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了《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2022年7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了《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了《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全文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一、總 則第一...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選學、在崗自學等方式開展培訓。第十二條培訓費嚴格按經批准的預算執行,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管理,並在浙江政府採購網上辦理培訓申報、備案手續。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在...
《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管理規定》是浙江省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印發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
2022年1月,浙江省教育廳等四部門於印發了《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解讀 設立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 機構自主在註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單位名稱+預收費資金託管專戶”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收繳...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舉辦各類培訓,收取培訓費的,報市物價部門批准。資料費按實收取。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事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除法律、法規特許的外,不得向社會收取費用。第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單位,依法...
《浙江省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義務教育收費的監督管理,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有關法律、...
(四)有相應的經費;(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具體程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鼓勵設立繼續教育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中介服務的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必須遵守《浙江省社會中介...
第三十六條 定向培養人員受聘後,聘用單位按規定統一安排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規範化培訓。培訓期間人事工資關係、社會保險關係不變,其工資仍按現行行政隸屬關係、經費保障渠道發放。第三十七條 定向培養人員在聘用契約約定的服務期內...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未經批准的差旅活動,不予報銷差旅費。對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自理。第七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各單位根據《...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區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
第十三條 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教育培訓、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保護等重大事項...
浙江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7號 《浙江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登記...
赴外地參加培訓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管理的規定執行。培訓單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發放和報銷市內交通費;培訓單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次培訓160元包乾使用。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