉運、人員防護和記錄等要求。
2 引用規範和標準
GB19217 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5085.3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GB/T16569 畜禽產品消毒規範
GB19218 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試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
當上述標準和檔案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和定義
3.1 無害化處理
本規範所稱無害化處理,是指用物理、化學等方法處理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消除危害的過程。
3.2 焚燒法
焚燒法是指在焚燒容器內,使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在富氧或無氧條件下進行氧化反應或熱解反應的方法。
3.3 化製法
化製法是指在密閉的高壓容器內,通過向容器夾層或容器內通入高溫飽和蒸汽,在乾熱、壓力或蒸汽、壓力的作用下,處理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3.4 高溫法
高溫法是指常壓狀態下,在封閉系統內利用高溫處理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3.5 深埋法
深埋法是指按照相關規定,將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投入深埋坑中並覆蓋、消毒,處理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3.6 硫酸分解法
硫酸分解法是指在密閉的容器內,將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用硫酸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分解的方法。
4 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處理
4.1 焚燒法
4.1.1 適用對象
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屠宰前確認的病害動物、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動物產品,以及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4.1.2 直接焚燒法
4.1.2.1 技術工藝
4.1.2.1.1 可視情況對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等預處理。
4.1.2.1.2 將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投至焚燒爐本體燃燒室,經充分氧化、熱解,產生的高溫煙氣進入二次燃燒室繼續燃燒,產生的爐渣經出渣機排出。
4.1.2.1.3 燃燒室溫度應≥850℃。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從最後的助燃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換熱面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應≥2s。焚燒爐出口煙氣中氧含量應為6%~10%(乾氣)。
4.1.2.1.4 二次燃燒室出口煙氣經餘熱利用系統、煙氣淨化系統處理,達到GB16297要求後排放。
4.1.2.1.5 焚燒爐渣與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應分別收集、貯存和運輸。焚燒爐渣按一般固體廢物處理或作資源化利用;焚燒飛灰和其他尾氣淨化裝置收集的固體廢物需按GB5085.3要求作危險廢物鑑定,如屬於危險廢物,則按GB18484和GB18597要求處理。
4.1.2.2 操作注意事項
4.1.2.2.1 嚴格控制焚燒進料頻率和重量,使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能夠充分與空氣接觸,保證完全燃燒。
4.1.2.2.2 燃燒室內應保持負壓狀態,避免焚燒過程中發生煙氣泄露。
4.1.2.2.3 二次燃燒室頂部設緊急排放煙囪,應急時開啟。
4.1.2.2.4 煙氣淨化系統,包括急冷塔、引風機等設施。
4.1.3 炭化焚燒法
4.1.3.1 技術工藝
4.1.3.1.1 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投至熱解炭化室,在無氧情況下經充分熱解,產生的熱解煙氣進入二次燃燒室繼續燃燒,產生的固體炭化物殘渣經熱解炭化室排出。
4.1.3.1.2 熱解溫度應≥600℃,二次燃燒室溫度≥850℃,焚燒後煙氣在850℃以上停留時間≥2s。
4.1.3.1.3 煙氣經過熱解炭化室熱能回收後,降至600℃左右,經煙氣淨化系統處理,達到GB16297要求後排放。
4.1.3.2 操作注意事項
4.1.3.2.1 應檢查熱解炭化系統的爐門密封性,以保證熱解炭化室的隔氧狀態。
4.1.3.2.2 應定期檢查和清理熱解氣輸出管道,以免發生阻塞。
4.1.3.2.3 熱解炭化室頂部需設定與大氣相連的防爆口,熱解炭化室內壓力過大時可自動開啟泄壓。
4.1.3.2.4 應根據處理物種類、體積等嚴格控制熱解的溫度、升溫速度及物料在熱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時間。
4.2 化製法
4.2.1 適用對象
不得用於患有炭疽等芽孢桿菌類疫病,以及牛海綿狀腦病、癢病的染疫動物及產品、組織的處理。其他適用對象同4.1.1。
4.2.2 乾化法
4.2.2.1 技術工藝
4.2.2.1.1 可視情況對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等預處理。
4.2.2.1.2 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輸送入高溫高壓滅菌容器。
4.2.2.1.3 處理物中心溫度≥140℃,壓力≥0.5MPa(絕對壓力),時間≥4h(具體處理時間隨處理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
4.2.2.1.4 加熱烘乾產生的熱蒸汽經廢氣處理系統後排出。
4.2.2.1.5 加熱烘乾產生的動物屍體殘渣傳輸至壓榨系統處理。
4.2.2.2 操作注意事項
4.2.2.2.1 攪拌系統的工作時間應以烘乾剩餘物基本不含水分為宜,根據處理物量的多少,適當延長或縮短攪拌時間。
4.2.2.2.2 應使用合理的污水處理系統,有效去除有機物、氨氮,達到GB8978要求。
4.2.2.2.3 應使用合理的廢氣處理系統,有效吸收處理過程中動物屍體腐敗產生的惡臭氣體,達到GB16297要求後排放。
4.2.2.2.4 高溫高壓滅菌容器操作人員應符合相關專業要求,持證上崗。
4.2.2.2.5 處理結束後,需對牆面、地面及其相關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4.2.3 濕化法
4.2.3.1 技術工藝
4.2.3.1.1 可視情況對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預處理。
4.2.3.1.2 將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送入高溫高壓容器,總質量不得超過容器總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3.1.3 處理物中心溫度≥135℃,壓力≥0.3MPa(絕對壓力),處理時間≥30min(具體處理時間隨處理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
4.2.3.1.4 高溫高壓結束後,對處理產物進行初次固液分離。
4.2.3.1.5 固體物經破碎處理後,送入烘乾系統;液體部分送入油水分離系統處理。
4.2.3.2 操作注意事項
4.2.3.2.1 高溫高壓容器操作人員應符合相關專業要求,持證上崗。
4.2.3.2.2 處理結束後,需對牆面、地面及其相關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4.2.3.2.3 冷凝排放水應冷卻後排放,產生的廢水應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達到GB8978要求。
4.2.3.2.4 處理車間廢氣應通過安裝自動噴淋消毒系統、排風系統和高效微粒空氣過濾器(HEPA過濾器)等進行處理,達到GB16297要求後排放。
4.3 高溫法
4.3.1 適用對象
同4.2.1。
4.3.2 技術工藝
4.3.2.1 可視情況對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等預處理。處理物或破碎產物體積(長×寬×高)≤125cm3(5cm×5cm×5cm)。
4.3.2.2 向容器內輸入油脂,容器夾層經導熱油或其他介質加熱。
4.3.2.3 將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輸送入容器內,與油脂混合。常壓狀態下,維持容器內部溫度≥180℃,持續時間≥2.5h(具體處理時間隨處理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
4.3.2.4 加熱產生的熱蒸汽經廢氣處理系統後排出。
4.3.2.5 加熱產生的動物屍體殘渣傳輸至壓榨系統處理。
4.3.3 操作注意事項
同4.2.2.2。
4.4 深埋法
4.4.1 適用對象
發生動物疫情或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病死及病害動物的應急處理,以及邊遠和交通不便地區零星病死畜禽的處理。不得用於患有炭疽等芽孢桿菌類疫病,以及牛海綿狀腦病、癢病的染疫動物及產品、組織的處理。
4.4.2 選址要求
4.4.2.1 應選擇地勢高燥,處於下風向的地點。
4.4.2.2 應遠離學校、公共場所、居民住宅區、村莊、動物飼養和屠宰場所、飲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區。
4.4.3 技術工藝
4.4.3.1 深埋坑體容積以實際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數量確定。
4.4.3.2 深埋坑底應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滲、防漏。
4.4.3.3 坑底灑一層厚度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藥。
4.4.3.4 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投入坑內,最上層距離地表1.5m以上。
4.4.3.5 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藥消毒。
4.4.3.6 覆蓋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於1~1.2m的覆土。
4.4.4 操作注意事項
4.4.4.1 深埋覆土不要太實,以免腐敗產氣造成氣泡冒出和液體滲漏。
4.4.4.2 深埋後,在深埋處設定警示標識。
4.4.4.3 深埋後,第一周內應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應每周巡查1次,連續巡查3個月,深埋坑塌陷處應及時加蓋覆土。
4.4.4.4 深埋後,立即用氯製劑、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藥對深埋場所進行1次徹底消毒。第一周內應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應每周消毒1次,連續消毒三周以上。
4.5 化學處理法
4.5.1 硫酸分解法
4.5.1.1 適用對象
同4.2.1。
4.5.1.2 技術工藝
4.5.1.2.1 可視情況對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進行破碎等預處理。
4.5.1.2.2 將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投至耐酸的水解罐中,按每噸處理物加入水150~300kg,後加入98%的濃硫酸300~400 kg(具體加入水和濃硫酸量隨處理物的含水量而設定)。
4.5.1.2.3 密閉水解罐,加熱使水解罐內升至100~108℃,維持壓力≥0.15MPa,反應時間≥4h,至罐體內的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完全分解為液態。
4.5.1.3 操作注意事項
4.5.1.3.1 處理中使用的強酸應按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操作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
4.5.1.3.2 水解過程中要先將水加入到耐酸的水解罐中,然後加入濃硫酸。
4.5.1.3.3 控制處理物總體積不得超過容器容量的70%。
4.5.1.3.4 酸解反應的容器及儲存酸解液的容器均要求耐強酸。
4.5.2 化學消毒法
4.5.2.1 適用對象
適用於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的動物皮毛消毒。
4.5.2.2 鹽酸食鹽溶液消毒法
4.5.2.2.1 用2.5%鹽酸溶液和15%食鹽水溶液等量混合,將皮張浸泡在此溶液中,並使溶液溫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m2的皮張用10L消毒液(或按100mL25%食鹽水溶液中加入鹽酸1mL配製消毒液,在室溫15℃條件下浸泡48h,皮張與消毒液之比為1:4)。
4.5.2.2.2 浸泡後撈出瀝乾,放入2%(或1%)氫氧化鈉溶液中,以中和皮張上的酸,再用水沖洗後晾乾。
4.5.2.3 過氧乙酸消毒法
4.5.2.3.1 將皮毛放入新鮮配製的2%過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
4.5.2.3.2 將皮毛撈出,用水沖洗後晾乾。
4.5.2.4 鹼鹽液浸泡消毒法
4.5.2.4.1 將皮毛浸入5%鹼鹽液(飽和鹽水內加5%氫氧化鈉)中,室溫(18~25℃)浸泡24 h,並隨時加以攪拌。
4.5.2.4.2 取出皮毛掛起,待鹼鹽液流淨,放入5%鹽酸液內浸泡,使皮上的酸鹼中和。
4.5.2.4.3 將皮毛撈出,用水沖洗後晾乾。
5 收集轉運要求
5.1 包裝
5.1.1 包裝材料應符合密閉、防水、防滲、防破損、耐腐蝕等要求。
5.1.2 包裝材料的容積、尺寸和數量應與需處理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體積、數量相匹配。
5.1.3 包裝後應進行密封。
5.1.4 使用後,一次性包裝材料應作銷毀處理,可循環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進行清洗消毒。
5.2 暫存
5.2.1 採用冷凍或冷藏方式進行暫存,防止無害化處理前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腐敗。
5.2.2 暫存場所應能防水、防滲、防鼠、防盜,易於清洗和消毒。
5.2.3 暫存場所應設定明顯警示標識。
5.2.4 應定期對暫存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清洗消毒。
5.3 轉運
5.3.1 可選擇符合GB19217條件的車輛或專用封閉廂式運載車輛。車廂四壁及底部應使用耐腐蝕材料,並採取防滲措施。
5.3.2 專用轉運車輛應加施明顯標識,並加裝車載定位系統,記錄轉運時間和路徑等信息。
5.3.3 車輛駛離暫存、養殖等場所前,應對車輪及車廂外部進行消毒。
5.3.4 轉運車輛應儘量避免進入人口密集區。
5.3.5 若轉運途中發生滲漏,應重新包裝、消毒後運輸。
5.3.6 卸載後,應對轉運車輛及相關工具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6 其他要求
6.1 人員防護
6.1.1 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收集、暫存、轉運、無害化處理操作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相應的動物防疫知識。
6.1.2 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防護服、口罩、護目鏡、膠鞋及手套等防護用具。
6.1.3 工作人員應使用專用的收集工具、包裝用品、轉運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 工作完畢後,應對一次性防護用品作銷毀處理,對循環使用的防護用品消毒處理。
6.2 記錄要求
6.2.1 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的收集、暫存、轉運、無害化處理等環節應建有台賬和記錄。有條件的地方應保存轉運車輛行車信息和相關環節視頻記錄。
6.2.2 台賬和記錄
6.2.2.1 暫存環節
6.2.2.1.1 接收台賬和記錄應包括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來源場(戶)、種類、數量、動物標識號、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時間、經辦人員等。
6.2.2.1.2 運出台賬和記錄應包括運輸人員、聯繫方式、轉運時間、車牌號、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種類、數量、動物標識號、消毒方法、轉運目的地以及經辦人員等。
6.2.2.2 處理環節
6.2.2.2.1 接收台賬和記錄應包括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來源、種類、數量、動物標識號、轉運人員、聯繫方式、車牌號、接收時間及經手人員等。
6.2.2.2.2 處理台賬和記錄應包括處理時間、處理方式、處理數量及操作人員等。
6.2.3 涉及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台賬和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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