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商務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字號:冀商運行字[2004]2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商務廳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04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生豬定點屠宰廠(以下簡稱定點廠)的屠宰水平和生豬產品質量,建立定點廠的信譽保證體系,促進屠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設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按《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標準》對定點廠相應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進行分級管理。
未予評級或達不到四級標準的,不賦予生豬定點屠宰廠資格。
第三條 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分級管理工作。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上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下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級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違反本辦法的分級行為和結果要予以糾正或否決。
第四條 一、二級資質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三、四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
通過評級的定點廠,可獲得全省統一製作的資質證書,並在有關生豬定點屠宰證、章、牌上標明所屬等級。
第五條 申請評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可向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級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組成由屠宰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參加的評定小組,在收到申請書後的15日內,對提交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並報有權機關組織評級。
第六條 分級過程和結果應堅持公開、公正、透明原則。對分級結果不服的,申請人可在分級結果分布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上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日內進行審核,30日作出覆核結果。
第七條 對定點廠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定點廠資質條件提高的,可予以晉級。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報有權機關對其資質予以降級或撤銷。
(一)喪失相應的資質條件,不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能力的;
(二)停產超過三個月的;
(三)因違反有關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處罰的;
(四)檢疫、檢驗制度不落實的;
(五)生豬宰前靜養達不到要求的;
(六)屠宰注水豬、出廠注水肉的;
(七)出現其他違法違章行為的。
第八條 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定點廠分級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分級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辦法暗箱操作或循私舞弊的,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分級標準
一般規定
一、具備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並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水源,廠區周圍無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源;
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待宰、屠宰、急宰、晾肉等生產設備和設施及附屬建築物,且平面布局、建築材料、內部設計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GB50317-2000)要求;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培訓、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劃分明確的責任制;
六、配備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檢疫人員和條件;
七、污水、污物處理達到環保要求;
八、一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一級廠標準
一、生產規模
(一)設計屠宰能力,班產(按7小時計算)2000頭以上,實際班產日均600頭以上;
(二)從業人員100人以上,屠宰技術人員不少於50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不少於15人;
(三)設計分割能力,班產5噸以上;
(四)待宰間1600m2以上(不包括趕豬通道),趕豬通道寬度大於1.5m,坡度不大於10%;
(五)隔離間不少於2間,各在20m2以上;
(六)待宰沖淋間60m2以上,至少設兩個以上隔間;
(七)急宰間20m2以上;
(八)屠宰間2000m2以上;
(九)分割間650m2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產。
二、生產設備及工藝
(一)進廠生豬檢疫合格,且瘦肉精抽檢達到總量的10%;
(二)待宰生豬靜養12小時以上;
(三)配備專用生豬噴淋沖洗設備,待宰豬體無污物;
(四)採用輸送機輸送活豬至麻電台;
(五)生豬致昏30秒內吊掛至放血槽並實施檢疫;
(六)用搖燙機或蒸氣裉毛機燙豬屠體;
(七)機器脫毛(或剝皮);
(八)以噴淋方式對豬屠體降溫;
(九)以氣體為能源燎毛;
(十)機械清洗刷白豬屠體;
(十一)預乾燥豬屠體;
(十二)摘內臟並使用同步檢驗設備實施同步檢疫、檢驗;
(十三)內臟、胴體電動輸送,加工分區進行;
(十四)修整豬胴體;
(十五)機器劈半;
(十六)電動輸送胴體至預冷間(或冷庫)。
三、肉品品質檢驗
(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受過專業訓練,其中20%以上具備獸醫專業本科學歷,具備獸醫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二名;
(二)肉品品質檢驗完全符合《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
(三)建有理化指標實驗室,配備專業化驗技術人員並有肉品的新鮮度、水分、微生物和瘦肉精等檢測能力。
四、無害化處理
(一)配備有焚化、化制、高溫處理設備;
(二)嚴格按《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存有2年以上無害化處理記錄。
五、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衛生、生產、質檢管理體系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有科學化、標準化生產管理制度,並通過國家級認證。
六、肉品、副產品質量指標有8項以上高於國家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標籤包裝標準,並有國家認證。
七、產品銷售及運輸
(一)產品已註冊品牌;
(二)有1000噸以上的冷藏(冷庫)能力和10噸以上的冷藏運輸能力;
(三)實行連鎖(專賣)經營,產品在本地市場保有量在60%以上。
八、污水、污物排放符合國家標準。
九、配有專職的科研和新產品開發隊伍,具備新產品開發能力。分割肉、冷鮮包裝肉產品占產品總量的10%以上。
十、有較好的經營業績。
二級廠標準
一、生產規模
(一)設計屠宰能力,班產(按7小時計算)1000-2000頭,實際班產日均400頭以上;
(二)從業人員80人以上,屠宰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不少於10人;
(三)分割能力,班產3噸以上;
(四)待宰間1500m2以上(不包括趕豬坡道),趕豬通道寬度大於1.5m,坡度不大於10%;
(五)隔離間不少於兩間,各在15m2以上;
(六)待宰沖淋間50m2以上;
(七)急宰間7m2以上;
(八)屠宰間1200m2以上;
(九)分割間650m2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產。
二、生產設備及工藝
(一)進廠生豬檢疫合格;
(二)待宰生豬靜養12小時以上;
(三)配備專用生豬噴淋沖洗設備,待宰豬體無污物;
(四)採用輸送機輸送活豬至麻電台;
(五)生豬致昏30秒內吊掛至放血槽並實施檢疫;
(六)用運河式燙池或搖燙機燙豬屠體;
(七)機器脫毛(或剝皮);
(八)以噴淋方式對豬屠體降溫;
(九)以氣體為能源燎毛;
(十)清洗刷白豬屠體;
(十一)預乾燥豬屠體;
(十二)摘內臟並使用同步檢驗設備實施同步檢疫、檢驗;
(十三)內臟、胴體電動輸送,加工分區進行;
(十四)修整豬胴體;
(十五)機器劈半;
(十六)電動輸送胴體至預冷間(或冷庫)。
三、肉品品質檢驗
(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受過專業訓練,其中10%以上具備獸醫專業本科學歷,至少有一名獸醫師、一名助理獸醫師;
(二)肉品品質檢驗基本符合《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要求;
(三)建有理化指標實驗室,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並有肉品的新鮮度、水分、微生物和瘦肉精等檢測能力。
四、無害化處理
(一)配備有焚化、化制、高溫處理設備;
(二)嚴格按《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存有2年以上無害化處理記錄。
五、有健全的衛生、生產、質檢管理體系和監督管理制度。
六、肉品、副產品質量指標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標籤、包裝標準。
七、產品銷售及運輸
(一)產品已註冊品牌;
(二)有300噸以上的冷藏(冷庫)能力和5噸以上的冷藏運輸能力;
八、污水、污物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九、有較好的經營業績。
三級廠標準
一、生產規模
(一)設計屠宰能力,班產(按7小時計算)500-1000頭以上,實際班產日均200頭以上;
(二)從業人員50人以上,屠宰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不少於5人;
(三)待宰間500m2以上,趕豬通道寬度大於1.5m,坡度不大於10%;
(四)隔離間10m2以上;
(五)待宰沖淋間30m2以上,設兩個隔間;
(六)急宰間10m2以上;
(七)屠宰間1000m2以上。
二、生產設備及工藝
(一)進廠生豬檢疫合格;
(二)待宰生豬靜養12小時以上;
(三)對生豬噴淋沖洗,待宰豬體無污物;
(四)輸送活豬至麻電台;
(五)生豬致昏30秒內吊掛至放血槽並實施檢疫;
(六)用燙池浸燙豬屠體;
(七)機器或人工脫毛(剝皮);
(八)涼水盆對豬屠體降溫;
(九)以氣體為能源燎毛;
(十)摘內臟並實施同步檢驗;
(十一)內臟、胴體使用專用容器輸送,加工分區進行;
(十二)修整豬胴體;
(十三)機器劈半。
三、肉品品質檢驗
(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受過專業訓練;
(二)肉品品質檢驗基本符合《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要求;
(三)具備水分檢測能力。
四、無害化處理
(一)具有焚化、化制、高溫處理設備;
(二)嚴格按《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有健全的衛生、生產、質檢管理制度。
六、肉品、副產品質量基本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七、有必備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
四級廠標準
一、生產規模
(一)設計屠宰能力,班產(按7小時計算)100—500頭;
(二)從業人員5人以上,肉品品質檢驗人員2人以上;
(三)有待宰間、趕豬通道、隔離間、待宰沖淋間、急宰間、屠宰間。
二、生產設備及工藝
(一)進廠生豬檢疫合格;
(二)待宰生豬靜養12小時以上;
(三)對生豬噴淋,待宰豬體無污物;
(四)驅趕活豬至麻電台;
(五)生豬致昏30秒內吊掛至放血槽並實施檢疫;
(六)浸燙豬屠體;
(七)人工脫毛(或剝皮);
(八)摘內臟實施同步檢疫、檢驗;
(九)內臟、胴體運送,加工分區進行;
(十)修整豬胴體;
(十一)人工劈半。
三、肉品品質檢驗
(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受過專業訓練;
(二)肉品品質檢驗基本符合《生豬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要求;
四、無害化處理
(一)具備一般不合格肉處理設備;
(二)嚴格按《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肉品、副產品質量基本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六、有污水、污物排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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