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質等級要求》是2019年0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質等級要求
- 發布日期:2018-09-30
- 實施日期:2019-01-01
- 標準號:NY/T 3348-2018
- 中國標準分類號:X00
- 批准發布部門:農業農村部
- 行業分類:農、林、牧、漁業
- 代替標準:SB/T 10396-2011
- 制修訂:修訂
- 國際標準分類號:67.040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質等級要求》是2019年0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質等級要求》是2019年0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備案號:73934-2020備案月報: 2020年第7號(總第243號)。批准發布部門農業農村部。1...
《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商務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4日。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生豬定點屠宰廠(以下簡稱定點廠)的屠宰水平和生豬產品質量,建立定點廠的信譽保證體系,促進屠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
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是指設計規模達不到每日屠宰30頭生豬,設施設備達不到《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國家行業標準規定最低等級資質條件的生豬屠宰點。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生豬屠宰廠(場)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相關許可證。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生豬產品出廠(場)登記制度和生豬產品召回制度,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豬屠宰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其屠宰的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第九條 生豬養殖場...
第六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縣級以上...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本規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評價、進廠(場)查驗登記、待宰靜養、肉品品質檢驗、產品儲存、產品出廠(場)記錄、產品召回、無害化處理、現場巡查、屠宰信息報送、屠宰設備管理等制度。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強制執行的標準以及本...
到2012年年底,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總數控制在800個以內,生豬屠宰加工總量達到4450萬頭左右,其中大中型機械化、規模化屠宰加工比重達到75%以上。全面落實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面向全國流通、供應重點大城市的生豬定點屠宰加工企業資質達到商務部《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級(含四...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小型生豬屠宰點,是指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設計日屠宰量小於五十頭生豬、設施設備未達到國家《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規定的最低等級資質條件的生豬屠宰點。第四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牛、羊定點屠宰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9月1...
第五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民眾、保護環境、清潔衛生的原則。第六條 本市實行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實行質量控制體系認證。鼓勵生豬屠宰廠(場)、養殖場、養豬合作社等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戰略,...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並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停食靜養不少於12小時,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淨腔(整理副...
第二十九條 實行畜禽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確定分級管理的標準要求,引導、支持畜禽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第三十條 畜禽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農牧、...
(六)不得將病、健豬混合宰殺;(七)生豬及其產品的屠宰用具不得與有害物品混合堆放。第十一條 本市具備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條件的國有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畜禽屠宰檢疫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由工廠負責,畜牧部門有權監督。其他屠宰場點的檢疫工作由畜牧部門負責。第十二條 經定點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必須有肉品...
第五條 本市生豬屠宰廠(場)的定點設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確定,並核發定點屠宰標誌牌。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違者依法予以取締和處罰。第六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具備良好的屠宰環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生豬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
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定點屠宰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屠宰廠(場)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辦理年檢手續。第十九條 從事生豬屠宰的屠工必須經過培訓並獲得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屠宰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第二十條 定點屠宰廠(場)...
鼓勵和推廣定點屠宰廠(場)實行規範化、工廠化、機械化屠宰生豬。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生豬定點屠宰的具體管理工作。畜牧、工商、稅務、環保、衛生、價格、公安等...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批准定點的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將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懸掛於顯著位置。禁止偽造、塗改、買賣、租用、轉借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屠宰技術要求。生豬定點...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辦法》是為了規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農業農村部起草的辦法。2023年5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屠宰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商務部《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規定。(四)屠宰場的生產衛生條件必須符合《肉類加工廠衛生規範》(GB12694)標準,牲畜產品的盛裝器具和運載工具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五)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和...
(一)定點屠宰廠(場)選址應當符合全市設定規劃、區(縣)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離醫院、幼稚園、學校、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居民集中住宅區以及畜禽養殖場等場所;(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三)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病豬隔離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
第六條 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是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並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設立要求並依據《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標準取得A序列編碼、經審核換證合格、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第七條 辦理備案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一)...
第十五條 生豬產品經營者可自主選擇定點屠宰廠(場)、點屠宰生豬。生豬養殖大戶(年出欄500頭以上),經商務、工商、稅務部門核定批准後可進點自宰、自銷。第十六條 屠宰廠(場)、點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標準。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屠宰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禁止...
在新修訂的《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和《重慶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出台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暫緩審批新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三)開展等級評定工作 開展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資質等級評定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
第十五條 經營生豬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專用的營業亭、櫃檯、冷藏和吊掛設施;(二)有洗滌、防塵、防蠅、排水設施,並定期消毒,符合衛生要求;(三)生豬產品運載工具符合省有關規定。(四)有合法的證件。第十六條 禁止經營下列生豬產品:(一)未經定點廠(場)屠宰的;(二)來自疫區的;(三)未經檢疫、檢驗或...
第四條 對生豬定點屠宰的管理,要堅持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方針,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民眾、多種經濟成分並存和便於獸醫衛生檢疫的原則,保障市場供應,促進畜牧業發展。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封閉的場院和清潔的水源;(二)有生豬待宰圈、病豬隔離圈和專用屠宰...
第六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三)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四)有依法...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遵守下列肉品品質檢驗規定:(一)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二)對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和肉品等級章後,方可出廠(場)。(三)屠宰加工淘汰的種豬及晚...
無錫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檔案全文 《無錫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市長 于廣洲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無錫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防止生豬疫病傳播和稅費流失...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規劃(以下簡稱設定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