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深圳市出台的一套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深圳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改善環境質量,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依法徵收並納入財政預算的排污費、環保罰沒款、排污權交易所得以及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分工
第四條市環保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或者支出計畫;
(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請、對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實地考察、專家評審和公示等;
(三)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四)負責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建立資助項目檔案並進行管理,負責項目驗收,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五)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預算或者支出計畫,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
(二)會同市環保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三)對資助項目進行覆核;
(四)辦理專項資金的撥付,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
第六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相關的申報材料;
(二)制定項目投資預算,落實項目實施的條件和配套資金;
(三)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並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相關材料;
(六)設立項目的績效目標並進行自評。
第七條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範圍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註冊、具備健全財務核算及管理體系和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資助對象為排放污染物企事業單位的,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二)按時足額繳納了排污費;
(三)沒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四)申請資助的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相關環保政策。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資助範圍: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生態工業園污染防治項目;
(二)污染防治和監測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套用項目;
(三)重點生態環境破壞治理和修復項目;
(四)環境污染預警和應急能力建設項目;
(五)重大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
(六)獲中央、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並要求地方配套資助的環境保護項目;
(七)排污權交易有關項目;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項目。
80%以上的專項資金用於資助重點項目;重點項目是指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中規定的重點資助的項目。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資助以下項目:
(一)環境衛生項目、綠化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項目;
(二)屬於新建企業需配套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項目;
(三)已獲得市政府投資或者其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
第四章 資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條專項資金採取無償補助和補貼兩種資助方式。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第(一)項至第(四)項項目可以採取無償補助和補貼方式進行資助;第(五)項、第(六)項項目可以採取無償補助方式進行資助;第(七)項項目的資助方式和資金使用管理由市環保部門、市財政部門另行制訂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操作細則。
第十二條採用無償補助方式進行資助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獲得開展本項目的有關依據或者批覆檔案;
(二)實施後應當有利於減少流域或者區域污染負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區域生態安全,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
(三)已按規定開展前期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備施工條件或者正在建設,且項目計畫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三條採用補貼方式進行資助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通過相關部門驗收;
(二)已完成投資決算;
(三)實施後減少了流域或者區域污染負荷,改善和提高了生態環境質量,保護了區域生態安全,環境效益較好;
(四)項目竣工距申報專項資金時間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無償補助類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專家核定總投資的40%,且其中重點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600萬元,非重點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300萬元。重大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和獲中央、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並要求地方配套資助的環境保護項目,可以按照專家核定總投資進行全額資助,但資助金額上限為600萬元。
補貼類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決算金額的40%,且其中重點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300萬元,非重點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150萬元。
確需超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額度的資助項目,市環保部門按程式對項目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受理專項資金申請。
(一)無償補助類項目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項目可研報告、環評批覆等材料;
3.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補貼類項目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項目可研報告、環評批覆等材料;
3.項目竣工或者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4.項目決算報告或者專項審計報告;
5.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6.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項目單位對申請專項資金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申請的審核程式:
(一)市環保部門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出具形式審查意見;
(二)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市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補貼類項目還需出具績效評價報告;
(三)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市環保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安排,結合申請項目的輕重緩急順序,提出初步資助計畫;
(四)市環保部門將初步資助計畫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資助;
(五)市環保部門將公示後無異議的初步資助計畫報市財政部門覆核;經市財政部門覆核完畢,市環保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聯合將初步資助計畫報市政府審定;
(六)市環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經市政府審定的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
第六章 資金撥付和監管
第十七條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審定後的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將專項資金指標下達到市環保部門。
對無償補助類項目,項目單位應當自行選擇有資質的監管銀行開設監管賬戶,專款專用。市環保部門與項目單位、監管銀行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契約,並在契約簽訂後將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進行跟蹤管理。
對補貼類項目,市環保部門將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十八條無償補助類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支取專項資金,每次支取前應當向市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市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後授權監管銀行進行覆核,覆核後撥付資金;未經市環保部門和監管銀行同意,無償補助類項目單位不得支取專項資金。
無償補助類項目實施定期報告制度。項目單位須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及項目完成後的實際效果,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市環保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無償補助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的進度,每年至少集中檢查1次,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發現專項資金使用超出範圍的,可以授權監管銀行拒付。
市財政部門可以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抽查,並負責對監管銀行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無償補助類項目單位在監管銀行開設的監管賬戶應當設定支取上限,上限為資助計畫中列明的資助金額。在項目實施期間,由專項資金產生的利息歸屬市財政並在專項資金支取完畢後統一上繳。
第二十條無償補助類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重大變更時,項目單位應當向市環保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實施變更。因故撤銷的項目,已撥付的資金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無償補助類項目完成後,市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和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情況書面報送市財政部門。
市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的重點評價或者再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單位再次獲得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市環保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應當退回資金,市環保部門3年內不再受理其專項資金申請並作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示。
項目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由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考察、評審、驗收、審計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的,市環保部門、財政部門取消其考察、評審等資格,在媒體上公布,並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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