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區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南山區區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是2014年南山區財政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山區區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南山區財政局
南山區區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區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改進會風,精簡會議,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區直單位”)。
本辦法所稱區直黨政機關,是指區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區各民主黨派和區工商聯。
本辦法所稱區直事業單位,是指區本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財政核撥補助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三條 區直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在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中單獨列示。切實規範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條 區直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五條 區直單位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指以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
二類會議是指區直單位召開的本系統全區性會議。
三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六條 區直單位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區直單位應當按程式分別報經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批准。
二類、三類會議。區直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事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委會審批後執行。
第七條 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會期。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三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半天。
參會人員以外地單位為主的,可適當安排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2天。
第八條 區直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檔案,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1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0%以內。
第九條 區直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條 本市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可適當安排午休房;能夠於會議結束日返回的外地參會人員,結束日原則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一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據實報銷。
按第十一條規定不安排住宿或不午休的,會議費按扣除住宿費後的定額安排。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會議費標準
安排住宿
只安排午休
不住宿不午休
一類會議
600
470
340
二類會議
500
400
300
三類會議
400
320
240
上述費用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等。
第十三條 會議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會議用餐原則上安排自助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
第十四條 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由召開會議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
第十五條 區直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須附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等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 會議費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使用管理規定,以銀行轉賬或使用公務卡結算。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畫及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會議效果等匯總後報區財政部門,作為安排會議費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區委(政府)辦公室、區人大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一類會議進行審批管理;
(二)負責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第二十條 區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訂區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審核批覆會議費預算,對會議費支付結算進行監控;
(三)對區直單位報送的會議費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區直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二)負責本單位年度會議計畫編制和二、三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會同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區直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是:
(一)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四)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轉嫁、攤派會議費;
(五)會議費管理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不得到市外或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會議費;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區直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遊覽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二)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四)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承辦上級在我區召開的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執行:
審批程式。應當報經區委區政府審批;
會議費標準。承辦中央和省在我區召開的會議,參照市一類會議標準執行;承辦市在我區召開的會議,參照市里會議費相關類別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區直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南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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