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管理辦法

2023年5月11日,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浙江省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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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浙江省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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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提升我省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根據《關於做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科教發〔2019〕56號),我委制訂了《浙江省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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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浙江省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制度,持續、穩定地向基層輸送“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衛生人才,不斷滿足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需求,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7部委《關於做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科教發〔2019〕5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向培養,是指根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基層醫學類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人需求提出的培養計畫,通過高考招生渠道招收培養對象並委託指定涉醫類高校進行專業教育,由財政承擔在校期間全部或部分學習教育費用,培養對象完成學業後按照協定回委託培養地履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責任的專項人才培養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各縣(市、區)的鄉鎮(街道)、村(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縣域醫共體建設地區及山區、海島縣(市、區)的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參照對待。
第四條 定向培養一般採用高考招生與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並軌的方式進行,按規定程式確定的事業單位擬聘人選作為定向培養醫學生參加指定高校、指定專業培養,按協定完成學業畢業(通過考核)後由相關醫療衛生機構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五條 定向培養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申報定向培養計畫;考生參加高考;發布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考生填報志願;考生參加體檢;入圍入選公示;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協定;在校培養(考核);畢業;報到;確定單位和崗位;擬聘人員公示;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上崗。
第六條 全省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根據職能聯合推進落實。各市衛生健康、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履行本市區域內定向培養工作相應管理職責。各縣(市、區)衛生健康、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負責本地定向培養具體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培養計畫
第七條 定向培養計畫根據各地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實際需求編制,按照總量穩定、重點突出、結構最佳化的原則實行全省調控,優先滿足山區、海島地區人才培養需求。
第八條 定向培養學歷層次一般包括本科和專科,本科培養專業包括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預防醫學、兒科學、麻醉學、醫學影像學、護理學等;專科培養專業包括臨床醫學、護理、針灸推拿等。培養專業根據當年實際需求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當年度定向培養計畫,並於2月底前由設區市衛生健康部門匯總後,向省衛生健康部門申報。
第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人力社保、教育、財政等部門商定後,確定並下達年度定向培養計畫。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面向參加當年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本地戶籍和學籍的高中畢業生招收。招收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納入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一併實施,根據報考人員的志願填報、高考成績排名及體檢結果擇優確定人選。
第十二條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職責所需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身體條件和溝通交流能力,專業選考科目應當符合相應學歷層次醫學類及相關專業招生要求。
第十三條 高考成績公布前,縣(市、區)衛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門按照公開招聘規定和統一核定的定向培養計畫,聯合發布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明確本地招生專業、招生人數、招生條件、協定內容和相關程式等。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充分認可定向培養協定條款的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填報志願。填報時,考生須按第一高校志願、第一專業志願選擇定向招生相關高校和專業,否則志願無效。
第十五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安排在普通類提前批招生,錄取工作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本科層次各專業最低投檔成績不低於一段線,專科層次各專業最低投檔成績不低於二段線。
第十六條 省高等教育招生管理機構按照志願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按各縣(市、區)招生計畫1:1.2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考生名單。招生高校向各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提供相應名單。
第十七條 縣(市、區)衛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門對列入名單的考生安排集中體檢和復檢,體檢合格者按排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個工作日;經公示未發現有影響定向培養醫學生資格的,縣(市、區)衛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門與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協定,確定為定向培養醫學生。未成年考生簽署協定,其法定監護人應當一併簽署。體檢不合格、公示後發現影響資格、拒簽協定的,按招生計畫缺額1:1的比例依次遞補,直至計畫滿額或確無合格生源。
第十八條 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向招生高校提供簽約學生名單,省教育考試院根據簽約學生名單負責投檔,招生高校按有關規定錄取。錄取結束後,招生高校將各地定向培養生名單抄送當地衛生健康、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備案。
第四章 委託培養
第十九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入學教育培養期間,由所在高校根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辦法進行日常管理。培養高校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制定定向培養醫學生在校期間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培養高校應當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特點和需求,最佳化課程設定,夯實培養過程,提高培養質量,加強基層醫療服務和全科醫學相關特色課程設定,科學安排見習、實習。
第二十一條 培養高校應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強化職業素養教育,加強醫學人文、醫學倫理、醫德醫風和誠信教育,全面提高定向培養醫學生的從業精神、契約精神和社會責任感。
第二十二條 培養高校與委託培養地建立校地共育機制,共建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建立常態化會商、溝通和交流制度,定期互通定向培養醫學生的學習、生活及思想狀況,關心關愛定向培養醫學生學習成長,共同加強定向培養醫學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育、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質量評價機制,通過專業評估、師資評價、學業測試、執業考試、社會調查等方式進行多維度跟蹤評價,結果運用於招生計畫核定、新增專業申請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畢業時,培養高校應對每位定向培養醫學生在校情況進行鑑定(包括在校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鑑定意見表隨人事檔案一併移交到委託培養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向培養醫學生離校前,委託培養高校應向定向培養醫學生告知報到單位和時限。
第五章 就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 定向培養人員一律按協定回委託培養地就業。定向培養人員在校期間,原委託培養地因行政區劃調整發生重大變化的,按定向培養人員原戶口所在地實際劃入的縣級行政區域確定委託培養地,原定向培養協定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 委託培養地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按照“人崗相適、雙向選擇、就近安排、適當調劑”的原則,結合本地當年度定向培養人員畢業人數和專業情況,提前制定定向培養人員就業計畫安排,確定定崗單位。制定計畫時,應重點滿足醫療服務需求大、醫療資源較為短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人需求。
第二十七條 定向培養人員在畢業離校後一個月內,應向委託培養地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到,提交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委託培養高校出具的在校表現合格鑑定意見和綜合成績表。
第二十八條 定向培養人員在畢業離校至辦理聘用手續期間,出現影響事業單位聘用資格情形的,經查實後,應當取消聘用資格,不予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十九條 經高校反饋或個人申報,定向培養人員在校期間發生過重大疾病,雖已治癒但直至參加統一就業安排時不足一年,或者已滿一年但屬於現有醫療條件下視為可能反覆發作的重大疾病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可根據當地招錄行政事業單位要求和履職需要安排涉及人員參加體檢,經評估認定可能涉及影響履職情形的,體檢結論為不合格,按不宜聘用處理,不予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條 經綜合評估考核後列入事業單位擬聘人員的,要按規定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擬聘人員不存在影響聘用資格情形,或者有反映意見經核實不影響聘用資格的,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統一組織定崗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 選擇單位、崗位時,在定向培養人員申報常住地、符合用人單位申報計畫中的專業條件優先的基礎上,申報意向相同的其他人員可按高考成績、在校綜合績點等進行綜合評價確定選擇單位、崗位的優先權。各地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其他定崗辦法並頒布實施。
第三十二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定崗情況通知接收單位,按本地事業單位進人程式和管理許可權,經縣級人力社保部門核准後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定向培養人員應在15日內向聘用單位報到,聘用單位應與定向培養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
第三十三條 定向培養人員與基層衛生機構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後,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有關規定,享受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關待遇。
第三十四條 聘用單位與定向培養人員簽訂的聘用契約,除包含浙江省事業單位聘用契約書通用條款外,應當在“其他條款”內約定本辦法規定的定向培養人員最低服務年限、特殊違規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在服務期內,定向培養人員不得因個人原因,根據《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出提前解除聘用契約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定向培養人員受聘後,聘用單位按規定統一安排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規範化培訓。培訓期間人事工資關係、社會保險關係不變,其工資仍按現行行政隸屬關係、經費保障渠道發放。
第三十七條 定向培養人員在聘用契約約定的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及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可在縣域行政轄區範圍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交流。鼓勵和引導人才向山區、海島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發達地區原則上不得跨區域從山區海島地區選調定向培養人員。
第三十八條 定向培養人員完成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規範化培訓後,按照協定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不少於5年,規範化培訓時間不計入服務年限。
第六章 保障與激勵
第三十九條 用人地機構編制、衛生健康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應當統籌為接收人員的基層衛生機構提前規劃或預留出預期所需的相應數量事業編制及崗位。
第四十條 省、市、縣財政對定向培養醫學生在校培養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進行補助,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專科層次按不低於2.6萬元/人標準安排補助,本科層次按不低於4.6萬元/人標準安排補助。補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定向培養醫學生因個人原因延期畢業的,延續學年內的培養經費由定向培養醫學生個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科學歷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類專業定向培養人員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可參照“兩個同等對待”政策,在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與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定向培養人員,可提前一年參加相應專業的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經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併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可直接參加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職稱考試,考試通過的可直接聘任中級職稱。
第四十二條 受聘定向培養人員在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師培訓期間,執業註冊按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註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轉入服務期後,其醫師執業地點一般限於鄉鎮(街道)、村(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山區海島縣和縣域醫共體建設地區可突破至縣級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十三條 優先安排服務期內定向培養人員參加各類進修、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鼓勵支持在職學歷提升。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報考非脫產本科學歷繼續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 定向培養人員服務期滿後,自願繼續留在基層服務的,所在單位在績效工資分配上應予以適當傾斜。服務期內表現特別優秀的,可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商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後,在縣域衛生機構範圍內統籌使用。
第四十五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評估本地定向培養工作中的成效和矛盾,及時改進最佳化管理方法,逐步完善定向培養人員工作、生活條件,解決後顧之憂,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重視挖掘先進典範,大力開展典型事例、典型人物宣傳,激勵引導更多人才投身基層衛生事業。
第四十六條 對在定向培養工作中效果顯著、貢獻突出的高等院校,應通過醫學類專業優先增設、增加高校招生計畫等方式,給予政策傾斜。
第七章 履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對定向培養人員履約情況實行全程監管。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階段、性質,落實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衛生健康和人力社保等部門負責區域內定向培養醫學生履約、暫緩、中止、終止、誠信修復、法律追繳等事項的認定和辦理,聯合確認當年度本區域內定向培養醫學生違約名單,於每年9月底前將定向培養醫學生違約名單和不良信息報送至省級相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共同建立定向培養醫學生誠信檔案,建立定向培養醫學生履約管理系統,實行信息共享機制,將違約記錄等相關信息歸入其個人人事檔案,作為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等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錄(招聘)、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晉升等個人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等行政事業單位招錄(招聘)、研究生培養單位招生、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招收時,應當審核個人人事檔案,加強誠信審查,嚴格錄取標準。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等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招聘主動違約以及履約未滿服務期的定向培養醫學生。
第五十一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須嚴格履行協定,主動違約應退還全部定向培養教育經費並按照協定約定繳納違約金;培養教育經費包括定向培養醫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財政補助以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助理全科規範化培訓)期間各級財政補助和送出單位培養經費。若財政補助標準調整,則按調整後的標準計算。未按照協定退還上述全部費用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法律途徑追繳,並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因特殊疾病導致無法履行協定的,須提出暫緩或終止協定申請,經培養用人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後,可暫緩或終止履約。暫緩履約的,待情況允許,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定。終止履約的,須在解除協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全部定向培養教育經費並承擔相關違約賠償。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衛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門認定後可暫緩或終止協定,不納入違約情形。
(一)在校期間,經兩家及以上三級甲等醫院分別出具書面診斷書,診斷結果一致,確因個人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服務期內,經兩家及以上三級甲等醫院分別出具書面診斷書,診斷結果一致,確因個人身體原因不宜從事醫療衛生職業。
(三)定向培養醫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應徵入伍。
第五十四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權解除協定,學生不再繼續享受定向培養醫學生政策,且須在解除協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全部定向培養教育費用。
(一)被培養高校開除學籍;
(二)受到培養高校退學處理或自動退學;
(三)定向培養醫學生因個人原因未能按協定約定期限內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
(四)定向培養醫學生畢業後,5年內未取得執業(助理)資格,以及首次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連續3年結業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畢業後,符合入職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計入個人人事檔案並納入浙江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
(一)未按照協定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安排及時到崗就業。
(二)未按照協定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安排履約至服務期滿。
(三)定向培養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以及服務期內,未經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同意,擅自報考醫學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四)定向培養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以及服務期內,未經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同意,擅自參加行政事業單位招錄招聘的。
(五)其它未按照協定規定履約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定向培養醫學生違約情況納入省級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納入醫師定期考核和醫德綜合評價。經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後違約或未按照協定規定退還教育培養費及違約金等惡意違約者,違約情節嚴重的將納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國家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十七條 完善信用信息修復機制,對已經違約的定向培養醫學生,經原培養用人地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願意按照原協定繼續履行服務的,在服務期滿後,對其信用信息記錄進行及時修復,並將相關情況說明歸入個人人事檔案,不再納入違約名單,已繳納的教育培訓費用和違約金不予返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不實行“招生與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並軌”辦法的定向培養,除不按本辦法規定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相關的特定程式、手續外,其他方面工作均參照本辦法執行;定向培養人員畢業後,經培養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參加本地醫療衛生機構公開招聘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聘用,相關招聘工作不得違反國家和我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遇有國家、省高考政策調整,影響本辦法中招生工作辦法的,自動予以調整。
第六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入學的定向培養人員,其根據原定向培養通知及協定所享有的權利仍然有效。經協商一致,原簽約各方也可根據本檔案精神簽署補充協定,補充約定相關義務。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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