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是在黑龍江省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黑龍江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辦〔2013〕13號)和《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最佳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畫執行。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畫申報
第五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控制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安排支出預算。各單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應當實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無預算或超預算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確有特殊需要,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六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畫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位應當建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畫與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中央有關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管理規定,科學制定年度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畫,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本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會確定。
(二)單位提報的培訓計畫,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預算後,按規定程式報送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外事部門共同審核後,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
經批准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畫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外事部門備案。
(三)各單位不得組織計畫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凡屬國內能夠解決問題的,不得申報出國培訓項目。
(四)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與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畫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出國培訓團組予以取消。
第三章 計畫執行與經費核定
第七條 單位執行培訓計畫時按規定逐案報批,嚴格按照批准的培訓計畫執行,不得組織未經批准或計畫外的培訓團組。
第八條 由我省財政部門安排出國培訓經費的,按下列程式執行:
(一)單位根據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批准的培訓計畫批件及相關資料,填寫《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預算報批表》。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提報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預算報批表》及相關資料,核定出國經費控制額度。
(三)單位依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預算報批表》及相關材料,按規定逐案報批: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的培訓項目,經外事部門審核同意,由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後,報外事部門履行出國審批手續;其他項目經出國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核同意後,由外事部門審批。
(四)單位依據財政部門和外事部門批准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預算報批表》和出國任務批件,在核定的出國經費額度內,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和相關規定。
第九條 我省財政不安排經費的出國培訓項目,單位按規定履行培訓計畫審批程式。
第四章 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開支範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必須發生的費用。
第十一條 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準按照《黑龍江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黑財行〔2014〕15號,以下簡稱《臨時出國辦法》)執行。
培訓費開支按本辦法所附《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開支標準表》執行,在規定的標準之內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組團單位和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培訓協定,明確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
第十三條 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複支付。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規定的開支標準,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四條 出國培訓團組需在國內開展預培訓和培訓總結髮生的費用,按照國內培訓費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培訓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應當憑出國任務批件和出國培訓批件,按《臨時出國辦法》規定的報銷程式和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支付出國費用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採取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 出國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一律不安排宴請。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按照《臨時出國辦法》規定的報批程式和標準執行。
出國培訓團組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單位、我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建立出國培訓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和成果共享機制。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九條 各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和費用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各單位以及培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預算或未經財務部門同意安排出國培訓項目的;(二)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範圍的;
(三)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的;
(四)虛報培訓團組人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的;
(五)使用虛假票據報銷出國培訓費用的;
(六)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培訓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確有必要到未列培訓費開支標準的國家(地區)開展因公培訓的,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機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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