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華僑捐贈使用管理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華僑捐贈使用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華僑捐贈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僑、華僑社會團體、華僑投資企業(以下稱捐贈人)自願無償地向省內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以下稱受贈人)捐贈財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益事業是指以下非營利的事項: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醫療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它社會公益事業。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四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是全省華僑捐贈工作的行政指導、監督管理部門。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參與對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捐贈應堅持自願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勸募、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六條 捐贈應遵守法律、法規,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
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贈。
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捐贈人要求縣(區)或縣(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區)或縣(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應將所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或者按照捐贈人的意願處置。
第八條 捐贈人和受贈人可以訂立捐贈協定。捐贈協定可以包括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方式、驗收等內容。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財產的數量、用途和方式,受贈人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捐贈意願。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捐贈人和受贈人應當在協定中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人和受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定。
第九條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捐贈人辦理有關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捐贈人捐贈的進口物資,由受贈人向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省僑辦審批。
第十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家政策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
第十一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成立捐贈財產監理使用委員會,成員應由省和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監理會職責:⑴確保捐贈完全用於公益事業項目;(2)審查捐助財產使用全部情況。(3)審查捐助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工程造價預決算方案、施工單位資格及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人應當將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並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項目的維護和管理工作,發揮項目的效益。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因城市建設、社會事業的規劃、布局等原因需要拆遷華僑捐贈的公益性建築的,應當事先告知捐贈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受贈人應當定期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向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捐贈人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並由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書面報告。必要時由捐贈財產監理使用委員會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對捐贈人和監理使用委員會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受贈人應當受納。
第三章 鼓勵及表彰
第十六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要求在捐贈工程項目內部場所為其本人或者親屬立碑紀念的,報省僑務辦公室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對捐贈人給予鼓勵和表彰。對貢獻突出者,當地政府可以授予榮譽稱號。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對華僑捐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給予鼓勵和表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捐贈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使用。
第二十條 挪用、侵占、貪污捐贈款物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款物,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款物,應當按照原捐贈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華僑捐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及其社會團體、投資企業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為發展公益事業的捐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僑務系統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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