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評選活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甘發〔2018〕21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甘政發〔2012〕12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省基礎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優秀教師的示範和引領作用,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省教育廳決定組織開展2019年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評選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評選活動
  • 舉辦單位甘肅省教育廳
總則,評選條件,評選組織程式,評選紀律,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甘發〔2018〕21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甘政發〔2012〕121號)精神,加強全省基礎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優秀教師的示範和引領作用,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根據《幼稚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國小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中國小校幼稚園在職在崗的專任教師。
校(園)長參加評選,須近5年連續兼任本學科課堂教學工作,課時量應不少於該學科周課時標準時數的三分之一,參評人數須控制在分配名額的40%以內。
第三條 評選工作堅持面向基層,公開、公平、公正、優中選優的原則,嚴格按照評選標準和程式進行評選。
第四條 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同時評選,每兩年評選一次。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從當屆骨幹教師中擇優遴選產生。已確定為甘肅省特級教師、隴原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的人員不再參加評選。

評選條件

第五條 參加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評選的教師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治學嚴謹,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師德師風。
(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10年以上。教學工作量達到規定要求,教學、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績顯著。
(三)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參評教師年齡,自評選通知發出當年計算,男55歲及以下,女50歲及以下。
(四)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層次的教師資格和學歷,具有一級及以上教師職稱。
(五)教學理念先進,教學方法科學有效,積極實施素質教育,社會反映良好,近5年來教學業績在當地教育質量測評中獲得優秀(根據所教班級綜合考評、學科質量測評成績等確定,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材料)。
(六)已獲得省級農村骨幹教師、省(市)級教學能手、市級學科帶頭人、市級骨幹教師等其中一項榮譽稱號。
第六條 在具備基本條件的同時,骨幹教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當中的3項;學科帶頭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當中的4項。
(一)近十年來獲省級及以上優質課競賽二等獎及以上1次;或市州優質課競賽一、二等獎2次以上;或在市州及以上部門組織的教研活動中上示範課、觀摩課2次以上,反響良好。
(二)近10年來作為骨幹成員(排名前三)參與1項國家級科研課題並結題,或至少主持完成(以結題時間為準) 1項省級科研課題,或作為骨幹成員(排名前三)參與2項省級科研課題並結題。
(三)近10年來在省級及以上刊物發表本人獨撰(或第一作者)論文至少2篇;或出版專著1部;或主編、參編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科研部門組織編寫的教育教學論著不少於兩萬字。
(四)近10年來獲得甘肅省基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一等獎或二等獎1次、三等獎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在省級及以上論文、課件、教學案例、錄像課、微課等評獎活動中獲一等獎2次以上。
(五)近10年來獲得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教研部門、一級行業專業學會榮譽稱號1次;或市級相應榮譽稱號2次。
(六)近10年來指導培養的青年教師成績突出,所指導的教師至少有2人獲得縣級及以上教學、科研等方面獎勵;或承擔市州及以上部門組織的教師培訓任務,完成專題講座2次以上,效果良好。
(七)在農村學校任教10年以上,愛崗敬業,團結協作,業績突出。
註:同一成果條件不重複計算。

評選組織程式

第七條 省教育廳成立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領導全省評選工作,確定評選辦法、評選名額,處理異議投訴,審定評選結果等重大事項。
省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教師工作處,負責評選的檔案起草、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初步審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條 聘選全省基礎教育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團隊,負責對推薦人選資格條件和材料進行嚴格評審。
市(州)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全省組織機構,成立市(州)、縣(區)相應的機構。
第九條 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評選程式:個人申報和學校審查推薦——縣(市、區)初評——市(州)複評——省級終評。
(一)符合條件的教師向所在學校申請,學校嚴格依據條件擇優確定推薦人選,在本單位公示(5天)無異議後,上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學校上報的推薦人選進行初評,擇優確定推薦人選,在本地區公示(5天)無異議後,上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三)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對縣(市、區)上報的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評審,按照分配名額擇優確定推薦人選,在本地區公示(5天)無異議後,上報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四)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市(州)推薦上報人選進行評審,並召開評審會,確定正式人選名單,在全省範圍內公示(5天)無異議後,提交省教育廳廳務會審定,發文公布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人選名單。
第十條 省教育廳直屬學校參評教師由本人向所在學校申請,學校嚴格依據條件擇優確定推薦人選,在本單位公示(5天)無異議後,上報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評選紀律

第十一條 各級評審機構及其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堅持標準、公平公正、廉潔自律。
第十二條 評選實行迴避制度。凡申報參加評選或有親屬參加評選的,不能擔任當屆各級評審機構的評審。
第十三條 申報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經審查確認後,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經入選的追回證書,進行通報批評,連續三屆不得申報參評,並對相關市(州)、縣(市、區)和學校通報批評,對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評選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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