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意在為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1]199號
- 發布日期:1991-11-16
- 生效日期:1991-11-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甘肅省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意在為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甘肅省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意在為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檔案內容甘肅省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1991年11月16日甘政...
為規範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9月29日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9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公布。《條例》共35條,自2011年...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宗教事務的管理。第三條 宗教事務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縣、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簡稱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事務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涉及...
綜合性地方政府宗教規章 甘肅省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甘肅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991年11月16日發布施行)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1991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施行)湖北省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29日湖北省人民...
省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監察室主任各1名)。其他事項 (一)保留後勤事業編制12名。(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
第九條 佛教協會的成立、變更和註銷,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和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佛教協會依照章程開展活動,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佛教協會具有下列職能:(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
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起草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2.通過信函方式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關於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等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法律責任”部分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宗教團體管理,促進宗教團體健康發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信教公民自願組成,為團結信教公民愛國愛教、促進宗教健康發展,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印刷業管理條例》設定了15項宗教事務方面行政許可項目。在這15項行政許可中,“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已在《宗教事務條例》及《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中有具體規...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應當事先徵得該場所管理組織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前兩款規定中涉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宗教活動...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規範宗教事務管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和諧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和《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正文 第...
街道辦事處(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在市、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下,協調做好本轄區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宗教事務部門做好宗教事務管理服務工作。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六條 本市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
寧夏回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地方法規 檔案信息 【生效日期】1994-06-07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寧政發〔1994〕64號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發布《寧夏回族自治...
凡經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應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管理。同時,應在公安、文化、城建、林業等部門指導下,做好治安防火、文物保護、建築修建、綠化等項工作。第八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地址和名稱;2、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3、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宗教教規、教義...
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就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2014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講話指出,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2017年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
寧夏回族自治區宗教事務若干規定全文 (2013年5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6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4號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宗教事務的部門(以下統稱宗教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第二章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條 成立宗教團體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相應的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
四、將《遼寧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一條修改為:“開辦宗教院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班、義工培訓班,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涉及的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條例內容 遼寧省宗教事務條例 (2023年...
名稱:《宗教院校管理辦法》文號: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6號 基本信息 審議通過時間:2021年3月26日 公布時間:2021年4月23日 施行時間:2021年9月1日 全文 國 家 宗 教 事 務 局 令 第 16 號 《宗教院校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3月26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
各人民團體應當共同依法做好宗教工作。第八條 省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外事、稅務等有關部門共享相關管理信息。第九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宗教團體應當建立...
第八條省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 第九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同意後,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
對於其他單位徵求國家宗教事務局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由局法制工作機構協調辦理,局機關其他部門對涉及本部門業務的內容協助提出工作意見。二十、按照行政許可規定,加強行政程式制度建設,明確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規範宗教事務部門實施宗教事務管理的職能。二十一、要嚴格執法,健全...
《雲南省宗教事務管理規定》已經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本規定所稱宗教事務,是指宗教與國家、社會、個人之間存在的各項社會公共事務。第三條 各民族公民有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