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管理規定

《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管理規定》是浙江省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印發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浙江省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及《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4〕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選派人員短期出國培訓。
第三條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因公選派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最佳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畫執行。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畫管理
第五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部門因公出國經費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嚴格控制因公出國經費總額。
(二)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出國經費預算額度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
(三)省本級各單位每次選派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人員,應當填報《浙江省省本級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預算審核表》,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組團單位報送出國培訓管理部門作為審批依據,做到預算先行。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先行的原則結合當地因公出國經費及出國培訓管理情況,制訂相應審批流程。
(四)年度內各單位因公出國經費預算原則上不得追加,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六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畫審核審批管理。出國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的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注重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開支範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需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及用匯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準參照《浙江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4〕30號)執行。
住宿費、培訓費開支在規定的標準之內據實報銷。
出國培訓團組需在國內開展預培訓和培訓總結所發生的費用,參照國內培訓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組團單位和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培訓協定,明確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
第十條 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複支付。外方對資助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的開支標準,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 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一律不安排宴請。
第四章 報銷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省本級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人員出行前,所在單位應根據組團單位出具的預付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函,在財政部門核准的出國培訓經費預算額度內預付給組團單位,由組團單位開具收款收據。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由組團單位統一使用。
第十三條 出國培訓結束後,組團單位應在回國後一個月內做好出國培訓經費決算,填寫《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決算表》,做好費用審核和分攤。決算內容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等。《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決算表》須由經辦人和團組負責人簽字,並經組團單位財務部門審核。
出國培訓人員憑《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決算表》及時辦理報銷手續,並提供單位內部出國培訓任務審批單、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預算審核表、出國培訓審核件、出國任務批件(含日程)、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用匯相關憑據,以及國際旅費、住宿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和各項需分攤費用的原始憑證或複印件等。各種有效票據憑證報銷時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出國培訓人員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人員提供的報銷憑證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培訓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報銷經費,超出部分不得報銷。
第十四條 參加中央單位組團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依據中央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憑證及相關出國任務審批資料在規定標準內按實報銷。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各單位不得組織計畫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第十六條建立出國培訓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和成果共享機制。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各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外事、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級出國培訓管理、財政等部門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人員培訓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應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與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無關費用的應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以及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培訓團組人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的;
(四)使用虛假票據報銷出國培訓費用的;
(五)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各單位因公選派人員短期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培訓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確有必要到未列培訓費開支標準的國家(地區)開展因公培訓的,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財政補助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負責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預算審核管理,其他各項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準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浙人外〔2002〕1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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