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範大學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是華東師範大學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學校會議費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頒布機構:華東師範大學
- 頒布時間:2016年10月08日
華東師範大學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學校會議費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和各學部(院、系、所、中心)、部(處)以及其他直屬、附屬單位等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舉辦(含主辦、承辦)的各類會議,包括國內業務會議、國內管理會議、在華舉辦國際會議。
國內業務會議是指因教學、科研業務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論壇、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
國內業務會議是指因教學、科研業務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論壇、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
國內管理會議是指除國內業務會議之外的其他國內會議。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是指報經教育部外事部門批准的、在我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會議。
第三條 各單位舉辦會議應與學校教學、科研活動和管理工作緊密相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
第二章 會議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議審批管理制度。舉辦會議應預先編制會議費預算表,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批。會議費預算需列明會議的名稱、類別、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
舉辦各類會議應根據會議性質按要求向學校相關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 使用財政專項經費、縱向科研經費和其他實行預算控制的經費召開會議,費用應在批准的經費會議費預算額度和標準內開支。
第六條 會議地點優先安排在校內。因工作需要必須在校外召開的,國內會議原則上應安排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賓館。
第七條 不得在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參會人員以在滬單位為主(在滬單位人員超過50%)的會議原則上不得安排到滬外召開。
第三章 會議費報銷
第八條 舉辦會議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辦公用品、醫藥費等;國際會議可開支同聲傳譯翻譯費、同聲傳譯設備租金費用。
本條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第九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 住宿費 | 一伙食費 | 其他費用 | 合 計 |
國內業務會議 | 500 | 150 | 100 | 750 |
國內管理會議 | 340 | 130 | 80 | 550 |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 | 700 | 200 | 300 | 1200 |
(一) 綜合定額里的其他費用包括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辦公文具、醫藥費等;
(二)各類會議應按照定額控制標準執行,超支部分不予報銷。如有特殊情況,應在會議預算申請中予以披露,由各單位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批;
(三)不安排住宿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住宿費後的定額標準執行,住宿費不能調劑使用;不安排就餐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一伙食費後的定額標準執行,一伙食費不能調劑使用。
第十條 下列費用納入會議費預算,但不計入會議費綜合控制定額,從相應的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
(一)會議代表旅費。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旅費,原則上回單位報銷,對確因工作需要,受邀的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會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對照學校相應標準在差旅費和外賓接待費中報銷;
(二)同聲傳譯人員翻譯費、同聲傳譯設備租金;
(三)參會專家人員費用。會議舉辦者根據工作需要,可向受邀參會專家發放諮詢費、講課費、勞務費。
第十一條 各單位在會議開始前可辦理會議費預支手續。預支會議費應提供:
(一)會議通知(含會議議程);
(二)會議費預算表;
(三)校內相關簽報。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及時匯總各項資料和票據,填寫會議費報銷單,在三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提供:
(一)會議通知(含會議議程);
(二)會議費預算表;
(三)會議費報銷單;
(四)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或參會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五)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發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委託協定(契約)等資料;
(六)校內相關簽報或學校小型會議審批單。
第十三條 會議借款和報銷應控制在會議費預算額度以內,如需增加支出,須按預算追加程式,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十四條 對於全部使用財政撥款舉辦的會議,不得再向參會人員收取費用,禁止轉嫁攤派會議費。
對於使用多種資金渠道舉辦的會議,各單位可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適當向參會人員收取會議費,收取標準在會議費預算表內披露,由會議舉辦者所在單位審批確定,收取費用列入“其他收入”科目。
對於有贊助收入的會議,應與贊助方簽訂贊助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十五條 禁止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禁止預存、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禁止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
舉辦會議不得安排高檔套房,禁止提供高檔菜餚和菸酒,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禁止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禁止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十六條 會議舉辦者是會議費的直接責任人,對所經辦會議經費的收支和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負直接責任。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所舉辦會議涉及的經濟事項負有管理和監督責任。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舉辦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自覺接受學校有關部門對會議舉辦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單位會議審批制度是否健全,會議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對發現問題的單位,由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或問責。
第十八條 會議舉辦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紀律和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預存、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的;
(二)以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四)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