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一般指本詞條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旨在規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和保障公眾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辦法》於2018年4月16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7月16日公布,共三十四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 類型:部門規章
  • 內容: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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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已於2018年4月16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乾傑
2018年7月16日

辦法全文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保障公眾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和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國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聽取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鼓勵建設單位聽取環境影響評價範圍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六條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不得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相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後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以下統稱網路平台),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名稱、選址選線、建設內容等基本情況,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應當說明現有工程及其環境保護情況;
(二)建設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名稱;
(四)公眾意見表的網路連結;
(五)提交公眾意見表的方式和途徑。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徵求意見稿編制過程中,公眾均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意見。
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十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徵求與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徵求意見稿全文的網路連結及查閱紙質報告書的方式和途徑;
(二)徵求意見的公眾範圍;
(三)公眾意見表的網路連結;
(四)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五)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下列三種方式同步公開:
(一)通過網路平台公開,且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二)通過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於接觸的報紙公開,且在徵求意見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信息不得少於2次;
(三)通過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於知悉的場所張貼公告的方式公開,且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鼓勵建設單位通過廣播、電視、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體等多種形式發布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可以通過發放科普資料、張貼科普海報、舉辦科普講座或者通過學校、社區、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公眾宣傳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科學知識,加強與公眾互動。
第十三條公眾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建設單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將填寫的公眾意見表等提交建設單位,反映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公眾提交意見時,應當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鼓勵公眾採用實名方式提交意見並提供常住地址。
對公眾提交的相關個人信息,建設單位不得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之外的用途,未經個人信息相關權利人允許不得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對環境影響方面公眾質疑性意見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組織開展深度公眾參與:
(一)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預測結論、環境保護措施或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公眾座談會或者聽證會。座談會或者聽證會應當邀請在環境方面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眾代表參加。
(二)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技術方法、導則、理論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會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並邀請在環境方面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眾代表列席。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告,並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公眾參與的協調指導。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指導下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決定組織召開公眾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個工作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題和可以報名的公眾範圍、報名辦法,通過網路平台和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於知悉的場所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受教育水平、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從報名的公眾中選擇參加會議或者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並在會議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通知擬邀請的相關專家,並書面通知被選定的代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公眾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記錄,整理座談會紀要或者專家論證結論,並通過網路平台向社會公開座談會紀要或者專家論證結論。座談會紀要和專家論證結論應當如實記載各種意見。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可以參考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進行專業分析後提出採納或者不採納的建議。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建設項目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的建議、技術經濟可行性等因素,採納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合理意見,並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根據採納的意見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未採納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說明理由。未採納的意見由提供有效聯繫方式的公眾提出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該聯繫方式,向其說明未採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組織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公眾參與說明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公眾參與的過程、範圍和內容;
(二)公眾意見收集整理和歸納分析情況;
(三)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或者未採納情況、理由及向公眾反饋的情況等。
公眾參與說明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通過網路平台,公開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附具公眾參與說明。
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
(二)公眾參與說明;
(三)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公開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
(二)建設單位名稱;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名稱;
(四)建設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五)建設單位開展的公眾參與情況;
(六)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公開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公開信息時,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步告知建設單位和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開聽證會的,依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後和作出審批決定前的信息公開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規定的方式、途徑和期限,提出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意見和建議,舉報相關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收到的舉報,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眾參與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經綜合考慮收到的公眾意見、相關舉報及處理情況、公眾參與審查結論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徵求公眾意見,退迴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參考收到的公眾意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等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並依法告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相關原始資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時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公眾提出的涉及征地拆遷、財產、就業等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無關的意見或者訴求,不屬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內容。公眾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第三十一條對依法批准設立的產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若該產業園區已依法開展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且該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符合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通過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時,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簡化:
(一)免予開展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開程式,相關應當公開的內容納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公開內容一併公開;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10個工作日的期限減為5個工作日;
(三)免予採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張貼公告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核設施建設項目建造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堆芯熱功率300兆瓦以上的反應堆設施和商用乏燃料後處理廠的建設單位應當聽取該設施或者後處理廠半徑15公里範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其他核設施和鈾礦冶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情況,在一定範圍內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大型核動力廠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項目建設公眾溝通方案,以指導與公眾的溝通工作。
第三十三條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機關,在組織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中,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徵求公眾意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其他檔案中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修訂解答

修訂考慮

2006年2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首次對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辦法自施行以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全面開展,極大調動了公眾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暢通了公眾環境保護訴求表達渠道,維護了公眾環境權益,得到社會廣泛認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面臨新的形勢和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作為保障人民民眾環境保護權益的有力手段、構建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的有效途徑,作用將愈發重要。同時,也需要進一步最佳化適應。一是環評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對環評公參對象範圍、形式、公開內容、監管等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二是公眾的環境意識不斷增強,通過參與環評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的主動性不斷增加,環評公參被泛化的問題亟待解決,如征地拆遷、就業、財產等非環保利益和訴求通過環評集中表達;三是項目環評公參實踐中存在的責任主體不明、定位不清、紙質問卷調查流於形式、公眾意見反饋機制不健全、公參過程弄虛作假、違法成本低等問題突出。因此,生態環境部決定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將其納入了“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方案,列為部重點工作,修訂出台《公參辦法》。

修訂過程

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辦法的修訂,自2015年就啟動了相關的前期調研、座談、收集國內外環評公參資料等工作,多次組織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環保NGO、環評及法律專家等進行專題討論,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保障充分”的原則,於2016年3月,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2016年4月,生態環境部就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包括省級及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部內相關司局及部直屬單位、建設單位、環評機構、行業技術支持部門等共118家單位意見,並同步在中國環境影響評價網開展了為期30日的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活動。公眾廣泛關注,反饋了數百條很好的意見。我們對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統籌考慮,並對《公參辦法》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2017年以來,我們再次組織對立法中的關鍵問題進行了專家論證,對部分重點地區進行了實地調研,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聽取了相關方面的意見。2018年4月,送審稿通過生態環境部部務會審議,並印發施行。

主要內容

2006年的《暫行辦法》內容包括5章40條,新的《公參辦法》共34條,不再分章節。《公參辦法》主要針對建設項目環評公參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更加明確的規定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由其對公參組織實施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將聽取意見的公眾範圍明確為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優先保障受影響公眾參與的權力,並鼓勵建設單位聽取範圍外公眾的意見,保障更廣泛公眾的參與權力;進一步將信息公開的方式細化為網路、報紙、張貼公告等三種方式;明確了公眾意見的作用,最佳化了公眾意見調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眾意見採納或不採納反饋方式,針對弄虛作假提出了懲戒措施,確保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全面最佳化了參與程式細節,實施分類公參,不斷提高效率;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評行政許可的公眾參與進行了明確等。通過修訂,進一步最佳化建設項目環評公參,解決公眾參與主體不清、範圍和定位不明、流於形式、弄虛作假、違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質疑等突出問題,增強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公參辦法》對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相關規定未作原則性調整,主要是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執行。

監督保障

為保障公眾參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新的《公參辦法》做了如下規定: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單獨編制公眾參與說明,並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對待公眾意見;二是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查義務,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參與說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眾參與程式是否符合《公參辦法》規定進行審查;三是嚴懲違法和失信行為,對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情形,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徵求公眾意見,退迴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公參過程中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上述措施也是對公眾參與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濟措施,遏制環評公參弄虛作假等行為,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效率營商

為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的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此次修訂中做了以下考慮:一是取消了第一次信息公開的10個工作日的限制,最佳化部分參與程式;二是實施分類公參,對於公眾意見不多的項目,減少了程式;三是針對位於產業園區的項目,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在開展公眾參與過程中,適當簡化公參的程式和形式。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在充分保障公眾參與的前提下,盡最大努力提高公眾參與的效率,不斷最佳化營商環境。

注意事項

新的《公參辦法》設定了一定的過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就意味著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檔案時,其申報的公眾參與的相關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參辦法的規定。由於項目環評公參具有一定的工作周期,所以,相關建設單位就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參辦法來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在報批時符合新辦法的規定。關於環評公參正在實施的,即在辦法印發之前就已經確定環評單位又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後擬報批的,已經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在7日內進行了第一次信息公開的,予以認可,不必重複開展第一次信息公開,其餘公眾參與程式按照新辦法要求執行。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通過各種形式,做好辦法的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辦法得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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