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是2018年12月15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 標準編號:T/LNEPIA 3—2018
-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2月15日
《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是2018年12月15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環保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是2018年12月15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1起草人張娟、畢娜、李楠、王剛、王燁、王添一、劉英。起草單位遼寧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技術內容為貫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第十條 排污單位在評價期限記憶體在的有效記分的單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如涉及多個扣分指標,按照記分最高的類別進行扣分;存在多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評價指標分別記分,累計計算。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實行100分記分制。排污單位的環境信用分為四個等級:90分及以上為環保誠信企業、75分(含)~90分為...
企業環境行為評價體系,是指環保部門根據企業環境信息,按照一定的指標和程式,對其進行綜合評價定級,評價結果通常分為很好、好、一般、差和很差,為方便公眾了解和辨識,以綠色、藍色、黃色、紅色和黑色分別進行標示,並向社會公布。主要是加強企業環境監管,提高工業污染防治水平是環保工作。重要性 加強企業環境監管,...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並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推進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第二章 評價指標體系 編輯 語音 第六條 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企業污染控制、環保守法、公眾監督管理情況三項,共13項指標。具體如下(實施細則,詳見附屬檔案2):(一)企業污染控制情況1、廢氣達標排放;...
第六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結果分為三個等級,以綠牌、黃牌、紅牌標識:(一)環保誠信企業,用綠牌標識。評價標準為上述12項指標全部合格,即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固體廢物得到妥善處理處置,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沒有經查實的、未完成整改任務的環境污染信訪投訴案件,其中有一項不合格,則不...
《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辦法》是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 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納入銅陵市社會信用體系。第七條 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對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第二章 環境行為評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參加環境行為評價:(一)屬於統計口徑向社會公布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二)規模以下工業企業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參加...
(5)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方面 生態修復與保護管理制度長期分散在不同的行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等頂層設計不足,監測評估能力也比較薄弱。全縣企業履行治理責任以及社會公眾參與仍然不足,相關政策依然比較零散,尚不足以形成系統推動力。多元共治的現代化生態環境治理制度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全民行動、共建共享的社會...
內容包括園區有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情況;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總量控制目標,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環境違法事件以及企業在環保信用評價中未出現紅牌記錄的情況;園區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執行情況。環境...
根據《“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環保部將在下半年進一步完善環境經濟政策,推動以市場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結合“環保綜合名錄”,研究將更多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部分商品享受消費稅減免政策研究中,將環保作為重要前提條件;發布“關於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推進企業...
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約束和激勵企業主動落實環保責任。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採取財政補貼、給予榮譽獎勵等措施,激勵企業實現更高的環保目標。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評價制度,依法推動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健全環境監管體系。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
制定合肥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市直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評和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加強“放管服”改革,簡化最佳化環評制度,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改革、省以下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創新實施推行“河長制+”工作模式,在全省率先實現“河(...
促進各類開發區整合提升,依法依規推動工業企業入園入區發展,提高各類開發區聚集水平,深入推進各類開發區循環化改造。 推動落後低效和過剩產能淘汰。認真落實產業政策,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加快淘汰落後產能,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加大鋼鐵、水泥...
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領導機制,持續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開展三輪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印發加快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實施意見,出台35部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26項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基本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初步構建生態環境...
省直有關部門制定印發了《黑龍江省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實施辦法》《黑龍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暫行辦法》等50餘份制度檔案,逐步豐富完善了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規制度。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礎建設水平大幅躍升。省和各市(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任務基本完成。13個市(地...
加強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在管理要求、管理內容和管理程式方面的銜接,推進環境影響評價申報數據與許可證填報數據的銜接。強化企業排污許可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將違反排污許可的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納入企業環境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多部門環境信用聯合獎懲機制,推動企業持續做出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提升證後監管信息化水平,以...
第二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實施信用評價辦法,組織對排污單位以及第三方機構開展環境信用評價,公開信用評價結果,推動評價結果套用,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
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7+1”制度體系,案例數和賠償金總額總體居全國前列,南通市被生態環境部確定為全國第一家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基層聯繫點。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全省參評企業增至9萬餘家,對“紅黑”企業徵收差別電價超過2億元。加快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累計發證3...
投融資體系、市場交易體系、生態補償體系等市場化政策機制還不健全,綠色發展制度相關政策比較零散,尚未形成系統推動力。生態環境保護權責邊界劃分不清、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不匹配的問題仍然存在,跨區域合作機制和跨部門協作機制仍不健全,基層生態環境監管執法能力不足。企業治污主體責任意識不強,缺乏治污的內生動力,...
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7+1”制度體系,案例數和賠償金總額總體居全國前列,南通市被生態環境部確定為全國第一家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基層聯繫點。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全省參評企業增至9萬餘家,對“紅黑”企業徵收差別電價超過2億元。加快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累計發證3...
第二十二條對重大水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水污染問題,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掛牌督辦,責成所在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處,限期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第二十四條市、...
全面調查長江幹流沿岸、環太湖等區域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等基本狀況,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污染源為重點,建立重點風險源清單,逐步開展重點風險源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2016年底前,完成編制對水源地、環保敏感目標構成危脅的風險源轉移、搬遷年度計畫方案,2020年,...
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鼓勵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於2017年底前建立市級、縣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市金融辦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等參與)實施水...
健全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建立資源回收利用制度、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制度、企業環保信用評級制度。健全環境治理和保護的體制機制。落實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要求,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完善跨區域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聯防聯控機制。(二十一)完善市場化機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