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

2010年5月28,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30號印發《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該《規劃》分指導思想、規劃目標、規劃原則、設定標準、組織實施、保障措施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
通知,規劃,附屬檔案,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3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5月28日

規劃

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範生豬屠宰市場秩序,促進全省生豬屠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商秩發〔2009〕620號)、《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等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以確保人民民眾吃上“放心肉”和推進全省生豬屠宰行業科學發展為目標,以最佳化布局、適度集中、提高水平、規範經營為著力點,嚴格落實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制度,推動行業布局調整和結構最佳化,努力改變我省目前定點屠宰廠(場)數量多、規模小、水平低的現狀,提高生豬屠宰加工行業整體水平,提升豬肉產品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對安全優質肉品的消費需求。
二、規劃目標
通過合理布局、減控總量、整合升級、強化管理等多種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大中型屠宰加工企業為主體,以小型屠宰場點為補充,設施先進、質量可靠、規範有序的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生豬屠宰加工體系,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我省作為全國最大的生豬屠宰加工基地的地位和優勢,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肉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體系。到2010年年底,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壓縮到1330個左右。到2012年年底,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總數控制在800個以內,生豬屠宰加工總量達到4450萬頭左右,其中大中型機械化、規模化屠宰加工比重達到75%以上。全面落實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面向全國流通、供應重點大城市的生豬定點屠宰加工企業資質達到商務部《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級(含四星級)以上標準,供應省內設區市的定點企業資質達到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上標準,供應縣(市、區)的定點企業資質達到二星級(含二星級)以上標準,供應鄉鎮及以下農村的定點企業資質達到一星級(含一星級)以上標準。
三、規劃原則
(一)科學規劃,最佳化布局。綜合考慮城鎮建設規劃、生豬養殖規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場消費水平、交通運輸條件以及環境承載能力等多種因素,實施統一規劃和布局,防止重複建設和過度競爭。
(二)減控數量,提高水平。嚴格按照規劃控制定點屠宰廠(場)總量,鼓勵發展機械化、規模化屠宰加工,逐步整合、減少小型屠宰場點,淘汰落後產能,最佳化資源配置。
(三)確保質量,保護環境。嚴格執行《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的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條件和標準,加強檢疫檢驗,全面達到動物防疫條件,推行無害化處理,增強肉品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環境治理,嚴格執行環保標準,建立健全污水、糞便等處理設施,禁止在環境敏感區規劃建設定點屠宰廠(場)。
(四)規範秩序,公平競爭。加強相關制度和監管能力建設,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規範定點屠宰企業經營行為。實施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限制小型屠宰場點肉品跨區域流通,清理並廢止阻礙現代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跨區經營的相關規定。
四、設定標準
(一)設區的市城區。可設定1-2個能夠保障市場供應的機械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機械化、規模化屠宰廠(場)銷售網點能夠輻射到的城區周邊區域,原則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點屠宰廠(場)。
(二)縣(市)城區。可設定1個能夠保障市場供應的機械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機械化、規模化屠宰廠(場)銷售網點能夠輻射到的城區周邊的鄉鎮,原則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點屠宰廠(場)。
(三)農村鄉鎮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肉品供應的鄉鎮,鼓勵發展定點屠宰肉品銷售網點,原則上不再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距離設區市、縣(市)城區較遠、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需要可設1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按經濟區域與其他鄉鎮聯合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遠離設區市、縣(市)城區、人口較多、交通不便,且周邊定點屠宰廠(場)難以組織配送服務的鄉鎮、廠礦、邊遠山區和海島等,可設定1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上定點屠宰廠(場)所屠宰加工的生豬產品僅限當地供應。
(四)生豬集中養殖地區和屠宰加工基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數量。增設的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達到《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上標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並且不得從事代宰業務。
五、組織實施
(一)制定實施方案。各市政府要依據本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報省政府備案,與本規劃一起抓好組織實施。
(二)開展清理整頓。由各市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對本地生豬屠宰廠(場)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逐一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重新確認、限期整改、升級改造和關閉淘汰等措施,確保達到規劃目標。
1.符合《條例》及有關規定條件和省、市規劃的,由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確認定點屠宰資格,並根據有關規定及時換髮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和證書。
2.符合設定規劃但達不到《條例》及有關規定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達標合格後換髮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和證書。整改期不得超過12個月,整改期間不得從事屠宰活動。拒絕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3.達到《條例》及有關規定條件,但不符合省、市規劃等級要求的,要限期進行提升改造。到2011年年底前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進行整合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三)嚴格規劃約束。各地新建和遷建、改擴建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省、市規劃,並遵循“增一減一”、“總量只減不增”的原則。要嚴格執行審批備案制度,各市在審批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之前,要以書面形式向省商務廳徵求意見。審批完成後,要及時將審批結果報省商務廳備案。確需超出規劃新建大型生豬屠宰廠(場)的,必須同步關閉周邊小型屠宰場點,並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批。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分階段工作計畫,明確工作進度和步驟安排,細化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確保如期全面實現規劃要求和目標。省商務、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劃執行情況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規劃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在壓縮、整合現有定點屠宰廠(場)過程中,要堅持分步實施、分類指導,正確處理各方面利益關係,及時化解矛盾,實現平穩過渡,確保社會穩定。
(二)加強市場監管。強化部門配合,加大生豬屠宰執法和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取締私屠濫宰窩點,嚴厲打擊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違法行為。加強對肉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的監管,確保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食堂等銷售、使用的肉品來自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執法體系,最佳化監管措施,探索建立規範生豬屠宰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
(三)規範定點豬屠宰廠(場)生產經營行為。採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搞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基礎建設,加快技術進步,推行機械化屠宰、標準化管理和品牌化經營,強化定點屠宰企業出廠肉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快推進“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運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建設監管技術平台,推廣屠宰加工遠程監控和肉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行信用分類管理,建立定點屠宰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記錄、信用評價和公開發布制度,督促其依法生產、誠信經營。
(四)實施政策引導。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引導定點屠宰廠(場)向機械化集中屠宰、連鎖化物流配送方向發展。提倡大中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向農村地區延伸肉品經營網點,依託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實現跨地區冷鏈配送和冷鮮肉上市銷售。鼓勵大中型定點屠宰企業通過產權併購、資產重組等方式,跨地區、跨所有制形式對小型屠宰企業進行兼併,組建屠宰加工企業集團,發展生豬養殖、屠宰加工、市場銷售等相關產業綜合一體化經營。結合實施定點屠宰企業分級管理,支持質量優、信譽好的企業擴大產品流通,不得以各種理由限制現代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肉品進入異地市場銷售。
(五)廣泛開展宣傳、培訓活動。積極向廣大消費者宣傳肉品科學消費常識,增強全社會食品質量安全意識和品牌消費意識,引導民眾建立科學的肉食消費習慣。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各類專業培訓,提高定點屠宰企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實行定點屠宰企業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執業資格認定製度,經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不斷提高專業操作水平,保障屠宰加工產品的質量安全。
附屬檔案: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表

附屬檔案

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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