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是湖南省財政廳2018年6月10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行〔2018〕17號
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規範會議費管理,我們對《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14〕1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2018年6月10日

全文

湖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
  第三條 省直機關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省直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省直機關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並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會議分類、審批、會期和規模
  第六條 省直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省黨代會、省人代會、省政協全會、全省勞模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
  二類會議:省委全會、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全會、省政協常委會會議、省紀委全會、省委工作會、省政府工作會;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人民團體代表大會;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
  三類會議:省直機關召開的部門性會議(包括部門工作會議、專業性會議)。
  第七條 會議審批程式:
  一類會議。由省委、省政府審批。
  二類會議。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省政協常委會會議、省紀委全會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程式審批;其他二類會議分別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呈報審批。
  三類會議。省直機關應當建立會議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式報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
  第八條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類會議除法定會議外,會期一般不得超過2天;三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1天,其中,單位內設機構召開的各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半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二類、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省直機關要嚴格控制參會人員數量,堅決防止和杜絕陪會現象。
  一類、二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檔案,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其中,二類會議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控制在150人以下,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除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召開的有關全局工作的重要會議,以及因省直管縣工作需要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外,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一般只開到市州一級。二類、三類會議召開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會議工作人員除會務需要必須駐會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條 省直機關應當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各單位召開的本系統全省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已發文部署或能採取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能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不集中到省召開;工作內容相近、能合併召開的會議,應當合併套開;可由部門或部門聯合召開的會議,不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
  第十一條 省直機關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利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不請外地同志到主會場參會。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
  第十二條 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各單位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在政府採購協定價格內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應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無外地代表且會議規模能夠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會期只有半天的,不安排就餐,超過半天的,可在三類會議一伙食費標準內安排一次會議餐。
  第十三條 除現場會外,參會人員以駐長沙市區單位工作人員為主的會議不得到長沙市區外召開。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度假區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農民代表、城市無固定收入代表和學生代表因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由會議承辦單位比照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報銷;其他會議代表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當地差旅費辦法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
一類會議
330
150
120
600
二類會議
290
140
100
530
三類會議
240
130
70
440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對於有定額而未發生的費用,報銷時應按標準扣減。
  會議期間,對農民代表和城市無固定收入代表由會議承辦單位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發誤工補助,在綜合定額標準的“其他費用”中統籌開支。
  第十六條 會議費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管理。各單位應在11月底前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完成下年度會議計畫審批工作,經批准的會議,所需經費按程式列入單位部門預算。其中,一類、二類會議費由省財政專項安排,在單位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三類會議費省財政不單獨安排,在單位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承辦單位負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七條 省直機關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服務協定書、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按規定批准的會議,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九條 省直機關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會議用餐原則上安排自助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上菸酒,不得安排宴請、組織會餐;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會議不統一配發筆、筆記本,確需配發檔案袋的,應選用一次性紙質檔案袋或簡易塑膠檔案袋,嚴禁配發公文包。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二十條 省直機關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或提供查詢,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畫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省財政廳。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訂省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監控;
  (三)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四)按規定負責定點飯店的政府採購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單位年度會議計畫編制並按程式審批;
  (三)負責編制本單位會議預算並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部門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基層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審批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飯店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違反規定的,按照定點飯店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直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省直其他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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