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全縣黨政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第六條 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是指黨代會、人代會、政協全委會、全縣勞模表彰會。
二類會議,是指縣委全會、縣委擴大會、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全會、縣政協常委會、縣紀委全會、縣四大家召開的有鄉鎮分管領導參加的專業會議、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代表大會(含換屆選舉)。
三類會議,是指縣人大、縣政協專門委員會工作會、各單位召開的工作會。
四類會議,是指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會,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會議審批
(一)一、二類會議應當報經縣委或縣政府審批,並列入單位年度專項會議計畫;
(二)三類會議應當報經縣分管領導審批,並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畫,原則上一年不超過一次;
(三)有會議計畫和經費預算的四類會議應當報經主管部門審批。
年度會議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對縣委、縣政府交辦的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八條 會議時間
一、二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二、三、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檔案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控制在縣委、縣政府批准的人數以內,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縣直單位的會議一般開到鄉鎮,參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0%以內;經縣委、縣政府批准需開到村(居)委員會的會議,參會人員控制在400人以內,其中,工作人員不得超過代表人數的10%。鄉鎮黨委政府開到村(居)委員會的會議,由鄉鎮黨委會議決定的規模召開。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會議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各單位開到村(居)委員會的會議,會議規模由主管部門批准,鄉鎮黨委政府開到村(居)委員會的會議,會議規模由鄉鎮黨委或政府班子會議決定。
第十條 會議形式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傳達和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不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
第十一條 會議場所
(一)各單位會議應當優先在內部會議室或內部會議場所召開。內部會議場所是指黨政機關所屬的禮堂、基地、賓館、招待所、會議(培訓)中心、接待中心等具備服務本單位(系統)會議相關功能的場所。
(二)內部會議場所不能滿足條件的,應當在定點會議場所或專業會議場所召開,按照政府採購協定價格結算費用。
專業會議場所是指具備電視電話會議或網路音頻視頻異地同步傳輸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會議場所。其功能僅為會議所需,不具備住宿、餐飲等其他服務功能。
(三)參會人員以城鎮或集鎮的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城鎮和集鎮以外召開。無外地代表的會議,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費開支標準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要嚴格參照標準執行,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渠道
一、二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年初部門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會議費報銷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 會議費支付方式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七條 會議公示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按規定要求公開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會議紀律
(一)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二)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三)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遊覽,不得宴請與會人員,不得發放紀念品及物品。
(四)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主辦方優先在單位內部食堂安排會議用餐,不具備條件的,可在定點賓館(飯店)安排。有條件安排自助餐的,應安排自助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無條件安排自助餐的,可按10人一桌安排。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會議材料統一簡裝。
(五)各單位召開的各類表彰會,以精神獎勵為主,不得發放獎金或獎品。有國家政策規定需要發放獎金或獎品的,其獎勵數額和標準,須報經縣委或縣政府批准。
(六)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七)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
縣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縣監察委等部門制定或修訂縣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監控;
(三)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編制本單位年度會議計畫和三類、四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負責安排會議預算並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縣財政局、縣監察委、縣審計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會議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畫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報銷會議費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會議場所、內部會議場所、專業會議場所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定點飯店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宣恩縣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宣財發〔2014〕1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