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縣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甘南縣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負責對舉辦慶典、促銷、展覽、宣傳諮詢、演出等活動占用道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縣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地點:甘南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有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轄區環境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落實國家及省、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社會經濟、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三同時”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環境工程監理、上市及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九)協助上級環保部門承擔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編制、發布全縣環境質量報告和環境狀況公報。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參與制定全縣環保產業發展意見,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要求的建築物或設施。
(十五)行使城市規劃區內(含鄉鎮)建設規劃監察、市政公用設施、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協調林業部門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協調工商部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具體是指依法對無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無合法固定經營場所、在城市道路(含廣場)等沿街或占道兜售或以其它方式在室外從事經營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同時並對臨時經營場所設定及城市道路占用等方面進行審批、管理。
(十八)協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的行政處罰權。具體是指依法對人行道路範圍內侵占道路的違法行為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警告和行政處罰權。
(二十)牽頭負責對各類城市廣告、標誌的設定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牽頭負責對城市外牆公共設施及各類燈飾、霓虹燈等美化、亮化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辦公室、環境管理股、自然保護股、規劃監督股和城市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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