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

浙江省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依據黨章、法律法規和其他章程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經費實行專項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
  • 施行地區:浙江省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省直機關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試行)》(浙委辦發〔2013〕82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的通知》(財辦行〔2013〕53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省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等。
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等會務需要的租車費用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檔案印刷費是指與會議直接相關的討論、交流、傳達等會議檔案材料印刷所發生的費用。
三、會議費標準
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 計
一類會議
300
150
100
550
二類會議
240
130
80
450
三類會議
200
120
80
400
除上述三類會議外的其他非全省性業務會議(包括研討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在三類會議標準內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執行。會議費定額標準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四、會議費預算管理
各單位應當加強會議費預算管理,嚴格按會議分類、參會人數、會期、工作人員比例和會議費標準等編制預算,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各類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控制在1天以內。
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依據黨章、法律法規和其他章程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經費實行專項審批。
一類、二類會議按規定需要省委、省政府及兩辦審批的,會議經費由兩辦實行總額控制,按批會流程及規定標準審批後,由省財政廳列入單位部門預算。
三類及其他非全省性業務會議經費由主辦單位在其部門預算中解決。
各單位應進一步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會場所在地代表為主的會議以及會議人數少於50人的會議應儘可能利用內部會議室,其他規模較小的會議也應當優先利用內部會議室。
由於會議費標準調整而增加的會議費支出,由各單位根據精簡會議的要求,通過減少會議次數、壓縮會議規模等方式解決,不能因此增加部門預算會議費總額。
五、會議費報銷
各類會議嚴格按批准預算執行,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費用。主辦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除合法票據外,還應當提供會議審批依據、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政府採購契約、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對未經批准和未列入部門預算的會議,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一律不予報銷。
六、監督檢查
各單位要按照《浙江省省直機關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試行)》(浙委辦發〔2013〕82號)和本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會議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完善會議經費審核、公布、報告、監督檢查制度。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屬單位會議管理的指導和檢查。
嚴禁各單位虛報會議次數、人數、天數;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宣傳費;嚴禁套取會議費私立“小金庫”。
七、其他
財政補助的省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機構召開的會議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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