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辦法

《珙縣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辦法》是珙縣施行的辦法。

珙縣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辦法
為滿足我縣人民民眾的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對政府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轉讓手續費和登記費。首次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存量商品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建築面積90平方米,且在140平方米以內,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購買建築面積14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產按正常契稅徵收。
二、加大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
縣內各銀行金融機構及公積金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一)發揮金融機構的支持作用 。
1.對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2.對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
3.金融機構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40%。
4.對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借款人償付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確定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水平。
(二)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支持作用。
1.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2.借款職工家庭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經結清原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再次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為20%。
3.借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時,尚有商業購房貸款未結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4.子女購房,其父母無公積金住房貸款的,可以提取其父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支付購房款。
5.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50萬元;貸款申請人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調整為30萬元。
6. 延長公積金借款年限。貸款期限可延長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貸款期限30年。
7.推進異地貸款。職工在珙縣以外的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回戶籍所在地(珙縣)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
8.最佳化辦理程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抵押登記手續完善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
9.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零收費”,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得收取任何中間費用。
(三)稅務機關在辦理房產交易稅收時,首套房的認定,以辦理房屋產權時購房人家庭實際擁有的房屋套數為準,以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住房套數作為認定依據,查詢困難的由購房人提供承諾書等有關依據。
(四)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三、增強金融機構的投放能力
(一)銀行機構應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支持資質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積極支持有市場前景的在建、續建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
(二)銀行機構應提高信貸工作效率,精簡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對審批通過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應及時發放,做到應放盡放。
(三)最佳化辦理程式。對已通過招、拍、掛等出讓方式供應的同一宗地,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對用地規模50畝及以上的宗地,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規劃部門分期建設規劃紅線辦理分割登記手續;金融部門可按分期項目進行融資。
四、鼓勵城鄉居民進城鎮購房
(一)農村居民在城鎮有固定生活來源的,允許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記為城鎮居民。已在城鎮購房但戶籍暫未遷出的,其農村居民權益不變。
(二)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在縣城規劃區內(即巡場鎮、珙泉鎮範圍內)新購買商品住房,依出售先後順序,在1000套範圍內(含1000套),房屋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內的給予100元/平方米的補助。超出120平方米部分,不給予補助。
(三)購房補助發放時間及方式。上述購房戶取得房產證和國土證後,由縣財政支付其購房補助。
五、最佳化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
(一)科學編制住宅用地供地計畫。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縣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結合商品住房累計可售面積總量、未開工住宅用地總量指標,在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年度任務計畫所需用地應保盡保的前提下,科學編制住宅用地供應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二)強化住宅用地供應管理。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市場需求等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靈活確定地塊面積、組合不同用途地塊統籌規劃、供應。綜合運用多種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掛手段,減少流標流拍,避免異常高價地。
(三)促進房地產用地結構調整。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利用,用於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以及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的開發建設。對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開發建設的項目,應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重新核定相應的土地價款。
六、改善配套服務
(一)土地已抵押貸款的項目,在徵得土地抵押銀行同意的前提下,房屋可辦理按揭貸款。
(二)對於整宗出讓範圍內的土地價款已繳清,尚欠違約金或滯納金的房地產企業,政府可對該企業所欠違約金或滯納金實行資產抵押後,給予完善土地登記手續。若在抵押後12個月內企業無法繳清違約金或滯納金的,政府將對抵押資產依法處理。
(三)實行竣工驗收並聯備案制度。房屋竣工驗收後,在相關資料齊全的前提下,採取規劃、消防、園林、質監、市政配套、城建檔案、防雷、房管等部門實行竣工驗收並聯備案制度。
(四)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暫不全額繳納;房地產開發項目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全款的50%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剩餘50%款項在辦理預售許可時全部繳清。
(五)減輕開發企業資金壓力,在辦理建築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確需緩繳未售房產維修資金的,可在未售房產竣工驗收後18個月內,緩繳維修資金。緩繳維修資金需用企業未出售房產作抵押,開發企業繳存完所有維修資金後方可解除被抵押的資產。超出18個月仍未繳清維修資金的,政府依法處理。(也可考慮維修基金延期至辦理產權證前繳清)。
(六)減輕企業負擔,適當調整相關收費方式。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保證金下調1個百分點,即一級開發企業3%、二級開發企業4%、三級開發企業5%。人防易地建設費可以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十日內繳納。新建商品房項目自來水、電、天然氣安裝工程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在安裝工程契約簽定時交付30%,進場施工時再交付30%,工程驗收時結清全款。
(七)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凡涉及建築業和房地產業項目,需要住建城管(房管)、國土、發改、環保、水務、消防、氣象、稅務等部門行政審批的,相關單位簡化審批流程提高效率,在現行承諾的辦結時限內再提速50%。
七、最佳化市場發展環境
(一)最佳化住房供應套型結構。對於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當調整套型結構,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做出調整,滿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放寬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界定為:多層建築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地面兩層以上,高層建築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地面±0.00,並出具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的有效證明檔案。
(三)規範市場秩序,強化招投標管理。建立完善住建、國土、發改等相關部門對重大項目招投標資格核查機制,堅決打擊“掛靠”和違法分包行為,引導企業有序競爭。探索建立外地建築企業在珙承攬國有投資建設項目設立分公司制度。加快企業、人員、項目三大基礎資料庫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八、建立房地產工作聯席會機制
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健全房地產工作聯席會機制,加強工作交流和信息溝通,密切跟蹤、分析住房信貸、扶持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本《辦法》中所指建築面積是指房屋產權證標註的建築面積。新購買商品住房時間以房產登記部門網簽時間為準。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與此不一致的,按此《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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