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

2022年7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了《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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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等精神,參照《浙江省省級機關幹部教育培訓經費開支管理規定》(浙財行〔2017〕7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之外的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省級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開展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專業化能力提升和知識更新等各類教育培訓。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分為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
第三條 教育培訓應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在部門年度“培訓費”預算總額內,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畫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加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教育培訓質量。
第四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教育培訓計畫編制和審批制度。根據教育培訓的目標、內容、形式、人數和經費預算等編制年度培訓計畫,按單位內控制度規定報批後施行。因任務變動確需調整年度計畫的,按原程式報批。
二、內部培訓
第五條 內部培訓是指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的培訓班,按規定在年度基本支出預算中列支。根據培訓形式的不同分為自行舉辦培訓班、派遣人員參加特定內容的培訓班(包括不收費培訓和收費培訓)。
第六條 內部培訓應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規黨紀教育,將專業化能力提升培養和知識更新貫穿始終,全面提高單位人員的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七條 內部培訓經費實行年度經費限額控制,在單位人員全年工資總額(按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口徑)的2%以內限額使用,按實列支。做到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列日常公用經費的“商品和服務支出—培訓費”科目。
第八條 內部培訓經費用於以下教育培訓活動: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二)黨的基本理論、黨性教育和黨章黨紀黨規專題培訓;
(三)履職必需的培訓;
(四)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五)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
(六)其他教育培訓活動。
第九條 自行舉辦的培訓班和派遣人員參加不收費培訓,參照《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22〕13號)的要求和標準執行。
第十條 單位要按照履職需要的要求,從嚴控制本單位人員參加收費培訓,事前按內控制度規定審批。培訓費用開支原則上不得超過承辦培訓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綜合定額標準。確需參加超過綜合定額標準的培訓,必須在單位內部公示無異議,在單位非財政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參加收費培訓憑據報銷,報銷時須提供培訓審批單、培訓通知、培訓費用票據等。頭尾往返發生的城市間公共運輸費、一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 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參照《浙江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浙財行〔2017〕79號)執行。
三、外部培訓
第十三條 外部培訓是指舉辦本單位人員以外的人員參加的培訓。根據培訓目標和內容不同,分為為完成特定的事業發展目標舉辦的培訓班和面向社會舉辦的收費培訓班。
第十四條 為完成特定的事業發展目標舉辦的培訓班,按項目預算編制要求,通過規定的程式審批,在年度項目支出預算中列支,參照《浙江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22〕13號)的要求和標準執行。此類培訓班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具備辦學資質和條件,利用本單位的資源舉辦的面向社會的收費培訓班,收入全額納入預算管理;支出按照項目預算的編制要求申請報批,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培訓支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安排培訓支出。
四、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教育培訓費嚴格按經批准的預算執行,對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或者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培訓活動,要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手續。
第十七條 對國家和省立項的項目中因項目實施需要列支人員(包括本單位人員)培訓費的,必須嚴格按照所在項目規定的支出範圍和要求執行。未明確具體支出標準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嚴禁借教育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教育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借教育培訓名義參加收費的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嚴禁使用教育培訓費購置電腦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教育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教育培訓中列支或變相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以及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化培訓費用等;嚴禁套取教育培訓經費設立“小金庫”。
第十九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日常管理,切實維護教育培訓良好秩序,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五、附 則
第二十條 省委組織部對黨性教育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按照本規定要求,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教育培訓經費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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