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會議費管理暫行規定

《甘肅省會議費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個1995年11月27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會議費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省委辦發[1995]85號
  • 發布日期:1995-11-27
  • 生效日期:1995-11-27
  • 發布單位:82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布《甘肅省會議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省委辦發[1995]85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肅省會議費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會議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切實精簡和控制各類會議,壓縮會議費支出,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召開的黨代會、人代會、政協全委會、省委全委擴大會和省委、省政府召開的全省經濟工會會議(以上為一類會議);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常委(擴大)會及例會、省紀委全會、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代表大會、省直綜合部門的工作會(以上為二類會議);省直黨、政、群機關召開的工作會及專業會議(以上為三類會議)。
第三條實行會議費總額控制,建立健全領導控會責任制。以財政部下達我省省級的會議費控制限額或前三年人均年占有會議費乘以省級行政經費供給人員數,確定會議費控制總額。
年度會議費控制總額一經確定,即按歸口將年度會議費總額分解給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的領導“一支筆”審批,實行領導控會責任制。財政定期向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領導提供會議費支出和使用情況,作為審批依據。
第四條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凡按照全年工作計畫擬定要召開的會議,一律報請省委、省政府批准後方可召開。其中:一類會議均報省委審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協各工作部門及民眾團體召開的二、三類會議報省委辦公廳審批;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召開的二、三類會議報省政府辦公廳審批。
(一)省直各部門召開會議,須提前半月填寫會議審批表,分別報送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呈報審批,批覆會議天數和代表人數。
(二)省直各部門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工作會議,二類和三類會議會期不超過三天,人數不得超過百人,會議工作人員占會議代表的比例不得超過10%。
(三)對一類會議要嚴格控制規模,工作人員(包括列席員、司機、新聞報導及其他工作人員)占會議代表的比例不得超過50%。
第五條除一類會議,二、三類會議除特殊情況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外,原則上只開到地、州、市級。各部門的會議不得以省委、省政府的名義召開,也不得擅自通知地州市黨政負責人參加。專業性會議要堅決壓縮,非開不可的,會期控制在二天以內,並嚴格控制代表人數。
第六條各種學習班、座談會、紀念會、理論研討會、聯誼會、協作會、民間節日茶話會以及部門召開的表彰會,不安排會議經費。各部門的表彰應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儘量不召開會議。
第七條部門之間內容相近的會議可合併召開;各部門本系統的會議,可以二至三年開一次。
第八條對會議費實行“總額控制,分戶包乾,節約留用,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全年會議費的節約留用部分,用於彌補單位經費不足。
省財政廳根據年初核定的年度會議費控制總額,分解下達各單位會議費年度包乾指標,按歸口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備查,由其統一掌握審批。
第九條會議費開支標準:
(一)一類會議每人每天250元(含一伙食費、住宿費、場租、交通費、印刷費、公雜費、誤工補貼)。
(二)二類會議每人每天150元(同上)。
(三)三類會議每人每天100元(同上)。
第十條實行定點開會制度。省直黨、政、群機關的各種會議,除現場會外,一般不得到地、市、自治州開會。凡能在本單位、本系統招待所召開的會議,必須在本單位、本系統招待所召開。如會議出席人員較多,本單位招待所不能接待的,須在省財政廳定點或收費標準較低的賓館、招待所召開,三類會議原則上不得在賓館召開。各單位未經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批准,不得在涉外、旅遊及豪華賓館、飯店舉辦會議。否則財政部門不予核撥會議費。
第十一條會議接待單位必須做到熱情接待,優質服務,加強核算,降低成本,嚴格執行統一的會議費開支標準。不得隨意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並應堅持原則,抵制辦會單位的違紀要求,否則財政廳可取消其接會資格。
第十二條加強對會議費支出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把會議作為審計監督重點、紀檢、監察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端正黨風和嚴肅法紀的重要任務來抓,以形成各部門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監督機制。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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