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修訂背景
廣東省屬降水豐沛地區,水資源量相對豐富,但受氣候條件和地形地貌影響,水資源時空分布極不均勻,水資源呈“三個高區”、“五個低區”地區分布規律,水資源年內和年際變化大。廣東省水資源分布與人口、土地、資源及經濟發展布局不相匹配,工程性缺水、資源性缺水、水質性缺水並存,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區域水資源緊缺與水生態環境問題日趨突出,已成為制約廣東省經濟社會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自《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2014)頒布實施以來,在推進各行業用水戶標準化建設,加強用水定額管理,實施計畫用水,最佳化配置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助力節水型社會建設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節水行動的深入實施,《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2014)中部分用水定額標準已不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狀況,還存在覆蓋產品/類別不夠齊全等問題。按照廣東省水資源稟賦條件、用水節水水平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2014)進行修訂,並分成三個系列標準,即《用水定額—第1部分:農業》《用水定額—第2部分:工業》《用水定額— 第3部分:生活》,更便於各用戶參考使用和後續及時修訂。
編制進程
2019年1~4月。開展《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2014)修訂前期準備工作,廣泛開展用水定額套用情況調研分析,擬定用水定額修訂方案、工作措施及任務內容等事項。
2019年5月,完成《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2014)修訂立項申請材料填報,編制廣東省用水定額修訂工作大綱,於5月16日通過省水利廳組織的專家評審。
2019年12月。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於批准下達2019年廣東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第一批)的通知》(粵市監標準〔2019〕850號)將修訂《定額》(2014)列入計畫項目。地方標準《用水定額—第1部分:農業》(DB44/T 1461.1-2021)由廣東省水利廳提出、歸口並組織實施。
2019年6月~2020年5月,廣泛大規模地開展用水定額相關資料收集,採取多渠道、多方式全面收集用水情況資料以及相關成果資料;6月,以正式函件形式,商請廣東省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農業廳、統計局、能源局等相關部門協助提供用水定額相關資料;7月,由廣東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廣東省用水定額標準修訂工作的通知》,廣泛深入地開展廣東省各取用水戶用水相關資料實地調查收集、現場測試測定等工作。
2020年6~8月,對收集的用水調查資料樣本進行整理分析,並結合已有的取水許可管理、水資源線上監控等資料對調查樣本資料進行覆核,然後採用冒泡法、平均法、二次平均法等多種統計理論方法進行用水定額指標分析計算,並考慮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對比,借鑑參考國家(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部分省已有相關資料,科學合理地確定各產品、各類別用水定額指標。
2020年7~10月,完成《廣東省用水定額》(送審稿),於10月20日廣東省水利組織召開廣東省用水定額成果評審會,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用水定額成果,形成《廣東省用水定額》(徵求意見稿)。
2020年11月5日~12月5日,將《廣東省用水定額》(徵求意見稿)掛網公開徵求意見,並同時傳送給各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及其處理回復情況,完成地方標準《廣東省用水定額》(送審稿)編制,於12月22日,廣東省水利廳聯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標準技術審查會,根據審查會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定額標準(送審稿),完成地方標準《廣東省用水定額》(報批稿)編制,並報送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覆。
2021年3月6日,地方標準《用水定額—第1部分:農業》(DB44/T 1461.1-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1年6月6日,地方標準《用水定額—第1部分:農業》(DB44/T 1461.1-2021)實施。
修訂依據
修訂情況
地方標準《用水定額—第1部分:農業》(DB44/T 1461.1-2021)代替《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2014)中農業部分,與《用水定額—第2部分:工業》(DB44/T 1461.2)和《用水定額—第3部分:生活》(DB44/T 1461.3)一起構成廣東省用水定額地方標準體系。該標準與《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2014)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範圍;
修改了規範性引用檔案;
修改了部分術語及定義;
修改了計算方法;
修改了部分行業名稱和代碼;
進行了定額分級分類,增加了先進定額值以及不同水文年、不同灌溉方式定額值。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盧華友、林叔忠、羅益信、高雪山、孔慶雨、陳子平、李湘姣、王釗、王超、林嫻、成忠理、鄧攀攀、史欒生、黃紅明、鄒戰強、易淑珍、蘇明娟、劉菁、付少波、呂曼、王小軍、王曉蕾、黃永奇、徐敬華、歐正蜂、朱勝浩、丁富平、王鷺松、陳記臣、朱遠東、彭銘輝、張柳。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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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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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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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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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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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農業用水定額分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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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農業用水定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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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規範性)農業用水定額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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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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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用水定額—第1部分:農業》(DB44/T 1461.1-2021)給出了農業用水定額。該標準適用於廣東省水資源管理和農業節約用水工作。
引用檔案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29404-2016 灌溉用水定額編制導則 | GB/T 32716 用水定額編制技術導則 GB/T 50363 節水灌溉工程技術標準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該標準實施後,建議如下:
加強用水定額指標解讀與宣貫:充分利用報刊、網路、電視等各種媒體開展用水定額指標解讀和宣傳,向各行業協會、用水大戶等尤其是高耗水行業派發宣傳小冊子或舉辦專場宣講會,詳細解讀各項指標的意義、適用範圍、對用水戶的要求和影響等,結合該標準以及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等相關法規,普及節水知識,提高民眾節水意識。
建立用水定額管理考核制度:建議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用水定額作為節水評價考核的重要依據,各地節水型單位創建必須依據中國國內先進用水定額進行評選,不符合先進用水定額的不得評選為節水型單位。
加強相關法規檔案的制定:結合廣東省各地市水資源特點、節水現狀及用水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有關節水法規和政策,把用水定額納入相關法規和政策,實現節水管理由原先單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加法制綜合手段的轉變,實現用水定額由地方標準向地方政策法規。
加強用水定額監督管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要根據項目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產品種類等選擇先進的用水定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提出的項目年最大取水量不得超過根據項目設計規模和用水定額核算的取水量。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批覆檔案應註明項目採用的用水定額。換髮取水許可證時,應按照最新實施的用水定額重新核定許可取水量。逐步推進實施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用水定額—第1部分:農業》(DB44/T 1461.1-2021)的修訂,對於強化節水優先,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完善區域及行業節水用水考核體系,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水生態文明和節水型社會建設等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有利於保障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該標準可作為開展農業用水總量配置、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用水節水評價、灌溉排水工程規劃與設計、節水型載體創建等相關工作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