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於2023年12月29日印發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完善社會信用制度”的部署,規範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健全環境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價與修復、評價結果公開與套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式,對排污單位環境行為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環境行為,是指排污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部門,包括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條 環境信用評價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部門聯動、獎懲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管理實際,依法依規將下列排污單位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範圍:
  (一)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二)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應當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範圍的。
  鼓勵未納入第一款規定範圍的排污單位自願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範圍需要調整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整。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以下簡稱《評價指標》),建設全市統一的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管理系統),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抽查工作,負責公布環境信用評價結果,並評估全市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實施成效。
  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異議核實、修覆核實和退出等具體管理工作。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和管理工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完成。
  第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環境信用評價相關規定參與評價工作,及時登錄評價系統、跟進評價結果,提交異議申請、加分申請、修復申請。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委託第三方環境信用評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開展資料核查、現場核查等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第三方機構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評價規則與程式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據行政執法情況、環境污染犯罪情況、守法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環境信用信息確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包括扣分指標和加分指標。對排污單位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扣分;對排污單位自願性環境友好行為予以加分。扣分項和加分項的修復期和有效期按照《評價指標》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評價指標需要調整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整《評價指標》並公布。
  第十條 排污單位在評價期限記憶體在的有效記分的單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如涉及多個扣分指標,按照記分最高的類別進行扣分;存在多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評價指標分別記分,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實行100分記分制。排污單位的環境信用分為四個等級:90分及以上為環保誠信企業、75分(含)~90分為環保良好企業、60分(含)~75分為環保警示企業、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制定並發布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工作通知後,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根據通知要求,上報排污單位名單。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定並發布排污單位名單,制定評價須知,並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將評價須知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扣分指標信息數據通過生態環境相關業務系統以及資料庫獲取。
  加分指標信息數據由排污單位根據評價須知提交加分申請以及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進行審核確認。
  評價管理系統根據《評價指標》對排污單位進行自動記分評價,生成相應的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評價管理系統根據首次排污單位前四個季度的環境信用信息,依據《評價指標》形成指標記分,累計生成首次評價結果,對已經完成首次評價的排污單位按季度實施動態評價,生成動態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數據更新時,由評價管理系統向排污單位發出提示信息。排污單位也可以自行登錄評價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信用信息、記分情況和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對環境信用信息、指標記分和評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數據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自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核實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異議申訴,並提交相關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過程中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前述時間不計入核實、覆核期限。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的扣分指標在不予修復期期滿之後,實施有效整改的,可以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提交信用評價指標記分修復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對不符合修復條件的排污單位,不予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排污單位,同意修復並修改其記分。
  排污單位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自評價管理系統通知企業修復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修復申訴,並提交相關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通過評價管理系統告知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修復過程中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前述時間不計入核實、覆核期限。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對排污單位的環境信用信息進行抽查,通過資料核查或者現場核查的方式核查排污單位以及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所採集並上傳環境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核查後填寫核查記錄並上傳到評價管理系統。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第十九條 1年以上不從事排污生產活動的排污單位,可以通過評價管理系統申請退出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並提交材料,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退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初審意見,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出具初審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對符合退出條件的排污單位,予以退出;對不符合退出條件的排污單位,不予退出。
  市生態環境部門也可以主動將符合退出條件的排污單位調出排污單位名單並上傳材料。
第三章 評價結果公開與套用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評價管理系統及其官方網站等平台上公開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自結果公開之日起計算,結果公開最長期限為3年。
  公眾可以通過市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查詢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將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同級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公安局、財政局、水務局、稅務局、深圳海關、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本部門網站、政府網站或者媒體等渠道對外宣傳環境信用評價政策動態,保障公眾知情權。加大培訓宣傳力度,增強排污單位環保守信意識。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監督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宣傳排污單位環保誠信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排污單位進行分級分類,根據其信用等級的高低實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頻次等差異化的監管措施;依法依規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向排污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內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價與修復、評價結果公開與套用,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已完成修訂,於2023年12月29日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印發,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問:《評價辦法》修訂的背景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於2020年12月29日編制並印發了《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原辦法從2021年4月1日開始施行,原辦法試用期已滿,需要進行修訂後重新發布。
  從2021年開始依原辦法連續3年開展環境信用評價並形成評價結果,並依據評價結果為分級分類抓手,推動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發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審查等工作和信用監管深度融合,推動精準化環境監管,提高了環境監管效能。
  在取得成效的同時,原辦法也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問題。近兩年,國家和省高度重視信用評價工作,出台一系列社會信用體系改革檔案,對信用評價工作提出了“依法依規”等新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決策部署,完善環境信用評價體系,依據當前國家和廣東省的最新政策,深圳市原辦法需要依據“依法依規”等新要求,對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的評價指標、評價結果套用等方面進行重新梳理,進一步最佳化完善現有評價體系。
  問:《評價辦法》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根據國家和省的最新政策檔案要求,結合評價工作中待完善的問題,參考徵求過程中的反饋意見,本次《評價辦法》與原辦法相比較,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最佳化調整:
  (一)增加排污單位責任
  為了明確排污單位參與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權利和義務,在第七條中增加排污單位要及時登錄系統並跟進評價結果的義務,並增加了排位單位可提出異議申請、加分申請、修復申請等權利。
  修訂後條款
  第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環境信用評價相關規定參與評價工作,及時登錄評價系統、跟進評價結果,提交異議申請、加分申請、修復申請。
  (二)增加辦法與指標分開印發相關規定
  由於《評價辦法》和《評價指標》將由原來的合併印發修改為分開印發。
  為了獨立印發的《評價指標》與《評價辦法》能更好的相銜接,在《評價辦法》第九條增加確定評價指標信息基本要求的規定,並提出需及時修改調整《評價指標》。
  修訂後條款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據行政執法情況、環境污染犯罪情況、守法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環境信用信息確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
  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包括扣分指標和加分指標。對排污單位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扣分;對排污單位自願性環境友好行為予以加分。扣分項和加分項的修復期和有效期按照《評價指標》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評價指標需要調整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整《評價指標》並公布。
  (三)增加結果公開期限
  國家發改委於2023年1月13號印發的《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中“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
  為了與上層檔案要求相銜接,所以在第二十條增加評價結果的公開期限要求。
  修訂後條款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評價管理系統及其官方網站等平台上公開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自結果公開之日起計算,結果公開最長期限為3年。
  (四)規範分級分類監管措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的相關要求,規範評價結果的分級分類監管,依法依規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修訂後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排污單位進行分級分類,根據其信用等級的高低實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頻次等差異化的監管措施;依法依規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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