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的實施是為了為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深入落實《宗教事務條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
為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深入落實《宗教事務條例》,推進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依法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印刷業管理條例》設定了15項宗教事務方面行政許可項目。在這15項行政許可中,“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已在《宗教事務條例》及《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中有具體規定;“設立宗教院校審批”、“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臨時宗教活動地點審批”,我局正在起草的宗教院校設立辦法、外國人宗教活動臨時地點指定辦法將具體規定。對其餘12項行政許可項目,我局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許可程式和期限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匯集成《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
現將《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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