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中國小教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甘肅省中國小教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是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等檔案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堅持以高素質教師人才培養為引領,以高水平教師教育體系建設為支撐,以提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為重點,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中國小教師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中國小教師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特制定本條件標準。

該評價條件標準從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中國小教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中國小教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398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蘭州新區組織部、教體局,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現將新修訂的《甘肅省中國小教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教育廳
2023年12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等檔案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堅持以高素質教師人才培養為引領,以高水平教師教育體系建設為支撐,以提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為重點,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中國小教師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中國小教師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特制定本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高、中級職稱,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級3個層級,名稱分別是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範圍有效。
中國小教師系列初級職稱(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審會評審。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第三條  本條件標準適用於全省下列中國小、幼稚園等學校和與此相關的教育教學研究及服務機構的教育教學人才:
(一)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專門學校。
(二)少年宮(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教育教學研究、電化教育機構等服務機構。
(三)上述各類民辦和社會力量創辦的學校參照執行。
上述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享有申報職稱的同等待遇。
第四條  對縣(市、區)以下基層(含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中國小按照《甘肅省縣以下基層中國小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實行高級職稱單獨評審,評價的職稱在全省縣以下基層範圍有效。鼓勵基層作出突出貢獻人才按本條件標準申報評審全省範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範圍有效和全省縣以下基層(艱苦單位)範圍有效職稱。
第五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台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真善美,傳遞正能量。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堅持立德樹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統一、言傳與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與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堅持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全心全意做學生錘鍊品格、學習知識、創新思維、奉獻祖國的引路人,公平誠信,以信念、人格、實幹立身。
第七條  評價方式。強化教師品德考核,任現職以來教師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並在單位公示。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負責教師品德考核,建立師德師風監測和評價長效機制,以定性評價為主,儘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道德模範、師德標兵等品德先進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存在教育部《新時代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稚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2018〕16號)規定“不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達到品德條件標準。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並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稱職)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甘肅省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甘肅省幼稚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等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教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體系和專業知識,師德師風高尚,教育教學實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在教育教學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學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信息技術套用能力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聲譽,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第十一條  教育教學能力。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教育教學經驗豐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強,身心健康,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現職以來,須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教師以學校教學、授課計畫為據,教研人員以單位工作任務安排為據)。
1.本條件標準涉及的各類學校專任教師每學年課時量(含課程授課、實驗輔導課、延時服務課等)不少於所在學校同學科專任教師年均課時量;兼任學生管理工作的教師每學年課時量(含課程授課、實驗輔導課、延時服務課等)不少於所在學校同學科專任教師年均課時量的2/3;擔任學校領導職務的教師每學年課時量(含課程授課、實驗輔導課、延時服務課等和聽課、評課)不少於所在學校同學科專任教師年均課時量的1/3。
2.本條件標準涉及的各類教育教學研究及服務機構人員每年須完成1門以上學科的教學指導或教學研究任務。
3.教師晉升正高級職稱後,應將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作為職稱聘任以及續聘的依據。
(二)在教育教學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經單位統一安排,學校教師結對培養指導至少3名學校本學科青年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並取得較好成績;教研單位人員應具備指導培養青年人員的能力。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並聘任高級教師滿5年。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連續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審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教育部門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要有教育家水平的教育教學成果。學校教師可用教學研究報告、教學述評或講課等評價學術水平能力;教研單位人員可用課題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等評價學術水平能力。
第十六條  幫扶基層經歷。城市、縣鎮中國小教師須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累計1年以上的經歷;教育教學研究、服務機構人員應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調研、指導累計1年以上的經歷。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幹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並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技術套用能力。具備較強的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的融合創新能力,能熟練將信息技術套用教育教學,開展教育教學設計、分析、課件製作等。確實需要評價信息技術套用能力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獲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定額人員)以上1次,或二等獎(前3名)1次。
2.獲國家級(指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下同)表彰1次,參考其它專業技術業績。
3.獲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的評選,下同)表彰或教育部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並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項外的1項業績。
4.獲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並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項外的2項業績(其中第1項至第11項須至少達到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第1項至第11項須至少達到2項:
1.獲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 (定額人員)以上1次,或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特等獎(前3名)或一等獎(前2名)以上1次。
2.注重教改實驗,教學方法靈活新穎,課堂教學效果好,並經學校考核推薦,本人單獨或作為團隊前2名完成人講授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公開評選的精品課、最佳課、優質課、優秀教學觀摩課等,獲省一等獎1次(相關活動獎項第一等次設定為“特等”獎的視同為“一等”獎,其他等級以此類推。下同),或省二等獎或市一等獎2次(未設定獎項等次的,獲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1次,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認定2次)。
3.獲市廳級(指市州黨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省直部門單獨或聯合,下同)表彰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2次。或作為第1名完成人,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建立省級名教師、名校長(園長)工作室。
4.認真履行德育教學大綱要求,任教以來積極承擔年級主任、班主任、少先隊(共青團)輔導員、思政課教師、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計達8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至少3年),並且任現職以來本人或本人作為第一負責人所帶的班級或團隊獲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團省委或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優秀班主任、優秀少先隊(共青團)輔導員、優秀班集體、文明班集體、其他德育方面先進稱號2次。
5.承擔學科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輔導教學,並經學校考核推薦,參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相關競賽以獲獎當年收錄在《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為準,下同)公布的本專業競賽活動或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本專業競賽活動(含體育比賽、藝術展演),作為前2名完成人本人或本人輔導的學生或集體(以獲獎檔案、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畫為據),獲全國前8名或二等獎以上1次、或全省前3名或一等獎1次(相關競賽獎項第一等次設定為“特等”獎的視同為“一等”獎,其他等級以此類推。下同)。體育教師擔任行政部門舉辦的全國體育運動會單項比賽裁判員1次,或全省裁判長1次。
6.具備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能力,作為前3名完成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本專業相關課題1項,或作為前3名完成省部級本專業相關項目1項,或作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本專業相關重點課題或教改實驗重點項目1項,或作為前2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門下達的本專業相關項目1項。(不含子課題,以課題立項通知書及結題證書為據)
7.學術理論水平高,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並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獨著或作為第一主編正式出版學術價值高的專著、經省級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材1部,或作為合作者,撰寫不少於12萬字;或幼稚園教師作為第一完成人開發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課程教學類資源1項
8.教師長期在一線從事課程教學或幼稚園五大領域教學工作累計25年以上(以學校教學、授課計畫為據),高水平完成教學工作,每年授課課時量均超過所在縣(市、區)本學科專任教師平均課時量,並獲市廳級表彰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在縣(市、區)以下基層(含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省市屬艱苦單位(礦山、森林、野外、井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25年以上,現仍在以上崗位,並獲市廳級表彰1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9.在中國小教師“縣管校聘”改革中,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檔案為據),城市、縣鎮中國小教師任教以來在縣(市、區)域內交流至鄉村學校工作連續滿4年以上,並任現職以來獲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10.獲年度考核優秀3次,並獲市廳級表彰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11.受聘為國核心心期刊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經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分支機構理事長5年以上。
12.學校教師積極發揮傳幫帶作用,經學校統一安排,任現職以來結對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青年教師(本條件涉及的各類學校教師須指導所在學校或學區中初級職稱的青年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以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畫為據)累計至少3年並作為第一指導人在培養指導期間,至少1名被指導教師獲市廳級表彰1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取得第三十條第(二)款第2項業績2次(被指導教師獲得的相關獎項須在培養指導工作開展滿1年後取得)。
13.師德師風高尚,教育教學業績突出,任現職以來,在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學生、學生家長、學校老師、學校領導班子年度四方測評中,獲得一致評價優秀2次(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評價工作方案和認定結果為據)。
14.教育教學方法獨特、效果好,經3名及以上本專業取得全省範圍有效職稱資格、在編在崗滿3年的正高級教師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破格晉升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達到規定任職年限,但任現職後教育教學業績突出,可單破、雙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3年,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
破格申報須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第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二)款第12條、第13條、第14條不作為破格業績條件),之後每破1項再增加第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第1項至第11項中的2項。所有業績條件均不重複計算。 
第四章  高級教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實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信息技術套用能力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第二十二條  教育教學能力。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教育教學經驗較豐富、能力強,研究能力較強,身心健康,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現職以來,須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教師以學校教學、授課計畫為據,教研人員以單位工作任務安排為據)。
1.本條件標準涉及的各類學校專任教師每學年課時量(含課程授課、實驗輔導課、延時服務課等)不少於所在學校同學科專任教師年均課時量;兼任學生管理工作的教師每學年課時量(含課程授課、實驗輔導課、延時服務課等)不少於所在學校同學科專任教師年均課時量的2/3;擔任學校領導職務的教師每學年課時量(含課程授課、實驗輔導課、延時服務課等和聽課、評課)不少於所在學校同學科專任教師年均課時量的1/3。
2.本條件標準涉及的各類教育教學研究及服務機構人員每年須完成1門以上學科的教學指導或教學研究任務。
3.教師晉升高級職稱後,應將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作為職稱聘任以及續聘的依據。
(二)在教育教學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學校教師結對培養指導至少2名學校本學科青年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並取得一定成績;教研單位人員應具備指導培養青年人員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並聘任一級教師滿5年。
(二)幼稚園、國小、國中教師,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20年,並聘任一級教師滿5年。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連續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審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教育部門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學校教師可用教學研究報告、教學述評、或講課等評價學術水平能力;教研單位人員可用課題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等評價學術水平能力。
第二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城市、縣鎮中國小教師須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累計1年以上的經歷;教育教學研究、服務機構人員須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調研、指導累計1年以上的經歷。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幹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並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技術套用能力。具備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的融合創新能力,能將信息技術套用教育教學,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分析、課件製作。確實需要評價信息技術套用能力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獲省級表彰或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參考其它專業技術業績。
2.獲市廳級表彰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2次,參考其它專業技術業績。
3.獲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定額人員)以上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第1項至第11項須至少達到2項:
1.獲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前5名)1次,或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前2名)1次,或上述市州一等獎以上(前2名)1次。
2.注重教改實驗,教學方法靈活新穎,課堂教學效果好,並經學校考核推薦,本人單獨或作為團隊前2名完成人講授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公開評選的精品課、最佳課、優質課、優秀教學觀摩課等,獲省級二等獎1次,或市級一等獎1次,或市級二等獎2次(未設定獎項等次的,獲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1次)。
3.獲市廳級表彰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或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2次,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3次,或作為前3名完成人,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建立省級名教師、名校長(園長)工作室。
4.認真履行德育教學大綱要求,任教以來積極承擔年級主任、班主任、少先隊(共青團)輔導員、思政課教師、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計達6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至少3年)並且任現職以來本人或本人作為主要負責人所帶的班級或團隊獲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團委或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優秀班主任、優秀少先隊(共青團)輔導員、優秀班集體、文明班集體、其他德育方面先進稱號1次,或校級年度優秀班主任、優秀少先隊(共青團)輔導員、優秀班集體、文明班集體3次(同年度同學年連續獲得2次上述學期優秀視同年度優秀1次,同年度的學期和年度上述優秀不重複計算)。
5.承擔學科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輔導教學,並經學校考核推薦,參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公布的本專業競賽活動或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本專業競賽活動(含體育比賽、藝術展演),作為前2名完成人本人或本人輔導的學生或集體(以獲獎檔案、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畫為據),全國獲獎或取得名次、或全省前5名或二等獎以上1次。體育教師擔任行政部門舉辦的全省體育運動會、單項比賽正副裁判長1次,或市州裁判長1次。
6.具備較強的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能力,作為前5名完成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本專業相關課題或省部級項目1項,或作為前3名完成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本專業相關重點課題或教改實驗重點項目1項,或作為前3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門下達的本專業相關項目1項,或作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本專業相關一般(專項)課題或教改實驗一般項目1項,或作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本專業相關一般(專項)課題或教改實驗一般項目2項。(不含子課題,以課題立項通知書及結題證書為據)
7.學術理論水平較高,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核心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獨著或作為第一主編正式出版學術價值較高的專著、經省級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材1部,或作為合作者,撰寫8萬字以上。或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邀請(以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檔案為據),參與全省中國小選用使用教學用書的編寫、審核、監測、修訂。或幼稚園教師作為前3名完成人開發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課程教學類資源1項。
8.教師長期在一線從事課程教學或幼稚園五大領域教學工作累計15年以上(以學校教學、授課計畫為據),較高水平完成教學工作,每年授課課時量均超過所在縣(市、區)本學科專任教師平均課時量,並獲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或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在縣(市、區)以下基層(含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省市屬艱苦單位(礦山、森林、野外、井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20年以上,現仍在以上崗位,並獲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或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9.在中國小教師“縣管校聘”改革中,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檔案為據),城市、縣鎮中國小教師任教以來在縣(市、區)域內交流至鄉村學校工作連續滿3年以上,並任現職以來獲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10.獲年度考核優秀3次。
11.受聘為省級學術期刊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登記的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分支機構理事長5年以上。
12.學校教師積極發揮傳幫帶作用,經學校統一安排,任現職以來結對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青年教師(本條件涉及的各類學校教師須指導所在學校或學區初級職稱的青年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以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畫為據)累計至少2年並作為第一指導人在培養指導期間,至少1名被指導教師獲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或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取得本條第(二)款第2項業績1次(被指導教師獲得的相關獎項須在培養指導工作開展滿1年後取得)。
13.師德師風高尚,教育教學業績突出,任現職以來,在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學生、學生家長、學校老師、學校領導班子年度四方測評中,獲得一致評價優秀1次(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評價工作方案和認定結果為據)。
14.教育教學方法獨特、效果好,經3名及以上本專業取得全省範圍有效職稱資格、在編在崗滿3年的正高級教師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破格晉升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達到規定任職年限,但任現職後教育教學業績突出,可單破、雙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3年,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
破格申報須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第三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二)款第12條、第13條、第14條不作為破格業績條件),之後每破1項再增加第三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第1項至第11項中的2項。所有業績條件均不重複計算。
第五章  一級教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專業能力。有本專業紮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本專業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理和教學方法、信息技術套用能力,教育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教學效果較好,掌握現代教育技術。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教學能力。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現職以來,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教師以學校教學、授課計畫為據,教研人員以單位工作任務安排為據),勝任1門以上課程講授。本條件標準涉及的各類教育教學研究及服務機構人員每年須完成1門以上學科的教學指導或教學研究任務。
(二)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承擔教學改革研究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三)具有較強的班主任、共青團、少先隊輔導員等工作能力,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並聘任二級教師滿4年。
(二)國小、國中教師,大學專科畢業,並聘任二級教師滿4年。
(三)幼稚園、國小教師,中專畢業,並聘任二級教師滿5年。
第三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審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教育部門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三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利用外文書籍查閱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九條  信息技術套用能力。具備一定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的融合創新能力,能將信息技術套用教育教學,開展教育教學設計、製作、分析、課件製作等。確實需要評價信息技術套用能力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條  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其中第1項至第10項須至少達到1項:
1.作為定額內人員獲縣(市、區)級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1次。
2.課堂教學效果好,並經學校考核推薦,講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公開評選的精品課、最佳課、優質課、優秀教學觀摩課等教學活動1次。
3.獲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4.擔任班主任、少先隊(共青團)輔導員、思政課教師、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獲學校上述工作年度考評結果優秀2次。
5.承擔學科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輔導教學,並經學校考核推薦,參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公布的本專業競賽活動或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本專業競賽活動(含體育比賽、藝術展演),作為前2名完成人本人或本人輔導的學生或集體(以獲獎檔案、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畫為據)獲獎或取得名次。體育教師擔任行政部門舉辦的縣(市、區)以上體育運動會、單項比賽裁判員1次。
6.具備一定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能力,作為定額內人員完成縣(市、區)級以上教育科學規劃本專業相關課題或教改實驗一般項目1項(以課題立項通知書及鑑定證書為據)。
7.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撰稿人,撰寫的本專業論文在校內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開發行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
8.專任教師長期在一線從事課程教學或幼稚園五大領域教學工作累計8年以上,超額完成教學工作,任現職以來每年授課課時量均超過所在縣(市、區)本學科專任教師平均課時量。或在縣(市、區)以下基層(含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省市屬艱苦單位(礦山、森林、野外、井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8年以上,現仍在以上崗位。
9.在中國小教師“縣管校聘”改革中,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檔案為據),城市、縣鎮中國小教師任教以來在縣(市、區)域內交流至鄉村學校工作連續滿2年以上。
10.獲年度考核優秀1次。
11.師德師風高尚,教育教學業績突出,任現職以來,在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學生、學生家長、學校老師、學校領導班子年度四方測評中,獲得一致評價優秀1次(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評價工作方案和認定結果為據)。
12.教育教學方法獨特、效果好,經2名及以上本專業取得全省範圍有效職稱資格、在編在崗滿3年的高級教師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一條  破格晉升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達到規定任職年限,但任現職後教育教學業績突出,可單破、雙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2年,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
破格申報人員單破須達到第四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1項至第10項至少5項;雙破須達到第四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1項至第10項至少6項。所有業績條件均不重複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不重複計算。人才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後,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後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四十三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於省級低於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比如,需獲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3、4名)1次,可放寬至獲國家部委的全國性科技獎勵第5名。
第四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涉及的表彰,以納入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為準,2016年之前的業績按我省過去職稱評價政策的規定認定,原則上以表彰檔案落款、證書印章為準。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教育教學先進稱號是指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獲得與教育教學工作直接相關的稱號。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與同級表彰的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等享受同等待遇。省級基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一等獎”等同現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特等獎”獎項級別,該獎項其他等級以此類推。特殊教育教師在特殊教育教學、康復、管理等工作獲得的各項獎勵和研究成果可視同相應的教育教學成果。
第四十五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核心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範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學術會議宣讀論文按降低一個等次對待,國際學術會議:指國際學術機構或委託我國學術機構主辦的學術會議;全國性學術會議:指國家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學術會議。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第四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城市”指省轄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區;“縣鎮”指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區。“參考其它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獎勵、課題項目、技術創新成果、智庫成果、專利、標準等的業績做支撐。科技獎項、榮譽稱號、課題項目、標準規範、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照《關於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檔案執行。幫扶基層經歷中,“薄弱學校”按管理許可權由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幫扶基層經歷須由幫扶學校、現工作單位和幫扶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出具意見。中國小教師“四方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各市州教育部門根據實際制定公布並組織實施,相關辦法要明確“四方評價”優秀比例,優秀比例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相關要求執行。條件標準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專家舉薦”業績使用的要求,申報人書面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且經用人單位同意。市州職改辦、主管部門對申報人申請舉薦內容組織3名以上相關專家進行盲審,且經2/3以上專家同意。申報人申請舉薦的內容必須是本次職稱晉升中未曾使用的業績。舉薦專家不得對用人單位未認可的、已定性的、未產生效益的業績進行舉薦。舉薦專家須為申報人員本縣區專家且每年只能推薦1人,申報人、舉薦專家雙方要誠信舉薦,對舉薦不實的,將申報人、舉薦專家納入全省科研誠信“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
第四十七條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鑑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複計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學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習題集等。前言或後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
第四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台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從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甘肅省中國小教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甘人社通〔2021〕2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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