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藝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甘肅省藝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是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藝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藝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276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化和旅遊局,蘭州新區組織部、商務和文化旅遊局,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深化藝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68號)中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藝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1年7月21日
甘肅省藝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藝術系列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文化藝術人才為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而奮鬥,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於全省下列機構從事藝術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才:
(一)國有企事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才。
(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者。
(三)廣播、電影、電視等行業的藝術專業人才。
(四)民眾文化藝術人才靠用藝術系列。
第三條 根據藝術領域特點,設定以下4個專業類別:
(一)藝術表演:演員、演奏員等。
(二)藝術創作:編劇、導演(編導)、指揮、作曲、作詞、攝影(攝像)、舞台美術設計、動漫遊戲設計、美術、文學創作等。
(三)藝術管理:演出監督等。
(四)技術保障:舞台技術、錄音、剪輯等。
第四條 本系列職稱包括高級、中級、初級。其中,高級職稱分設正高級和副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
本系列各專業職稱統一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對應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助理級。為體現專業屬性,職稱名稱以級別加專業命名,如一級演員、二級演員、三級演員、四級演員。
原文學創作一級、文學創作二級、文學創作三級、文學創作四級依次對應一級文學創作、二級文學創作、三級文學創作、四級文學創作。原高級舞台技師、主任舞台技師、舞台技師、舞台技術員依次對應一級舞台技術、二級舞台技術、三級舞台技術、四級舞台技術。原舞美設計員對應四級舞美設計師,原美術員對應四級美術師,原錄音員對應四級錄音師,原剪輯員對應四級剪輯師,其他職稱名稱不變。
民眾文化藝術人才靠用藝術系列,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助理級職稱名稱分別是: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助理館員。
第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藝術系列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高中級職稱。
第六條 本系列助理級職稱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審會評審。
第七條 對縣(市、區)以下基層(含甘南、臨夏州州屬單位,下同)實行高級職稱單獨評審,評價的職稱在全省基層範圍有效,條件標準不再另行制定,業績條件在此標準範圍內適度降低執行。鼓勵基層作出突出貢獻人才按本評價條件標準申報評審全省範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範圍有效和全省基層範圍有效職稱。
第八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台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九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幹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並在單位公示。
第十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儘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範、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違背本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二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並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具有本學科廣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知識,文藝理論研究水平高,熟悉國內外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發展前沿動態,編創及群文專業人員應具有穩定的編創、研究方向和系統的編創、研究成果,表演專業人員應具有高超的表演才能和豐富的舞台表演經驗,在實踐中形成獨特的藝術風格,具有深厚的藝術造詣和文藝理論修養,在省內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四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藝術業績成果突出,獲省級表彰或獲省級以上專業協會舉辦的專業比賽獎勵。
(二)創作能力強、舞台表演效果好,主創或完成的藝術作品在省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或研究能力強,公開出版或發表與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藝術功底好,培養指導的下級專業人才取得突出業績,或具有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一)一級編劇、一級文學創作、一級錄音師、一級剪輯師、一級作曲、一級作詞、一級導演(編導)、一級指揮、一級舞美設計師、一級美術師(含雕塑、書法、篆刻等)、一級舞台技術、一級攝影(攝像)、一級動漫遊戲設計、一級演出監督、一級演奏員和靠用藝術系列的民眾文化研究館員,一般應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並任副高級滿5年。
(二)一級演員一般應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並任副高級滿5年。其中,雜技、舞蹈、戲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較短的演員,可適當降低學歷和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並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優秀。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審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八條 學術水平能力。作為第一作者在國核心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省級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譯著、教材1部;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採納的智庫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
第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社區、鄉鎮(村)綜合文化工作站等基層單位支援幫扶工作時間累計220天計入基層服務經歷(不含各類下鄉演出)。
(二)在“三區”人才工作中,單位選派到鄉鎮(村)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務指導的,按到“三區”服務時間累計220天計入基層服務工作經歷。
(三)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幹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或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經歷的時限,計入基層服務經歷。
(四)參加工作以來有1年以上縣以下基層單位或企業工作經歷,或在軍隊(武警部隊)團(支隊)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的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歷。
第二十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並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技術套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設計、製作、研究、分析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的藝術、群文領域的社會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他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中從事專業必占項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5名)1次,或二等獎(前4名)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綜合集體獎項只計算主創人員中的前2名;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藝術、群文領域社會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 2 項,其中須有從事專業必占項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1 次,或二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級藝術、群文領域社會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完成(前3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4.其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 6、7名)或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 5、6名)1次並獲國家部委、省級二、三等獎(定額內人員)任意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第1名)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 1 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藝術創作、藝術管理、技術保障專業類別中,現從事編劇、各類文學創作、錄音、剪輯、作曲、作詞、導演(編導)、指揮、舞美設計、美術(含雕塑、書法、篆刻等)、舞台技術、攝影(攝像)、動漫遊戲設計、演出監督、民眾文化等專業人員,須達到以下17項業績中的3項,其中(1)至(8)應至少必占1項:
(1)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完成2部以上大型劇目作品,或獨立創作小戲小品節目10部以上,並由省級專業文藝院團正式演出20場以上;或完成1部作品並由國家級文藝院團演出;或完成2部大型劇本作品由國核心心期刊正式發表;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2部以上新創內容健康的大、中型(或5部以上小型)動漫作品,在省級以上電視台或全國知名網站發行播映或公開出版。
(2)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完成2部以上長篇或8部中短篇文學作品在國核心心期刊發表,或由省級以上出版社公開出版(或文學網站連載完結文學作品,累計點擊6000萬以上),並在省內外具有較高知名度;或4部長篇或15部中短篇文學作品(或文學網站連載完結文學作品,累計點擊6000萬以上),在省級學術期刊發表;或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創作的文學作品,被翻譯成外國文字介紹到國外,並產生一定影響;或被翻譯成外國文字公開出版;或被全國性出版社收入選集出版,並產生一定影響;或被改編成其它藝術門類,並產生一定影響。
(3)作為第一完成人,在新創的2部大型劇目或5部中、小型劇目中擔任導演(編導)、作曲、作詞、指揮、舞美設計、動漫遊戲師、演出監督等,劇目正式上演(映)20場次以上;或個人單獨在國核心心期刊發表10首以上或省級刊物發表20首以上歌詞、歌曲,並有1首由全國性或由省級專業院團正式演唱、電視台、電台播放;或長期從事專業作曲,由省級以上專業音像出版社發行個人作品專輯2部以上;或長期從事專業指揮,並擔任專業樂團首席指揮5年以上,全國同行業中具有一定正能量影響力,其中至少有1部大型劇目或3部中小型劇目參加全國調演或出國、赴港、澳、台演出;或創作內容健康的動漫遊戲作品2部以上,並國內知名網站上線運營;或策劃、組織、協調、監督過50台以上各種類型的演出活動,在國內有較大影響。
(4)個人單獨在《詩刊》上發表10首;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20首或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40首,並在《詩刊》上發表2首。
(5)個人單獨完成8件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篆刻作品,其作品參加由全國性協會舉辦的全國性專業展覽;或有2次以上個人作品展覽由省級主管部門、省級專業協會舉辦,其中至少有1次赴京,或出國或赴港、澳、台展覽。
(6)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核心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並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篇(不占必占條者可減半)。
(7)舞台技術人員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4部以上大型劇目或完成2部大型劇目和8部以上小型劇(節)目的舞台技術專業的設計、製作和操作,大型劇目各演出15場以上,小型劇(節)目各演出30場以上;或完成4個大型影劇院的舞台、燈光、音響等項目的技術改造,在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運用方面處於國內領先。
(8)民眾文化藝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組織策劃的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項目參加全國性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展覽展示展演活動1次或省級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展覽展示展演活動2次;或主持完成的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項目申報成功為全國性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項目1項或省級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項目2項;或組織實施國家級非遺記錄工程2項以上或省級非遺記錄工程項目4項以上;或主持(前2名)制定市州及以上(或高校、大型企事業單位)文化藝術檔案館事業發展規劃、工作(業務)標準、規範、規章、管理規定4項以上,其中至少2項付諸實施(以單位正式印發的檔案為依據);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級專項檔案或特色檔案的策劃、整理項目2次,並完成結項驗收(以下達部門的批覆檔案或結項報告為據)。
(9)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獲全省專業(技能)競賽評獎一等獎1次。
(10)個人獲市廳級表彰2次。
(11)作為前2名獲國家發明專利2項,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4項。前述專利和著作權登記至少有1項實施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12)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有1部以上作品參加國際藝術比賽、國際大型藝術交流活動;或有2部以上作品參加國家級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或有3部以上作品參加省級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並在國內外和省內產生較大正能量的影響;或有1部以上新創內容健康的動漫遊戲作品參加國際性較高影響力的動漫遊戲展覽會或電影電視節;或有2部以上新創內容健康的動漫遊戲作品參加全國性動漫遊戲展覽節會或電影電視節;或有3部以上新創內容健康的動漫遊戲作品參加省級動漫遊戲展覽節會或電影電視節,並在國內外和省內產生較大正能量的影響。
(13)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並正式出版(須正式印刷發行)有價值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個人作品集1部。
(14)擔任本專業全國性協會以上單位組織的比賽評審2次;或本專業省級協會以上單位組織的比賽評審4次。
(15)培養指導本單位至少3名本學科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以單位安排培養計畫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表彰獎勵1次。
(16)擔任全國性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7)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2.藝術表演專業類別中,演員、演奏員須達到以下15項業績中的3項,其中(1)至(3)中應至少必占1項;
(1)在1部大型或3部中型劇目(電影、電視劇)中擔任領銜主演、領銜主奏;或在3部以上大型劇目(電影、電視劇)中擔任A角主演、第一主奏;或在8部折子戲中任主演,正式上演(映)累計30場次以上(以節目單和本單位演出證明為據),其中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劇目或折子戲參加全國調演(演出)或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演出;或擔任30場次省級以上大型文藝晚會(藝術活動)的獨唱、獨舞、獨奏、主持人等。
(2)舉辦由本院(團)或上級主管部門、專業協會安排的個人專場演出2次以上,其專業水平達到省內領先。
(3)民眾文化藝術人才,完成輔導創作作品30件以上,培訓民眾文化藝術人才達400人次以上;或負責組織策劃市廳級重大藝術節慶活動2次以上或大中型民眾文化活動6次以上,並擔任主要演員或演奏員。
(4)在30場次以上的大型交響音樂會中擔任主要樂器的首席演奏員或獨奏。
(5)作為領銜主演的劇目或個人,獲全省專業(技能)競賽一等獎1次。
(6)個人獲市廳級表彰2次。
(7)作為前2名獲國家發明專利2項,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4項。前述專利和著作權登記至少有1項實施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8)作為主創人員(前3名)參與創作,由省級以上劇團正式上演或在省級以上刊物公開發表的大型劇目、大型管弦樂作品(改編或移植作者前兩名)。
(9)正式出版發行個人演出專輯1部;或以本人為主完成的藝術成果由中央電視台、廣播電台播放2次或省級電視台、廣播電台專題播放4次。
(10)作為第一作者或執筆人,在省級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以上;或編寫專業教材1部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並印發使用(含用於本院、團教學)。
(11)擔任本專業全國性協會以上單位組織的比賽評審2次;或本專業省級協會以上單位組織的專業比賽評審4次。
(12)作為主演、首席(獨奏)或主要演員、領奏,有1部作品參加國際藝術比賽、國際大型藝術交流活動;或有2部作品參加國家級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或有3部作品(至少1部新創作品)參加省級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並在國內外和省內外產生較大影響。
(13)培養指導本單位至少3名本學科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以單位安排培養計畫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表彰獎勵1次。
(14)擔任全國性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5)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三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後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的,須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2年。
業績條件須達到正常晉升條件標準後,每破1次再增加第二十二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科技獎勵、項目課題、專業競賽獎、專利等可累計計算,其他業績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副高級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專業能力。具有本學科廣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知識,文藝理論研究水平較高,比較熟悉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發展前沿動態,編創及群文專業人員應具有較穩定的編創、研究方向和系統的編創、研究成果,表演專業人員應具有較高的表演技巧和豐富的舞台表演經驗,具有較高藝術造詣和文藝理論修養,創作了有一定影響力的標誌性成果,是單位公認的業務骨幹。
第二十五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藝術業績成果較突出,獲市廳級表彰或獲市廳級以上專業協會舉辦的專業比賽獎勵。
(二)創作能力較強、舞台表演效果較好,主創或完成的藝術作品在省內具有一定影響力;或研究能力較強,公開出版或發表與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藝術功底較好,培養或指導的下一級專業人員取得較好業績。
第二十六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一)二級編劇、二級文學創作、二級錄音師、二級剪輯師、二級作曲、二級作詞、二級導演(編導)、二級指揮、二級舞美設計師、二級美術師(含雕塑、書法、篆刻等)、二級舞台技術、二級攝影(攝像)、二級動漫遊戲設計、二級演出監督、二級演奏員和靠用藝術系列的民眾文化副研究館員,一般應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並任中級滿5年。
(二)二級演員一般應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並任中級滿5年。其中,雜技、舞蹈、戲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較短的演員,可適當降低工作年限要求。
第二十七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審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八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九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誌性業績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課題報告、代表性作品等。(代表作包括:影視、戲劇(戲曲)、舞蹈、音樂、動漫遊戲、文學創作作品和舞台美術設計方案、大型演出策劃方案、舞台技術報告等。)
第三十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社區、鄉鎮(村)綜合文化工作站等基層單位支援幫扶工作時間累計220天計入基層服務經歷(不含各類下鄉演出)。
(二)在“三區”人才工作中,單位選派到鄉鎮(村)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務指導的,按到“三區”服務時間累計220天計入基層服務工作經歷。
(三)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幹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或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經歷的時限,計入基層服務經歷。
(四)參加工作以來有1年以上縣以下基層單位或企業工作經歷,或在軍隊(武警部隊)團(支隊)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的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並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二條 信息化技術套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本專業設計、製作、研究、分析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綜合集體獎項只計算主創人員中的前3名;或完成(前6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藝術、群文領域社會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他業績;或完成(前4名)省級藝術、群文領域社會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中從事專業必占項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前2 名)1次,參考其他業績。
4.其他。獲縣(市、區)委縣政府表彰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其中須有從事專業必占項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並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三等獎(前2名)1次並獲縣(市、區)科技獎勵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藝術創作、藝術管理、技術保障專業類別中,現從事編劇、各類文學創作、錄音、剪輯、作曲、作詞、導演(編導)、指揮、舞美設計、美術(含雕塑、書法、篆刻等)、舞台技術、攝影(攝像)、動漫遊戲設計、演出監督、民眾文化等專業人員,須達到以下18項業績中的3項,其中(1)至(7)條應至少必占1條;
(1)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完成2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劇目作品,或獨立創作小戲小品節目5部以上,並由省級專業文藝院團正式演出20場以上,或拍成影視片公開播放;或有1部大型或3部中小型劇本在國核心心期刊正式發表;或完成1部新創內容健康的大、中型動漫作品,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創作內容健康的3部以上小型動漫作品,並公開出版、發行播映。
(2)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完成1部以上長篇或5部中短篇文學作品在國核心心期刊發表,或由省級出版社公開出版(或文學網站連載完結文學作品,累計點擊4000萬以上),並具有一定知名度;或2部長篇或10部中短篇文學作品(或文學網站連載完結文學作品,累計點擊4000萬以上),在省級學術期刊發表。
(3)作為第一完成人(含大型劇目導演、編導、作曲、指揮、舞美設計的前2名完成人),在2部大型劇目或5部中、小型劇目中擔任導演(編導)、作曲、作詞、指揮、舞美設計、動漫遊戲師、演出監督等,劇目正式上演(映)20場次以上;或個人單獨在國核心心期刊發表5首以上或省級刊物發表10首以上歌詞、歌曲,並有1首由全國性或2首由省級專業院團正式演唱、電視台、電台播放;或長期從事專業作曲,由省級以上專業音像出版社發行個人作品專輯1部;或長期從事專業指揮,並擔任專業樂團首席指揮3年以上,全省同行業中具有一定正能量影響力;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創作內容健康的動漫遊戲作品1部以上,並在國內知名網站上線運營;或策劃、組織、協調、監督過30台以上各種類型的演出活動,在省內有較大影響。
(4)個人單獨在《詩刊》上發表5首;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10首或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20首,並在《詩刊》上發表1首。
(5)個人單獨完成4件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篆刻作品,其作品參加由全國性協會舉辦的全國性專業展覽;或有2次個人作品展覽由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專業協會舉辦;或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5幅作品,或在省級刊物上發表20幅作品。
(6)舞台技術人員作為主持或主要負責人,完成2部以上大型劇目的舞台裝置,或完成了2個大型影劇院的舞台、燈光、音響等項目的技術改造,在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運用方面處於省內領先。電影放映人員必須能夠獨立安裝、調試維修各類放映設備,連續安裝放映500場以上,並培訓10名以上放映人員。
(7)民眾文化藝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組織策劃的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項目參加省級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展覽展示展演活動1次或市廳級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展覽展示展演活動2次;或主持完成的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項目申報成功為省級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項目1項或市廳級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項目2項;或組織實施國家級非遺記錄工程1項以上或省級非遺記錄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已經投入使用的各種檔案展覽(展線長度100米以上)的陳展大綱、設計方案,參觀人數達到2000人次以上;或整理紙質檔案1000卷或10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檔案500小時以上(由用人單位提供整理工作證明)。
(8)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獲廳級科技獎勵三等獎2次;或獲全省專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市州專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不含省直和蘭州市藝術院團專業技術人員)。
(9)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2項。前述專利和著作權登記至少有1項實施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10)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有1部作品參加全國性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或有2部作品參加省級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並在國內外和省內外產生較大的影響;或有1部新創內容健康的動漫遊戲作品參加全國性動漫遊戲展覽節會或電影電視節;或有2部新創內容健康的動漫遊戲作品參加省級動漫遊戲展覽節會或電影電視節,並在國內外和省內外產生較大的影響。
(11)作為第一作者,在國核心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3篇,或編寫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並印發使用(含用於本院、團)教學的專業教材1部。
(12)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正式出版(須正式印刷發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或正式出版的個人作品集1部。
(13)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等次。
(14)擔任全國性協會以上單位組織的比賽評審1次;或本專業省級協會以上單位組織的比賽評審2次。
(15)培養指導本單位至少2名本學科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以單位安排培養計畫為據),至少1名獲縣(市、區)委縣政府以上表彰獎勵1次。
(16)擔任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7)由本人培養的專業人員或本人指導的集體(以組織備案的培養計畫或總結為據),在全國本專業競賽中獲獎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專業競賽中獲一、二等獎1次或三等獎2次;或獲市州本專業競賽一等獎(前2名)2次。
(18)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2.藝術表演專業類別中,演員、演奏員須達到以下16項業績的3項,其中(1)至(3)條中應至少占1項;
(1)在2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劇目(電影、電視劇)或5部折子戲中擔任主演、或在3部以上大型劇目(電影、電視劇)、8部折子戲中擔任次主演、主要配角、主要演員、主要演奏員,正式上演(映)累計30場次以上(以節目單和本單位演出證明為據);或在20場次省、市州大型文藝晚會(藝術活動)的擔任主持人、獨(領)唱、獨(領)奏、獨(領)舞等。
(2)舉辦由本院(團)或上級主管部門、專業協會安排的個人專場演出2次以上,其專業水平達到省內領先。
(3)民眾文化藝術人才,完成輔導創作作品15件以上,培訓民眾文化藝術人才達200人次以上;或負責組織策劃市廳級重大藝術節慶活動1次以上或大中型民眾文化活動3次以上,並擔任主要演員或演奏員。
(4)在30場次以上的大型交響音樂會中擔任首席演奏員或獨奏。
(5)作為領銜主演的劇目或個人,獲全省專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市州專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不含省直和蘭州市藝術院團專業技術人員)。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2項。前述專利和著作權登記至少有1項實施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7)作為前3名參與創作正式上演或發表的大劇本(或大型音樂作品);或作為前2名參與改編、移植了正式上演(或正式發表)的劇本。
(8)正式出版發行個人演唱專輯1部;或以本人為主完成人的藝術成果由省級電視台、廣播電台製作成專題節目播放。
(9)作為第一作者和執筆人,在省級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編寫專業教材1部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並印發使用(含用於本院、團教學)。
(10)擔任全國性協會以上單位組織的比賽評審1次;或本專業省級協會以上單位組織的專業比賽評審2次。
(11)作為主演、首席(獨奏)或主要演員、領奏,有1部作品參加全國性大型藝術活動;或有2部作品(至少1部新創作品)參加省級大型藝術活動;或有3部作品(至少1部新創作品)參加市廳級大型藝術活動。
(12)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以單位安排培養計畫為據),至少1名獲縣(市、區)委縣政府以上表彰獎勵1次。
(13)擔任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4)由本人培養的專業人員或本人指導的集體(以組織備案的培養計畫或總結為據),在全國本專業競賽中獲獎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專業競賽中獲一、二等獎1次或三等獎2次;或獲市州本專業競賽一等獎(前2名)2次。
(15)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等次。
(16)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四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後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的,須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2年。
業績條件須達到正常晉升條件標準後,每破1次再增加第三十三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科技獎勵、項目課題、專業競賽獎、專利等可累計計算,其他業績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中級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五條 專業能力。具有本學科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知識,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水平,能及時掌握省內外藝術專業發展前沿動態,具有一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學術造詣,具有提出本專業新的研究方向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獨立創作和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創作和舞台表演經驗。
(二)應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能較好地完成有一定難度的專業工作任務。
第三十七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任助理級滿4年。其中,雜技、舞蹈、戲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較短的演員,可適當降低工作年限要求。
第三十八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審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九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四十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套用能力。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四十一條 信息化技術套用能力。能熟練進行本專業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二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獲市廳級表彰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獎1次;或參與完成市廳級藝術、群文領域社會科學研究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二) 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藝術創作、藝術管理、技術保障專業類別中,現從事編劇、各類文學創作、錄音、剪輯、作曲、作詞、導演(編導)、指揮、舞美設計、美術(含書法、雕塑、篆刻)、舞台技術人員、攝影(攝像)、動漫遊戲設計、演出監督、民眾文化等專業人員,須達到以下19項業績中的2項:
(1)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完成1部中型2部小型作品(戲劇、音樂、舞蹈),或4部小戲小品節目由專業劇團、樂團正式演出,或拍成影視片公開播放;或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戲劇、音樂、舞蹈)在省級刊物上正式發表。
(2)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完成1部長篇或2部中短篇文學作品在省級刊物上發表(或文學網站連載),或有1部中短篇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
(3)作為完成人(含劇目副導演、助理編導、作曲、指揮、舞美設計的前2名完成人),在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劇目中擔任導演、編導、作曲、指揮、舞美設計、影視劇片的攝影(像)、錄音等,其劇目正式上演(映)。
(4)從事動漫創作人員,作為主創(前2名),完成1部以上中小型內容健康的新創動漫遊戲作品,或創作1部以上內容健康的小型動漫遊戲作品,並公開出版、發行播映或上線運營;或作為主創(前5名),有1部以上內容健康的新創動漫遊戲作品參加國際性動漫遊戲展覽會或電影電視節;或有2部以上內容健康的新創動漫遊戲作品參加全國性動漫遊戲展覽節會或電影電視節;或有3部以上內容健康的新創動漫遊戲作品參加省級動漫遊戲展覽節會或電影電視節。
(5)個人單獨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1首或省級刊物上發表5首以上歌詞、歌曲,並有1首由省級以上專業院團演唱或在省級以上電視台、電台播放。
(6)個人單獨在《詩刊》上發表2首,或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5首,或在省級刊物上發表10首並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1首。
(7)個人單獨完成2件以上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篆刻等作品,參加由省級協會舉辦的全省美展、全省書畫展、全省攝影展;或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3幅作品,或在省級刊物上發表8幅作品;或獨立創作的美術、書法、攝影等作品,入選由市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市以上美術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攝影家協會主辦的市以上美術、書法、攝影作品展覽(含專題展覽)3次,其中1次獲等級獎。
(8)舞台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1部以上大型劇目的舞台裝置,或完成2個大型影劇院的舞台、燈光、音響等項目的技術改造。電影放映人員必須能夠獨立安裝、調試維修各類放映設備,連續安全放映300場以上。
(9)民眾文化藝術人員。參與策劃的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保護)項目,參加省級以上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展覽展示展演活動1次或市廳級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展覽展示展演活動2次;或參與完成(前5名)的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保護)項目,申報成功為全國性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物質文化遺產)項目1項或省級民族民間藝術(或非遺保護)項目2項;或參與完成民族民間藝術的蒐集、整理、研究和發掘利用項目人員,參與完成本地區具有一定規模的民眾文化活動3次以上;或輔導業餘文藝骨幹10名以上;或組織培訓教學活動15次以上,培訓人數累計200人次以上;或組建和輔導業餘藝術團隊1個,並每年為基層演出30場以上;或參與民眾文化刊物、資料的編撰和出版、發行工作;或參與完成各種檔案展覽(展線長度100米以上)的陳展大綱、設計方案,參觀人數達到2000人次以上;或整理紙質檔案800卷或8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檔案400小時以上(由用人單位提供整理工作證明)。
(10)長期從事專業舞美設計工作人員,獨立或聯合(前2名)完成大型新作品1台,或大中型文藝晚會3台,或中小型作品4台,獲省級以上舞美設計單項獎1項,或獲市級舞美設計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
(11)長期從事專業舞台技術工作人員,配合演出,獨立完成大型作品5台或中小型作品10台的舞台技術工作,獲省級以上獎1台;或獲市級一等獎1台或二等獎2項,或獲省級以上綜合獎2項或市級以上綜合獎3項。
(12)策劃、組織、協調、監督過20台以上各種類型的演出活動。
(13)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參加全國性比賽複賽1次,或參加省級技能複賽2次;或獲省級技能競賽優秀獎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縣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全省技能競賽三等獎2次;或獲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或獲市州技能競賽三等獎2次(不含省直和蘭州市藝術院團專業技術人員);或獲市州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不含省直和蘭州市藝術院團專業技術人員)。
(14)或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有1部以上作品參加國際藝術比賽、國際大型藝術交流活動;或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有2部以上作品參加全國性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或作為主創人員(前2名),有3部以上作品參加省級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並在國內外和省內外產生較大影響。
(15)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專題調查報告或論文2篇;或編寫經組織認定,並印發使用(包括用於本院、團)教學的專業教材1部;或在省級學術期刊發表獨立撰寫的論文或專題調查報告或2千字以上的專業文章1篇和在市廳級以上論文研討會上宣讀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市廳級以上學術研討會上宣讀論文2篇和提交未公開發表的專題調查報告2篇以上。
(16)作為前5名正式出版有價值的學術專著(個人獨立撰寫部分不少於3萬字)或正式出版了個人作品集1部。
(17)主要參與完成本地區有較大影響和特色的中、小型民眾文化活動3次,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經專家鑑定認可;或獨立編寫並被市級以上同行推廣採用的初級培訓教材15萬字以上;或主要參與完成2個民族民間藝術之鄉的發掘、建立工作,並獲得省級主管部門正式命名。
(18)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2次優秀等次。
(19)由本人培養的專業人員或本人指導的集體(以組織備案的培養計畫或總結為據),在全省本專業競賽中獲三等獎1次;或獲市州本專業競賽二等獎(前2名)2次。
2.藝術表演專業類別中,演員、演奏員須達到以下12項業績中的2項:
(1)在1部大型或3部中小型劇目(電影、電視劇)或3部折子戲中擔任主要演員(主演、次主演、主要配角、領舞等)、主要演奏員,並正式演出累計20場次以上(以節目單和本單位演出證明為據),其中擔任大型劇目的主演(以節目單為據),可視為2次達到本條件;或在10場次省、市州大型文藝演出中擔任節目主持人、獨(領)唱、獨(領)奏、獨(領)舞等。
(2)參加省部級科技獎比賽複賽2次;或獲省部級科技獎勵優秀獎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縣(市、區)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全省技能競賽三等獎2次;或獲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或獲市州技能競賽三等獎2次(不含省直和蘭州市藝術院團專業技術人員);或獲市州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不含省直和蘭州市藝術院團專業技術人員)。
(3)參與創作的(前3名)劇本(或大型音樂作品)正式上演或在省級刊物發表,或參與改編、移植的劇本正式上演或在省級刊物發表。
(4)正式出版發行個人演唱的唱片或專集盒帶,或以本人為主完成的藝術成果由省級以上電視台、廣播電台製作成專題節目播放,或線上上專業視頻、音頻網站點擊率過10萬次。
(5)民眾文化藝術人才完成輔導創作作品10件以上,並培訓民眾文化藝術人才累計100人次以上;或負責組織策劃市廳級重大藝術節慶活動1次以上或大中型民眾文化活動1次以上。
(6)作為主演或主要演員,有1部以上作品參加省級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有2部以上作品(至少1部新創作品)參加市州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並在省內產生較大影響。
(7)作為主要演奏員,有1部以上作品參加省級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有2部以上作品參加市州本專業大型藝術活動,並在省內產生較大影響。
(8)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專題調查報告或論文2篇;或編寫經組織認定並印發使用(含用於本院、團教學)的專業教材1部;或在省級學術期刊發表獨立撰寫的學術論文或專題調查報告或2千字以上的專業文章1篇和在市廳級以上學術論文研討會上宣讀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市廳以上學術研討會上宣讀論文2篇和提交未公開發表的專題調查報告2篇以上。
(9)在本專業崗位上工作15年並任四級滿4年以上的省級院團的演員、演奏員,參加本院團演出活動累計達到200場次,其中下鄉(廠)演出不少於50場次(由本院團提供演出依據)。
(10)在本專業崗位上工作20年並任四級滿4年以上的市州、縣藝術專業劇團演員、演奏員,參加本團演出活動累計達到200場次,其中下鄉(廠)演出不少於150場次(由本團提供演出依據)。
(11)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2次優秀等次。
(12)由本人培養的專業人員或本人指導的集體(以組織備案的培養計畫或總結為據),在全省本專業競賽中獲三等獎1次;或獲市州本專業競賽二等獎(前2名)2次。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三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後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的,須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1年。
業績條件須達到正常晉升條件標準後,每破1次再增加第四十二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科技獎勵、項目課題、獲獎、專利等可累計計算,其他業績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十四條 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個人獲全省專業競賽一、二等獎,不受學歷、台階、任職年限等限制,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人才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後,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後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四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四十七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於省級低於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四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獎勵、課題項目、技術創新成果、智庫成果、專利、標準等業績做支撐;“參考其他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專業技術業績做支撐。
(二)幫扶基層經歷需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
(三)高質量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尤其是工作成果和發展思路或方向等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開展工作情況、已取得業績成果(按工作內容分述,重點描述突破性業績成果)、專業特長(經驗)、今後發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內容。
(四)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明顯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五)社會效益:指經認可的項目實施後對社會所作的貢獻。
(六)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以後”均包含本級別。
(七)智庫成果被省部級以上部門採納:指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發文、公布實施。
(八)專利成果的認定以專利證書為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的認定以登記證書為準。
第四十九條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於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
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五十條 權威期刊已調整為國核心心期刊,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國核心心期刊和省級學術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論文是否為國核心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國核心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範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國核心心期刊對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國核心心期刊論文。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定額內人員;或獲1項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第五十一條 獲科技獎勵、專利,完成項目、標準、專業競賽獎,以及智庫研究成果等,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晉升條件標準。其他條件標準計算夠1項後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關於獲獎及表彰。
全國性文藝評獎: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5〕27號)和中宣部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改革工作有關檔案規定和國家認定的國家級節慶活動中的文藝評獎設定的獎項為準。
國際藝術比賽:以《文化部2015-2017年國際藝術比賽獲獎選手獎勵辦法》(文外函〔2015〕87號)檔案中確定的 國際藝術比賽目錄為準。
省級專業競賽獎:指由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廣電總局等意識形態工作部門和省文聯主辦設立的獎(不含各類具有商業性質比賽的評獎),此標準從2021年開始執行,之前參加的各類商業性比賽評獎,不再作為業績條件計算。
市州專業競賽獎:指由市州委、市州政府主辦,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意識形態工作部門和市文聯協辦設立的獎(不含各類具有商業性質比賽的評獎),此標準從2021年開始執行,之前參加的各類商業性比賽評獎,不再作為業績條件計算。
表彰獎勵按照各級“評比達標表彰”機構公布的《保留項目目錄》為準。
非本單位排演的劇目獲獎(含參加各種大獎賽),須是由本單位指派並有單位書面證明及對方協作證明,其中二級演員以上人員外出演出(或創作)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三條 關於獲獎的折算。
個人獲獎以獎狀、證書和檔案上的姓名排位為據;劇目(影視劇)獲省部級科技獎勵,除該劇目的第一完成人(如編劇、導演、作曲、作詞、舞美、燈光、攝影、剪輯、錄音、領銜男女主演等)外,其他人員不得計獎。演員獲獎的,為其服務並排名第一的舞美及舞台技術人員(燈、服、道、效、化)可折半計算。
戲曲演員獲獎,主要伴奏人員可折半計算。其他非主奏人員4個同等獎可折1個獎。戲曲主奏人員分別是指:1、秦劇:板胡、司鼓、三弦;2、隴劇:隴胡、二胡、司鼓、琵琶(首席);3、京劇:司鼓、京胡、京二胡、月琴;4、豫劇:司鼓、板胡。
同一成果(劇目、作品、角色等)多次獲獎,只計算1次最高獎,不得重複計算。但不同成果(劇目、作品、角色等)獲獎,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不受限制。
第五十四條 關於劇本(影視劇)折算。
3部改編或移植的劇本可按照2部新創作的劇本來折算。對於既有表演方面業績又有創作方面業績的專業人員,按現從事專業計算其業績,其原從事業績可以參照計算。
電視劇20集折算為一部電影,20集以下可累計折算,超過20集的電視劇只折算1次(準予折算的電視劇要求已領取發行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有關條件的放寬。
從事本專業30年以上的藝術院團專業人員(不含省直和蘭州市藝術院團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副高級職稱評審不作學歷要求。
從事30年以上戲曲演奏的主奏人員可不參加專業考核。在縣劇團工作滿25年的演員、演奏員可不參加專業考核。
第五十六條 文化藝術專業名詞解釋:
(一)大型藝術活動:由中宣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文聯、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及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廣播電視局、市州委宣傳部、市州文廣局等意識形態工作部門舉辦的藝術活動。
(二)全國美展:全國美術作品展覽的簡稱,是中國最高規格、最大規模的國家級美術作品展覽,每5年舉辦一次。主辦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美術家協會。
(三)全國性展覽:指由國家文化主管部門和全國美術、書法等專業機構聯合舉辦的體現國家水平的專業美術書法作品評選性展覽。
(四)主要角色:指劇(節)目或影視劇中的領銜主演者或者處於核心地位的人物角色。
(五)主要配角:指劇(節)目或影視劇中僅次於主角的次要角色。
第五十七條 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符合藝術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可參加藝術系列職稱評審。
第五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台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本評價標準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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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藝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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