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依據

在對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時,根據國家頒布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頒布的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與規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導則和規範、項目相關技術資料與環評審托書等來判斷環境現狀,進一步改善環境狀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影響評價依據
  • 外文名:The basis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套用學科:環境評價
  • 作用:為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依據
  • 目的:減少和防治環境污染
  • 內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環境保護基礎法,環境保護單行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地方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規章,相關技術導則與規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環境標準,其他依據,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如下: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6條關於環 境保護的規定;其二,環境保護基礎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其三,環境保 護單行法;其四,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其五,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其六,環境保護地方性法 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其七,環境標準;其八,我國簽署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
該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為基礎,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核心,相關法律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為補充,是由若干相互聯繫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法 規、規章、標準及國際條約所組成的一個完整而又相對獨立的法律法體系。

環境保護基礎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礎法,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單行法

我國頒布的環境保護單行法涵蓋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土壤環境等保護與污染防 治領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淸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

包括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環境保護相關行政法規與規章,例如:《建設項目環 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環保局,環發(2001) 19號]《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 28號, 2006年3月18日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管理名錄》(2008年10月)、《關於進 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泣[環發(2012) ,77號]、《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 >的通知》[環辦 (2013) 103號]、《產業結 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版)》(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等。

地方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規章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頒布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法規與規章,例如:《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正);《廣東省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粵府(2005) 16號]; 2005 年2月18日;《廣東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修訂版)[粵府辦(2005)15 號];《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水質保護條例》(省人大常委會,1999年1月);《廣東省地表水功能區劃》[粵府函(2011)29號];《關於同意廣東省地下水功能區劃的批覆》[粵府函 (2009) 29號];《廣東省地下水功能區劃》[粵水資源(2009) 9號];《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粵府(1999) 7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粵府(2002) 71號];《關於深入貫徹〈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水質保護條例〉的意見》(省環保局,200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 [粵府(2009) 78號];《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2007年7月執行;《廣東省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公眾參與實施意見》[粵環(2007) 99號];《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 (2008〜2020年)》;《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南粵水更清行動計畫》(2013〜2020年)的通知[粵環(2013) 13號];《廣州市環境保護條例》[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吿第66號文];《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2005年1月1日執行);《廣州市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區劃》(2012修訂版),《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廣州市人大常 務委員會(2001)第64號公告《廣州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穗府 (1995)第58號文];《廣卿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定》(廣州市大會常務委員會2001年49 號文);《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廣州市人大常委會(1996)第56號公告].《廣州市建築棄物管理條例》(2011年 12 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規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技術導則與規範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我國已經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主要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2.1—2011代替HJ/T 2.1—199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HJ/T2.3— 9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 610—201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 2.2—2008代替HJ/T 2.2—9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 2.4—2009代替HJ/T 2.4—199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HJ 19—2011代替 HJ/T 19—1997);《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鋼鐵建設項目》(HJ 708—201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輸變電工程》(HJ 24—2014代替HJ/T 24—1998);《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製藥建設項目》(HJ 611—201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農藥建設項目》(HJ 582— 201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HJ/T 349—2007);《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石油化工建設項目》(HJ/T 89—200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煤炭採選工程》(HJ 619—201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城市軌道交通》(HJ 453—2008);《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水利水電工程》(HJ/T 884200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民用機場建設工程》(HJ/T87—2002);《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 169 — 2004);《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T 131—2003);《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HJ/T 25-1999);《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HJ/T 23-1998);《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 130—2014代替HJ/T 130—200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HJ 463—2009);《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HJ/T 10.3—199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 616—2011)。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

我國已經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主要有:《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寫技術規範》(HJ 641—2012)《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HJ/T 23— 1998);《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HJ/T 25-1999)。

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是為了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促進生態良性循環,對環境結構和狀態,在綜合考慮自然環境特徵、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由國家按照法定程式制 定和批准的技術規範。環境標準是國家環境政策在技術方面的具體體現,也是執行各項環境 法規的基本依據。
我國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級、地方級和行業級三個級別。
國家級環境標準可劃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方 法標準和環境基礎標準五大類。
地方級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大類。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只能補充國家級環境質量標準中沒有的內容;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必須嚴格於國家級污染物排放標準。
行業級環境標準只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綜上所述,污染物排放標準可能有3個,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級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行業級污染物排放標準。3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次序是行業級污染排放標準優先,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次之,國家級污染物排放標準列後,並且不能混用。

其他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的依據除了前述依據外,還有項目環境評價委託書、項目可行性論證材料、建設項目規劃用地批覆或用地許可材料、規劃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有關人目的、立項備案或批覆意見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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